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贿的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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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分~

索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含义不同:索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危害性不同:索贿罪是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相比于受贿罪影响更恶劣,索贿的会从重处罚。

3.主体意愿不同: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的利益,受贿罪主体没有主动的意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索贿
百度百科-受贿罪

索贿针对的是要钱财的一方说的;行贿针对送钱财一方说的;是两个概念。

被索贿人有没有罪,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如果被迫行贿的,并且没有让索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认定“被索贿”条件:

一、要先认定受贿人具有索贿的情节,才有可能认定行贿人被索贿,但不是受贿人被认定索贿了,行贿人就会认定被索贿;

二、行贿人是因为受到受贿人的要挟而送财物,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而给予受贿人财物,这是认定行贿人“被索贿”最重要的一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受贿人利用职务对行贿人进行了威胁,在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威胁下,行贿人不得已给予受贿人财物。

三、如果是因为想搞好关系和继续得到关照等个人原因给予财物的,不能认定被索贿;行贿人如果是因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受贿人索要财物,不能认定行贿人被索贿。

我们可以看出,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和受贿人索贿的标准不一样的,一是索要的强度不一样,认定受贿人索贿不要求行贿人被要挟而给予财物,认定行贿人被索贿则要求行贿人是被要挟而给予财物。二是受贿人不管是以行贿人的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相要挟都构成索贿;受贿人如果是以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相要挟,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贿人不构成被索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索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如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安徽庐江原副县长非法收受索要贿赂600万被起诉

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安徽庐江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华安因涉嫌受贿罪被该院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查明,2001年以来,刘华安利用其担任原庐江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庐江县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息,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578万元、美元2万元。

据了解,刘华安,今年56岁,曾任庐江县副县长,庐江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原巢湖市经委副主任,庐江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去年5月28日,合肥市纪委监察局对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华安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安徽庐江原副县长非法收受索要贿赂600万被起诉



被索贿的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被索贿并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依据我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被索贿的认定和刑事追究
对于被认定为被索贿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刑事追究。这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会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被索贿者的具体行为及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然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

被索贿的人是否有罪
被索贿,但未行贿,当然不构成犯罪。如果被索贿后向索贿者给付财物,是否构成行贿罪,要看是否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如果被索贿者给予索贿者财物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刑法仍将这种情况规定为行贿罪,因为行贿方与受贿方已经完成...

被索贿人是如何处理
被索贿人是处理如下:1、有索贿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构成犯罪的,索贿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

被索贿的人有罪吗
对于被索贿的人来说,其是否触犯法律规定乃至于需要承受刑事责任,这主要依赖于在受贿事件中所获得的利益性质以及数额之大小来做出判断。倘若您在被他人索贿之后,向其提供了财货或者财物,然而彼方并未从此次行为中获取任何不合理的经济利益,那么这样的情形便不能视为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即不能构成“行贿...

索贿的认定和刑事追究
法律分析:索贿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根据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索贿人是如何处理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

索贿是否要追究被索贿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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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判什么罪
被索贿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节:被索贿一万元以上,并且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被索贿的人涉嫌受贿罪;被索贿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

被索贿人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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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被索贿人有罪吗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别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十九、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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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念华法: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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