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隗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 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费用。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财务计划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第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必须入帐,专款专用;对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占)用土地所得的集体收入,必须转入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借出较大款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禁止非出纳入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村集体经济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应实行限额管理;购、建较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限额和购、建较大的固定资产, 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
(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登记。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合理利用集体资产,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提取并缴纳固定资产折旧费。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合法资格的有关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费用。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财务计划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第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农业税减免返还款;
  (十)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必须入帐,专款专用;对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占)用土地所得的集体收入,必须转入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借出较大款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禁止非出纳入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村集体经济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应实行限额管理;购、建较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限额和购、建较大的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虽然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喜进步,却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类情形如何确定是否丧失成员资格,首先是看迁出是否根据法律、政策的特别规定,其次是看是否获得国家或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比如,农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农民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应当认定为丧失原...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划分?
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2、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股份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农村股份制,即以原村级集体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坚持集体资产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

村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与户口在哪有关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

村委会和村支部有什么区别?
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③、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④、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

农民合作社的特点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

汉台区拆迁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

农村经营方式是什么?
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系中的家庭经营主要有哪些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

坚持强化农业基础 扎实建设高产农田
比如,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对水利工程建筑等单体工程进行管护;拍卖水利工程建筑等单体工程的承包经营权,由承包经营者进行工程的后期管护;工程建成后交付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护等。这些不同的管护主体与管护方式使高产农田建设项目得到有效管护,做到了建得起、用得上、管得好、长受益。 (六)发挥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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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使助达: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坪郊管理区民营工业区邮编是529500

岚山区17092685829: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
村使助达: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⑴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工作,年终搞好分配决算和分配兑现工作. ⑵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

岚山区17092685829: 村级财务、集体资产管理主要有哪些规定?
村使助达: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 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 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

岚山区17092685829: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
村使助达: 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各地均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关于 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由于村级属于居民自治组织,所以这个制度一般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经局(财政局)制定或起草订立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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