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作者&投稿:林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文化部日前制定发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据介绍,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2 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执 法 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1、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2、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3、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机关,有责则一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e,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三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a,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b,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c,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d,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
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的设增减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部门和机构的设增减并,可以由国务院自主决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设增减并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派出机关的设立,省级政府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道办事处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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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始于2004年,宣武区(原)、朝阳区、顺义区和延庆县率先成立了文化行政执法队; 2005年4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正式成立。作为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总队主要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集中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以及部分文物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负责跨区域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文化综合执法工作,同时承担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这类单位,俗称“城管大队”,属于地方机关与机构,行政授权序列,也就是经《行政法》授权许可的,符合“f,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这个条件,具备权名责三项条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案件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其管理进行动态监测,提高执法监管保障水平。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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