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履行干部监督职能,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投稿:道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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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监察委,都是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监察委的全称是监察委员会。他是国家政治权利机构,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的查处。主要办理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案件。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除外。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审查批捕活动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问题。通过公诉监督法院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应当追诉而未追诉,不应追诉而追诉问题。通过驻所检察纠正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此外对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查处。

检察院不是政府部门

立法机构就是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就是政府,就是我们的行政机构,具体来说像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等,这些都是政府部门。而两院则是指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机构,它们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属于政府部门。如果非要和政府挂勾,只能说是检察院属于行政机构而已。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提前公诉,以及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随著监察委的成立,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已整体剥离,转隶到监察委。像我所在的市,仅市检察院反贪反渎转隶的到监察委的干部就有30多人,充实到监委。目前,检察院的职权仅保留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基本功能,权力架构可以说是大大不如前了。

检察院转隶监察委干部还可以回检察院吗?

一、理论上存在可能性。

因为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等相关规定,转隶人员在检察院时就是公务员身份,有的甚至是员额检察官,本身符合现在检察院用人条件,只要走正常调动手续或者党委任命程序就可以回检察院。


二、但现实中转隶人员回检察院基本不可能。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隶人员已经退出员额检察官序列,员额检察官名额已经被其他人占用,再回去还得重新排队,相当于饶了弯路,已经不具备性价比。

二是机构改革后,检察院编制大幅减少,现在检察院空编较少,有的甚至超编,没有编制自然回不去。

三是现在法检划归省管,人财物都归省院管理,县一级检察院进人都得省编办和省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调动难度较大,一般人根本办不了这样的调动。就算是党委任免也有一定难度,必须党委提前跟上级检察院沟通好,不然会很尴尬。我们这就有一个例子,我们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空缺,市委从县里调了一个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接任政治部主任,结果人已经到位三个月了,还没有把编制落实,工资都发不了,员额更进不去。


四是现在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比一般公务员收入高50%,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收入比一般公务员高30%。而且因为是司法机关,承担公诉等重要国家司法权利,对于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比较高,上级把关比较严格,新进人员要么通过四级联考招录,要么通过遴选从下级检察院考录,一般不考虑从其他行政机关调入。



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在办理刑事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监督委与检察院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反腐败的过程当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有同样的案件的话会辅助进行的。

国家会将检察院里的反贪,反渎还有预防腐败等拿出来然后与纪检委还有监察局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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