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会从哪些方面分析夫妻感情状况

作者&投稿:寿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离婚诉讼法官主要问哪方面的内容~

1、离婚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相识方式、婚前交往情况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的感情基础如何;
2、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如何?主要矛盾是什么?问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过错,能否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
3、离婚原、被告在起诉时是否已经分居,是否有分居协议。其目的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关,另外仍然是为了判断夫妻感情状况;
4、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打算,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双方要争夺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或都打算放弃抚养权;
5、原告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有什么想法?
6、你认为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债务及债务的性质。这主要是为了弄清双方的财产状况,为将来一旦判决离婚需要分割离婚财产作准备;
7、离婚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是否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等等

  审理案件,法官一般都会问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包括过程,动机,目的以及能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事件和事实。

  离婚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前当事人可以和自己的律师做一次深入交谈,把所有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做一遍演练,如果有不会答复的问题,可以让律师事前给帮忙给出答案。到了庭审中不要慌慌张张,律师和当事人本人的说法不能大相径庭。
  虽然请了律师可以帮助答复很多离婚法律问题,但是,有一部分问题,很多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本人作出答复,何况离婚案件律师代理属于一般授权,即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答复处分人身性权利的问题。当然法官的问题并不是无迹可寻,茫无目的提问的。

  一般来说沈律师认为法官最喜欢问以下问题:
  一:离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对策:答复身份证上的信息,这里注意的是身份证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不同的,还要告知法院实际居住地址。
  二:对离婚的态度,或者是否同意离婚?对策:答复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 问题归结:这个一个被告答复的问题,但很多被告都会附加同意的条件,比如孩子归我,我就离婚,房子归我,我就同意离婚。这种答复是不被允许的,只能答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您觉得要附加条件的,可以在调解时候提出。
  三:双方何时认识,恋爱、结婚、有无子女,子女年龄?对策:必须记得结婚登记时间,子女姓名,出生年月,如果双方对恋爱时间有争议的,其实这种争议并不重要。
  四:双方婚后感情如何? 对策:按实际回答,原告可以说去年开始双方争议较多,感情开始不和。或者结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好。被告可以说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的说法),或者说同意原告说法(同意离婚的说法)。
  五:双方有无分居?对策:要记得自己的分居大致时间。
  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对策:具体问您的离婚律师该如何答复,该问题的答案比较复杂,建议您的律师事前帮你组织好。
  七:你们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对策:如果是原告,答复不能和好。如果是被告不想离婚的,答复有可能。
  八:和好的方案是什么? 对策:这个问题是针对被告的,被告要想好如何和好,不要一方面说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另外一方面又没有和好的方案。
  九:结婚后有哪些共同财产? 对策:可以从房产、存款、股票、车辆、股权、家具电器方面一一阐述。注意不要把婚前财产混淆其中,特别是房产方面。
  十:结婚后有共同债务吗?对策:如果对债务有异议的,大可以不承认,让债权人另案处理。
  十一:有共同的债权没有?对策:就是问有没有借款给亲戚朋友。和上面的问题是相对的。
  十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你对孩子的态度如何?或者问孩子归谁抚养?如果孩子归对方,你给抚养费给多少?或者如果孩子归你,你要对方多少抚养费? 对策:同样的,只能答复要抚养权还是不要,不要附加类视房子归我,我就要孩子,记住法院审理的是婚姻,不是用孩子作为筹码谈判,这个可以到调解时候谈。这里的抚养费是按月计算的。可以理解为每月多少。
  十三:你愿意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吗? 对策:这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下,法院对原告的提问,如果答复愿意的,那么原告必须撤诉,或者法院调解和好。
  十四:你认为原告在诉状上写的内容/事实是否属实?对策:这是在开庭一开始提问被告的。如果认为不属实,可以指出哪里有问题。
  十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应当调解,你是否同意法官主持调解?答复:同意或者不同意。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从事实上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产生的依据是我国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推导则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

1、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就是看婚姻关系建立时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真实状况。应该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有的未婚男女,结婚时感情不好,婚姻基础很差。然而,经过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好,因为偶尔的意外而产生矛盾要离婚,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婚姻关系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应该用辨证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础的问题。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忠实、敬重、喜爱之情。我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法定标准。主要从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复杂的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在查找离婚原因的时候,要去伪存真,找到离婚的真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离婚诉讼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夫妻双方在思想意识方面还有没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经营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双方有没有维持正常的两性生活。二是物质层面,夫妻双方是否还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还拿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离婚诉讼过程中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双方还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或者拖延对方,口头上不愿离婚,实际上并没有为夫妻关系和好创造条件和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从法律上推导感情是否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我们认为,存在重婚情形的,无论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责任后,如果调解和好无望,则应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认为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有过错一方还是无过错一方,都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绳。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而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处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民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通常情况下,提起离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其他情形主要应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文为您介绍了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法院会判离婚以及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了解了这些,如果您起诉离婚就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您有什么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网上找不到答案,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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