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延安黄碟案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潘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陕西黄碟案的宪法学分析。请问!~

1不可以,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会导致实体效力的瑕疵,况且这样导致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这相当于公权力冲破了法的屏障对私权利的侵害。
2宪法其实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民通过宪法让渡给国家的权力异化,而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所以从以下方法进行亩的实现
(1)权力间的制约
(2)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

关于这个案例的宪法分析,您可以参考一下王磊编著的《选择宪法》北大出版社,里面有详细地分析。

你好!本律师认为,我们不能笼统地定性该私人诊所是否属于私人住宅,而应区分讨论,根据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律师认为,私人诊所的接诊部分不属于私人空间,但是放黄碟的卧室应属于私人空间。总之,律师认为:当事人晚上在自己家看黄碟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事实上法理学专业毕业论文。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当然,我们没有忘记个别学者提出的声音问题。如果张某夫妇有意无意地将声音放的足够大,确实能够影响到邻居的良善生活,产生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疏于事实“就会注意到,外间住着张某的父亲,一个新婚儿媳在自己看黄碟时(如果真的是黄碟的话。张某夫妻称只是外国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现或其他淫秽动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证据),会大胆到放任淫荡的声音去刺激其年迈的公公。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如果声音在诊所内部尚不能充分展开,又何以能飞入邻居,那么,又如何解释警方所谓接群众举报一说呢?我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地方财政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没款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警方“创收”的积极性,一些刑警队甚至放着刑事案件不办,而去抓本应由治安部门管的卖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举报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谎而去主动“创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仅是一例典型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权力对百姓敲诈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有人举报的可能性,尽管这种举报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总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当性理由。然而,警方也应该认识到,他们要去做的,极有可能仅仅是去明晰那里的权利界限(到现场后更应明确这一认识,)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罚款。
(2)
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3)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据中国青年报 2003年1月20日报道,2002年8月18日23时,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前往当事人张某所开诊所(也系张某与其妻的卧室),发现张某与其妻在看黄碟,欲查处和收缴黄碟,在扣押机器和黄碟的过程中,张某将一名警察的手打伤,当事人则称警察先动手打人;当晚,张某被警察带往派出所留置并审查;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开始对此事予以报道,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公权是否有权干涉私权空间”的大讨论;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2002年10月21日,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2002年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2002年11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2002年12月31日,宝塔公安分局和张某在案件调查小组的主持下达成处理协议,协议规定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人民币,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这就是在国内影响极大的陕西黄碟案,请分析以下问题:
(1)本案引起我们哪些思考?
(2)请用依法行政原则分析,公安机关作出行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3)如何在行政管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暂时性差异:就拿折旧来说吧,税法和会计上使用年限不是不一样吗!打比方税法10年,会计5年,原价10万元。税法每一年折旧1万元,会计上每一年折旧2万年,前五年会计上每年多折旧一万元,后五年会计上每年少折旧1万元,但是前后相加都是10万元。这每年多一万,少一万,就是暂时性差异。开始会有差异,但是到最后还是一样的。
永久性差异:就拿国债来说,税法上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会计上却是要交,这就形成了差异,而且一直存在,不会像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差异后来会抵消。
总的来说,就是这差异到后来会不会抵消,会抵消的就是暂时性差异,不会抵消的就是永久性差异


宜黄县18842587273: 法律案例 - 寻求答案2002年8月18日晚23时左右,延安市宝塔
戈油烧伤: 这不当年著名的“夫妻看黄碟案”吗?网上的评论多大事,你搜一下就行了1 诊所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住宅? 个人倾向住宅,因为晚间已停业.2 侵犯了住宅权和隐私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且看“黄碟”属公民的个人行为,该夫妻只是在家里看,并未在公众场合播放或进行营利,警察即使接到报警也无权冲进家里要求收缴.3、正确对待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保持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宜黄县18842587273: 陕西黄碟案件侵犯了公民什么权利请顺便补充一下原因和法律依据
戈油烧伤: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宜黄县18842587273: 根据宪法,延安黄碟案私人诊所是不是私人住宅?我是反方 -
戈油烧伤: 你好!本律师认为,我们不能笼统地定性该私人诊所是否属于私人住宅,而应区分讨论,根据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律师认为,私人诊所的接诊部分不属于私人空间,但是放黄碟的卧室应属于私人空间.总之,律师认为:当事人晚上在自己家看黄碟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宜黄县18842587273: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
戈油烧伤: 1.A银行不能拒付.依据票据法,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此时...

宜黄县18842587273: 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朋友能告诉我报名条件和通过有什么好办法吗?
戈油烧伤: 你完全可以报考.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要带... 要重视民法学的复习,一般可以占到30%左右呢,案例分析肯定是要有的,一,二卷...

宜黄县18842587273: 考审计师考什么什么时候报名在哪里报名
戈油烧伤: 2005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信息(05/3/28) 审计署考试中心 一、... 下午: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二)各地报名时间 全国考试报名...

宜黄县18842587273: 中石化股份公司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入5000元...
戈油烧伤: 案件背景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于学校宿舍的床上,黄静浑身上下布满伤痕,死相惨不忍睹.但尸检报告称,黄静仍为处女,并未遭受他人凌...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