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案例,请求解答。

作者&投稿:况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如果:1. 16间房和8万元是王明和李玲独立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2. 除王军王海外再无其他子女;3. 王明的父母已经过世;4. 王军养女王英已办理法定收养手续;5. 张英对公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那么分配如下:16间房和8万元中的一半即8间房4万元首先归李玲所有;另外一半即8间房4万元由李玲、王军、王海、张英共同继承,每人2间房1万元;由于王军王海均先于王明死亡,故王军的份额2间房1万元应由王红代位继承,王海的份额2间房1万元应由王河王丽共同代位继承;
据此,继承结果如下:李玲10间房5万元,张英2间房1万元,王红2间房1万元,王河1间房5000元,王丽1间房5000。
当然这仅是我的看法。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李某母亲去世后,由于李一的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就是李某母亲的那1/3由其子女继承,就是李一、二、三、四继承,由于李一先于起母亲去世,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李小花继承,各分得1/3的1/4。这种最终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二、三、四各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首先要确定李一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可能是父母,可能是李一单独所有,也可能是李一和王某共同所有。房屋登记的信息很重要。您可以追加这个信息要求补充回答。现在先分析两种情况:
1. 房屋是李一婚后购置,属于李一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王某首先可以在李一去世时分得此房屋50%的产权。房屋剩下50%的产权作为李一的遗产进行分割。因为没有遗嘱,就遵照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在此案例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这样李二、李三和李四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王某、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每人分得此房产50%的三分之一。这样,王某占房产份额的66.7%,李小花和李某的母亲各占16.65%(其实是50/3,这里大致约等于一下)。
随后,2012年李某的母亲死亡,她16.65%的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小花,李二,李三和李四。李小花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李一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处,虽然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因为李某的母亲并非和王某共同生活,很难证明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李小花又可以分得房屋的4%的产权,李二、李三、李四也一样。
这样,王某、李小花、李二、李三、李四对此房产按份共有。王某和李小花两人合计共有此房屋约87%的产权,问题中说王某和李小花均想卖掉该房产,这样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可以卖掉该遗产房,处分后分给李二、李三、李四每人约4.2%的房屋款即可。

2. 情况二:此房屋是李一的个人财产。这样就是100%的产权作为李一的遗产分割。王某,李小花以及李某的母亲各占33.3%。(分割方法和原因同上)然后李某的母亲去世后,李小花、李二、李三、李四从李某母亲那里继承该房产8.3%的份额。这样,李小花和王某共有此房屋份额的75%。同样超过了三分之二,根据物权法,可以处分该房屋,只要分给李二、李三、李四每人约8.3%的房屋款即可。

3. 补充一下:刚才看到楼主说房产是夫妻婚后财产,不过房产证户名只写了李一。首先王某若主张是共同财产,要举证证明。证据可以包括房屋购买的时间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账户支出等。其实只要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只要婚后所买,除非是父母支出的费用,基本可以认定是婚后财产了。不过无论哪种情况,王某和李小花都可以处理房产,只要付给李二、李三、李四相应的份额即可。

1】李一去世后,没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就是其母亲、妻子、女儿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配,就是各得三分之一。
2】李某母亲去世后,由于李一的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就是李某母亲的那1/3由其子女继承,就是李一、二、三、四继承,由于李一先于起母亲去世,此时发生代位继承,由李小花继承,各分得1/3的1/4。这种最终就是妻子王某4/13、李小花5/12、李二、三、四各1/12。.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前提是房屋只是李一一个人的,如果是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先要去掉王某的一半,再按照上述分割。

在李一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李三李四无权分割李一的财产。而王某、小花和李一的母亲作为李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李一的财产。具体来说要需要看李一的房产时候系与王某婚后所得,或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有何约定,如果系婚后所得的房产,则王某有该房产一半的权利,剩余一半属于李一的部分再按照上述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无论上述继承人对房产各占有多少比例,若王李二人欲将房产出售也只能处分自己继承得到的份额,对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无权处分。若不明,可追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李一生前无遗嘱或遗赠,则该房屋价值的50%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李小花、李母继承。 李母取得该房屋50%价值部分的三分之一份额,在2012年李母去世后,该份额作为李母的遗产由李二、李三、李四、李小花(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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