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作者&投稿:招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地主这个阶级彻底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从此中国不再有地主了。原本的地主阶级成员都被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农村分配政策变动分析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思想的核心内容。新中国建立后的1953年至1956年间,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转变,中国的分配政策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平等平均的分配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七年,我国农村的分配政策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从土地改革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不同阶段由于生产资料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同,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也不尽相同。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的分配政策第一次重大变动发生在土地改革运动完成后。新中国成立之前,原有的老解放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尚未展开。为了开展新区大规模土改做准备,人民政府首先在新区实行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作为对封建地租剥削的否定,也作为开展新区大规模土改的过渡步骤。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此次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又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2]

  在土地改革中,国家通过没收地主阶级多余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配给农民。到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中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近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成为个体经济。根据个体经济的特点,党在农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收入分配政策。这次土地改革的影响是空前的,不仅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了过去地主和农民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而且广大贫雇农还通过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调整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解决农民缺少生产资料和资金的情况,政府开始提倡战争年代实行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具有两种生产积极性,即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要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就必须在保护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同时,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3]

  我国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互助组阶段,可以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分配政策是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农民在交上国家规定的赋税后,对自己土地上的收获产品具有独立收益权。在一些农村的常年互助组里,分配方式一般通过工分和工票形式计算入组农民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互助组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收入分配还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农民的收益来源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存在剥削性,也有利于调动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初级社阶段,农村的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并按照劳动量多少提供报酬。因此,初级社阶段的分配收益,除了公共提成(公积金、公益金等)留存外,初级社农民的收入分配形式可以分为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两大部分。其中,公共提成是维持合作社集体开支和运行的基础。土地报酬的实质是地租,是对家庭传统经营的继承,是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占有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形式。1953年初土地改革完成后,根据每一户农民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土地多的社员,就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要素收入”。[4]劳动报酬是合作社对各种劳动成果做了扣除之后,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进行的分配形式。初级社阶段,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配总额在20%左右,劳动分配占的份额较大,标准实行“工分制”,通过计算社员劳动数量、强度等的多少折合成可比较的标准进行分配。

  1953年10月,在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并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国家开始对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5]从1954年起,许多地方开始调低土地报酬在分配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的比重。如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在1953年12月农业生产合作社总结报告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有两种形式,即比例分红制和死租制。我省一般以劳五地五,劳五五地四五,或者劳六地四分红为多(但在土地多劳力少的地区,土地分配比例应适当低些,山区土地少,亦可适当高些)。比例分红办法群众容易接受。有的地区,土地采用可死租制(这种方法必须规定出遭灾后减租或免税办法),无论哪种方法,在具体执行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条件,有领导的由民主讨论决定不能机械套用。在逐年提高产量的情况下,必须逐渐提高劳力报酬,同时适当降低土地报酬。也有在定产以内比例分红,超产部分完全归劳力所得的办法。”[6]

  195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劳动力和土地报酬分配政策又做了较大调整,规定:“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低于劳动报酬,过高是不对的。但是同时应该照顾劳动力少而土地多的社员,特别是那些老弱孤寡的社员,使他们也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7]这里不仅再次强调了劳动报酬,而且强调了照顾缺乏劳动力的社员收入。到1955年底,全国63万个合作社中,已经有7467个初级社取消了劳动报酬。全国的初级社中,已经有9.4%的耕地面积不再获得土地报酬,其中,建立合作社时间较长的吉林省占33.5%,山西省占23.8%。[8]

  相比互助组阶段,初级社阶段的农民收入分配政策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初级社阶段,虽然土地和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但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初级社统一经营社员的生产资料,社员分配政策以劳动收入为主,还包括“土地分红”和其他利息补偿等。

  高级社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部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9]高级社阶段,由于土地私有权及其收益被完全取消,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生产资料不再作为股份制参与分配,农村合作社内部实行完全的工分制。这种形式的“按劳分配”既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工分分配,也包括社员个人的基本口粮收入。这时的合作社分配政策是在做了各种必要扣除后,把剩余的产品分为“工分粮”和“基本口粮”两部分。在这两部分比例中,“基本口粮”处于优先地位,因为规定指出:“合作社在分配粮食的时候,口粮部分要按照当地的口粮标准,按人口多少分给社员。除了口粮以外的部分,可以按照各个社员所做劳动日的多少进行分配。”[10]这时的工分制实质上是完全的平均主义分配。结果造成做好做坏一个样,做与不做一个样,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高级社阶段的分配政策已经完全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高级社阶段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按劳分配成为社员间分配收益的普遍原则。但是,高级社阶段的按劳分配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由于分配方式中的工分制和劳动日计算劳动报酬虽然简单,但计算难度很大,造成实际分配中的平均化倾向。

  三、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分配政策调整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实行的分配政策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导、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政策的调整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首先,这种分配制度是对旧中国原有分配政策的根本否定。几千年来,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剥削阶级的盘剥之苦,辛苦的劳动却不能换来温饱的满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的确立,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极大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也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仍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国家,为了满足人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必须实行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按劳分配制度。

  再次,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消除了人们的“搭便车”现象。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要想获得劳动报酬必须参加劳动。这种政策的实施激励人们努力从事生产活动。

  最后,以按劳分配为主导、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恶劣环境中,极大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为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带有严重的平均主义色彩,农业社内部的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随着生产的发展弊端也日益明显。

有士绅阶级成为了受打击对象,并成为建国过程中一颗被利用的棋子,下场悲惨。
咱们国家缺乏一种公平正义性。是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要受到打击,但是我们国家建立后,不管好坏一律打压。要知道当时的地主阶级有很多优秀的有见识的新文化思想者,大部分地主阶级还是掌握着当时的精神价值和社会文化言论的。如果让这些人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和规划上,必然对中国是一件好事,我们并没有那么做。
还有就是我们中国人向来不保护私人财产,地主的财产是否应该没收?个人资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国家一直没有一个有效地法律规则。
我们建国后,在文化和政治立场上打压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掠夺地主的房产、地产、财产。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酿造出了可怕的“文化大革命”

金特里一炮走红的对象,并成为一个典当行是国家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悲惨命运。
我们国家缺乏一个公平正义。是不是所有的业主必须承受的,但我们的国家,不管是好的还是坏总是抑制。要知道,地主阶级,然后有很多优秀的一个知识渊博的新的文化思想家,大部分的地主阶级仍然持有的精神价值?和社会文化修辞。如果我们让这些人参与国家的建设和规划,势必对中国是一件好事,我们没有做到这一点。
有我们中国人向来不以保护私有财产,是否应予以没收地主的财产吗?个人资产应该受到保护,我国一直没有一个有效的法治。
我们的建国抑制地主阶级,经济,文化和政治立场上的掠夺业主和房地产,房地产,物业。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酝酿着一个可怕的“文革”

有土地变为无土地者。


土地改革的意义
土地改革的时间为:1950年-1952年 土地改革的意义:1、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3、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4...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
1.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2.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对农业生产和工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3. 改革开放时期,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保留了土地集体...

土地改革完成的标志
农民获得了土地、土地的分配和管理制度完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等。1、农民获得了土地:农民通过土地改革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不再受到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化。2、土地的分配和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改革完成后,国家制定了土地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避免了土地的...

概括中国近现代土地制度的调整有哪些趋势
《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后,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大众与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和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矛盾。随着国际和平的发展,我国的主要矛盾逐渐转向国内从1952年起,我国主要矛盾表现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1956年...

土地改革三个阶段
1、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1950年):在这一阶段,土地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具体措施包括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而彻底摧毁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2、建国初期(1950年-1953年):在这一阶段,土地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新生的人民...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完成后,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 。城市存在大量的民族工商业,它们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虽然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还有大量的手工业者,他们属于个体经济;农村土改只是完成了由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制。这三大部分都是私有制,而占据了当时...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出自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出自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农民翻身得到土地,成为...

新中国成立后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这样做有何意义?
土地改革的意义是彻底废除了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消灭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解放农村生产力,使农村经济迅速走向恢复和发展。

土地改革时间
第二次改革是在1947年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次的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农村按照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消除了封建剥削制度。第三次的土地革命,也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革命,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革命开始进行,...

濮阳县17080345521: 1.(1)在土地改革中,为什么给地主也分土地?(2)为什么对地主和富农、中农区别对待?(3)土改完成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4)“农... -
塞轮澳拉:[答案] (1)中国的地主阶级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不可能像苏联那样把他们赶尽杀绝.不给他们分土地,就是不给他们生路,这样会引起非常大的社会动荡.不利于国家的稳定. (2)国家当时的政策是“扶持贫农,团结中农,对地主和富农进行斗争.”也就是...

濮阳县17080345521: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的地位发生了什么变化? -
塞轮澳拉:[答案]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农村展开. 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废除了在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

濮阳县17080345521: 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什么变化
塞轮澳拉: 1.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2.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濮阳县17080345521: 土地改革运动使我国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塞轮澳拉: 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濮阳县17080345521: 土地改革前后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农业改造后土地所有制有何变化 -
塞轮澳拉: 1、土地改革主要是指1950至1952年对新中国对土地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把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当然地主阶级也获得一部分土地,让其自食其力.总的来说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私有制),因此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也被消灭;2、三大改造中,对农业的改造主要是引导农民加入生产合作社,引导农民走集体化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农业改造是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制(生产资料生产合作社所有),因此我们说三大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被确立起来,从此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濮阳县17080345521: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的地位和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请简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经历的四次重大变革及每一次变革带来的影响. -
塞轮澳拉:[答案] ①1950年至1952年,全国展开了土地改革运动,近三亿的无地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和农具、牲畜、房屋等,还免除了地租,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

濮阳县17080345521: 土地改革后实行了怎样的土地所有制 要全. -
塞轮澳拉:[答案] 没收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平均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侵犯中农利益.其实就是打乱了平分.地主富农也得到一样多的土地. 作为生产资料,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包括: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 农村政策是:依靠贫农、下...

濮阳县17080345521: 土地改革完成有什么伟大意义?
塞轮澳拉: (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濮阳县17080345521: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进程如何 有何历史意义 -
塞轮澳拉:[答案] 为什么进行土地改革? 答: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大部分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贫农、中农和雇农占有少量土地,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的剥削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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