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吏奖惩制度 原文

作者&投稿:秋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清朝的奖罚制度是什么?~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不同朝代是不一样的。按程度不同,奖赏就是口头表扬到升职加薪,惩罚就是口头批评到砍头甚至诛灭九族。也就明朝别出心裁,对于贪官多了一个剥皮示众的处罚。

大清律历原文:

『律』47.00官员袭廕

1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者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廕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廕]

2其子孙应承袭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絻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3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47.01

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36并给世职

47.02

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俱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47.03

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俱不准承袭

47.04

世职官亡故户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47.05

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查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47.06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俱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47.07

凡世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岁者支给半俸

47.08

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蒙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俱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蒙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律发落

47.09

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47.10

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47.11

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岁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告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47.12

凡土官故絻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06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47.13

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结咨部准其护印

47.14

凡土官病故该督抚於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堩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户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47.15

銮仪校尉缺出於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蒙胧冒替者俱以违制论

『律』48.00大臣专擅选官

1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页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2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俱免坐]

3其见任在朝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48.01

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蒙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缘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律』49.00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於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日封死赐褒赠日諡]

『律』50.00滥设官吏

1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吏典知印及承差只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3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於犯人名不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4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欑写者勿论

条例

50.01

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50.02

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50.03

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慎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著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律』51.00信牌

1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2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乡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刮之类不在此限

条例

51.01

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於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51.02

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页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於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律』52.00贡举非其人

1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2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不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3[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52.01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52.02

岁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蒙胧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俱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52.03

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俱发近边充军若计赃重於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52.04

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絻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52.05

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不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52.06

官生录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录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52.07

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52.08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试科场案内钦奉旨俱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律』53.00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蒙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53.01

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暨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53.02

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俱交该部议处

53.03

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役之后傥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53.04

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查该役的名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查本籍地方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著役傥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53.05

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乡书吏保结该衙门於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别处分治罪其籍隶大宛二县民人俱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宛籍贯捏称他省土著之民该管官滥准充当地方官蒙胧出结该吏及滥行保结之书吏并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53.06

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53.07

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司务厅注册傥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著落保结之经承立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53.08

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宛二县有本籍可归及籍隶各直省者役满后限一个月领照一个月回籍伋行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申详督抚咨报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者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具详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职衔斥革傥潜留京师获日俱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若从前未经犯案役满回籍后复潜行来京者获日斥革职衔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扳递同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后复私自来京者虽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来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伋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於枷责者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伋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司坊官失於觉察或知情容留查出交部议处疏纵之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查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律』54.00擅离职役

1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2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条例

54.01

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54.02

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告假与假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律』55.00官员赴任过限

1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2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3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於所在官司[告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条例

55.01

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55.02

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於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槙题参交部堩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55.03

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07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已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55.04

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议处

『律』56.00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律』57.00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苦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问谓勾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勾问矣]

『律』58.00奸党

1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堩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

『律』59.00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

条例

59.01

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59.02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於本管王公处谒身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缘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律』60.00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历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条例

60.01

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将来告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一)清入关前,是清政权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政权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政权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尔哈赤类似西周大分封时期的天子,自领两黄旗,封授子侄统领其他6旗,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诸侯,各领本旗旗人,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只不过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国,而是聚居于中央都城。而且由于努尔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长,因而凭借这种双重身份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汗权专制统治。皇太极继位为汗,不具备汗父努尔哈赤大家长的身份,对其他旗的中央集权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体制未变。在这种体制下,各旗旗主是各该旗的最高掌权者,而且世袭,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中央、汗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为首的掌权者集体议决。所以,这种统治原则、行政方式,又可称之为是中央集权控制下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
2、天聪五年七月至顺治元年。是领主贵族政治体制向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政体的转变时期。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将各旗下诸种事务的处理权,集中到中央,以六部分类处理,而六部长官(管部贝勒及承政)又分别对汗皇太极负责,从而以分割旗主、旗下权的方式,加强了汗权、中央集权。(这种制度,在努尔哈赤时期也曾实行过,但不正规、也不系统,皇太极采纳汉官建议,仿汉族王朝而实行六部行政制度。)此后,后金——清政权又设立监察机构都察院、管理蒙古等事务的理藩院,以及内三院,皇太极又进一步提高其汗的至尊地位而称帝,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旗主及旗下相对独立的旗权进一步削弱。但八旗的宗室领主分封制仍继续实行,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先后编设之时,皇太极沿袭旧的分封制度,将这两部分旗人也分封予宗王旗主,并使这两种旗与旗主原领之满洲旗为同一旗色,成同一统辖体系,这两部分旗人,也与满洲旗旗人一样,成为宗王旗主、管主的属人——诸申。
皇太极时期,后金——清政权还把其分封统辖体制扩大到归附的汉官、漠南蒙古贵族乃至朝鲜。对于带领部队归降后金政权的明朝官将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人,则不纳入八旗体系,而使他们仍统旧属,对旧部军队有一定私统性,行政上听命于中央,又具有某些自主权,且驻辖专城,与宗室一样封王。对漠南蒙古中归附的绝大部分部落,则以分封、划牧地为领地的形式,使其成为臣属清政权的受封“藩部”,既有一定自主权,又接受清朝中央之政令。朝鲜之国王、王妃、世子等,也须接受清廷的册封,奉清之正朔,无论其国王、世子、使节,对清帝均须行三跪九叩的君臣之礼,以表示对清国的臣属。
(二)清入关后的顺治元年至康熙前期。是清王朝承袭中原汉族明王朝之国家建置,并保留原有一些机构(主要是满族政权特有机构),而建立统一的清帝国国家机构及行政制度的时期。
中央机关。其中的中枢机构,以内三院行使内阁职能,逐步演变为部院之上的中枢机构,最终定名为内阁,成为国家最高机关。原议政王大臣会议,保留宗室王公以贵族身份而非官员身份参预议政的权力,带有贵族政治残余。但他们能否参预议政,已由皇帝决定,随时任免,而非“入八分”的当然议政权。另外,又在宫内设有专职机构——议政处,具体行政置于内阁之下。中央分掌具体政务的执行机构,除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外,另仿明制,增设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国子监、钦天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等等机构,而六部、都察院,也由于事务远较入关前殷繁,而按明制在各部院之下增设了很多分支机构。内阁及其下各部、院、司、寺、监等等执行机构,皆实行满汉复职制,既体现满人掌权,又利用汉臣实行统治。带有满族特色的特殊机构,则有理藩院、内务府。
地方政权机构,是恢复明王朝地方统治的建置形式,实行省、府、州县几级统辖,这一过程,随着清王朝对全国的统一,至顺康之交时期即大体完成。此后,地方官制稍有变化,其中总督、巡抚开始向固定省区长官的方向发展,而省与府之间的道,也开始向固定性实体职官演变。陪都盛京五部,也基本在这一时期设置。
这一时期,内地各省府州县的地方官,绝大部分是以汉军旗人及汉人充任。体现了以汉治汉的统治政策。而清初利用汉藩王统领藩下兵驻镇南边、西南的措施,则随着三藩之乱的平定而取消,汉人也不再封王。
边区民族地区,主要是漠南蒙古地区,除沿用入关前的旗佐及扎萨克制实行各该部旗的行政管理外,这一时期,作为诸部旗之上的正规性会盟制度开始实行。另外,对反叛而被平定的察哈尔部蒙古,则编为八旗,驻牧长城以北,不设扎萨克,而由中央直接管辖。
清廷定都北京后,又把原册封藩国朝鲜的制度,推及到周边琉球、安南、暹罗等国,与这些国家制订册封及朝贡制度。初步形成统一的清帝国以中原天朝统辖天下的观念,而将周边藩属国纳入以清王朝为中心的统辖体系。
对中原汉族为主的广土众民实行统治的一些重大政策,也基本在这一时期制定。
为笼络、利用汉人绅衿士人,清初曾以举荐、征召等等方式,广泛招徕故明官员充任各级机构,同时恢复科举,加大录取名额,以作主要选官途径。此后,按期科举选士以充实官僚队伍,便成为清廷利用汉族官僚知识分子的一项奉行不替的国策。
在军事统治政策上,原八旗兵完全变为职业兵,以兵饷、旗地收入作生活来源。以旗兵分驻京师及地方要地、利用汉人绿营兵分布各省以维持统治的军队分布格局,也在这一时期基本完成。
永不加赋的财政政策。满族最高统治者鉴于明代三饷加派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终亡国的深刻教训,同时为争取广大汉民对清朝满族统治者的好感,消除满汉矛盾,入关后便宣布废除明朝的三饷加派,当时虽因开支(主要是军费)庞大未能全部实行,但永不加赋,则成为有清一代赋税征收的一项带有强烈政治性的基本国策。而另一方面,为维持财政开支,则压低官员俸禄,缩减衙署行政经费,并实行捐纳等开辟财源的制度。这项政策虽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满族统治者的政治目的,但却又成了吏治败坏的重要诱因。
(三)康熙中期以后至乾隆末,是地方各省行政制度完善、统治深入,对边疆统治扩大、深入化时期,也是中央的中枢机构进一步改进,皇权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
这一阶段,总督、巡抚的设置经过多次调整,最终在乾隆中期成为以省为固定辖区的省级最高长官,并确定哪些省分的总督、巡抚之设置。道员也渐失作为省级布、按二司之副官派往地方行政的差任色彩,而成为道的正式官员。而县以下,则大力推行保甲、乡约制,实行深化性统治。边疆民族地区,随着各民族、地区归属清廷中央,普遍设置将军、大臣,实行各种制度,如漠北蒙古按漠南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并设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大臣,又在各蒙古地区推行利用喇嘛教的政策,扩大满蒙联姻的地域范围。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以及各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回部各城之伯克。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并设驻藏大臣,制定深入统治的各种章程。西南地区大规模地实行改土归流。东北黑龙江中下游、乌苏里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姓长制度。
中央的中枢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及议政处,对满族宗室王公、勋戚贵族的任用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同时增设满汉大臣并用的军机处,提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又增设协办大学士。这一系列措施,使满族贵族政治消弱,加强了汉人官员对决策的参预,同时,也使皇帝强化了对机要政务的直接处理。奏折发展为皇帝处理政务的重要公文并制度化,使皇帝掌握了对重要政务的主动处理,并可直接了解地方政务,直接指挥封疆大吏;财政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消弱与控制。另外,还创行秘密立储制度,使立储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消除了因此而产生的结党乱政。以上诸种措施和制度,大大强化了皇权专制及中央对地方的集权。
(四)嘉庆朝及道光二十年以前,是清王朝政治制度变化不大,对以前形成的制度因循实行的时期。
(五)道光二十年至光绪中期甲午战争,是清王朝在遭受列强沉重打击后,改变传统的对外国策,被迫与列强打交道,而建立一些新机构,实行某些新制度的时期。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被迫改变闭关自守的国策,允许外国在中国开辟租界地,允许传教士传教,赋予外国关税协定权及领事裁判权。咸丰末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即将结束,清廷又增设了新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近代意义的外交制度,如设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下属、附属各机构、南北洋大臣,以及总税务司、海军衙门,安置外国公使驻京,并向外国派驻使节。这一时期,清王朝为富国强兵,还实行办理洋务诸种制度,着重于引进西方技术,力图从经济、军事上增强国力,这也是当时国策及对外交往制度上的重要改变。这一时期,地方汉人督抚的权力加大,并呈进一步发展趋势。
(六)甲午战争以后至清亡,是清王朝改革政治制度,引进西方政治制度的时期。甲午战争签订《马关条约》,中华民族危机加深,国人认识到,抵御外侮、振兴中华,不能仅靠以发展经济军事实力为主的洋务运动,改革王朝政治制度,便发展为朝、野官绅士人的强烈呼声,并发展为实际行动,最终促使清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预备立宪”,仿行西方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传统的旧制度,旧机构被废除,建立了新制度、新机构。如废除科举制度,改旧式官学为新学堂、实行新式教育;废除题本制度,裁撤通政使司、詹事府;设立资政院、责任内阁,调整改革旧部院等机构,设置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大理院,以及地方上的谘议局等等。以上制度虽然实行不久清王朝便被推翻,但它对旧的封建制度性质的改变,以及对后来民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人们政治观念的变化等意义,是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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