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应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发布~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02〕 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当地政府和组建单位或股东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增资扩股,逐步减少经营亏损,改善其资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已派驻工作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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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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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要由发案行、公司的总行行长、总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查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结案时,要有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作案手段、教训、损失、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论以及改进措施。第七条 对已经立案的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单位,如隐瞒不向上级行、公司报告的,对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
1993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同时废止。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凭证、账表、登记簿格式(略)第一六八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第一六九条 国库的年度决算有关表格的格式、尺寸按总库要求执行;行库往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不够立案的(一起案件及假币50张以下或面额3000元以下的),假币没收单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申请奖励,报有关材料;(二)立案的案件,假币没收单位申请奖励时,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九条 奖励费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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