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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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在民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1]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不管法律条文的制定如何完美,如果执法者对其内涵没有真正了解、对其本质没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动中没有对其准确地动用,其价值必然难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2]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比作为法律条文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的更为重要。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本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与此相关的其它问题进行了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行为规则,当事人依照其约束自己和他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二是作为司法规则,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实质是法官如何依据其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但作为行为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为其功能的实现是以作为司法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实现为保证的。[3]因此,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模糊性原则,弹性较大,法官适用极为便利。[4]这种“弹性”和“便利”可能会造成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消极适用,即应当适用时而不予适用;二是司法机关积极适用,即将其作为一只“口袋”,恣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无疑都会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后者,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大,[5]不利于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喻为“双刃剑”。[6]就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来看,仍存在把握欠缺的情况,[7]因此,有必要在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和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和完善方法等有关问题予以研究。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行为 行为规则 司法规则 民法价值理念 实质正义 自由裁量
(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本文之所以将其本质作以上定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8]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法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和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正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理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空间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性,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文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9]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除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的解释和适用,以处理应对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造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之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制性、补充性规则[10]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来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白纸规定”,“无色透明的”。[11]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第四,法官适用诚实任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了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定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者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对其作出相应解释后,继而作出裁判。因此,法官司作出这种判决的实质依据是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条文。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判断标准所作出的审理结果,无疑是不可能依据其它已有法律条文所能达到的。总之,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审理依据上还是在审理结果上都不同于适用其它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审理结果上应优于现有法,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本质决定了其对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实现个案审判结果之公正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并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代替其它一切法律条文而被任意适用,否则只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再现,背离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本人认为,从其本质出发,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条件:
1、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案件“隐性违法”为前提。所谓“隐性违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行为的“隐性违法”。指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禁止性规范,但其行为在事实上会给他方当事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司法行为的“隐性违法”。指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官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时,会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客观上表现为,使两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得益关系处于失衡状态。这两种“隐性违法”行为,无疑都有背于现代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这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最根本的任务。如何判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是否失衡,笔者认为除考虑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外,[12]还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因素,并从中立人的心理态度来分析,作出决定。

2、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只有对现行法律中没有提供处理依据的案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已有法律规定,即使其是错误的“恶”法,也不能弃之有用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补充性规则的具体表体现。有的学者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进行裁判,[13]笔者以为不妥。因为一方面,我国尚未明确允许法官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创制判例法,[14]法官造法仍未被法律所确认。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以及执法情况也不适合法官可以直接排除现行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这些都极其容易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可以想象“上至最高法院,下至乡镇法庭,数十万法官都按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解释法律并据此判案,那将是一片什么样的场景”。[15]因此,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客观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能对抗现行法律规定。

3、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实质上的公正、正义为价值目标,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进,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是由现代民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这也是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现有法的根本原因。此一内容,在前文已有论述。其次,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结果体现为,使有关当事人承担没有为以前制定法所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根本精神,合理分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绝不能滥用。

三、其它的相关问题
1、关于程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是以判例法为主,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重视程序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完全相信,只要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就几乎有把握使案件获得公正解决。高度发达的正当程序规则迫使英美法系的法官收敛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心,不得不做个好人。[16]完善程序,加强程序控制,对于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公平和衡平价值十分重要。程序不应被理解为法官实施实体法行为,而应当是体现为以中立为核心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法官应被设计为一个始终不折不扣的中立者,不带有任何的私欲和恣意。同是,法官应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全面、彻底对抗的机会,并力求其发挥至极至。最后判决必须明确详细,包括事实认定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对法律条文和原则内容的解释与本案事实是相符的。但就目前我国的民事判决的情况来看,往往对所引用之条文不加任何说明,似乎其含意十分明确,有的对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没有对应的分析,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摸不到头脑,这种判决即是很难被当事人接受。[17]这些显然是不符合程序的本质意义的。

2、关于判例。尽管目前我国仍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对于这类适用法律弹性较大的判例,对帮助司法人员理解、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实质和精髓以及其适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仍不够。以合同纠纷的判例为例,截止1999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纠纷的判例仅有4起,[18]这对于指导各地司法机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办理案件来说是明显不足的。

在增加判例数量的同时,应加强对判例适用的研究,促进成果向法律规则的转变化。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形成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制定法解释适用妥当性的同时,应加强对逐渐增多的判例进行分析总结,抽象总结出其共性,促进个别法原理以及具体规则的形成,进而在这一方面替代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这样,一方面发展了个别,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相对减少了司法人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促进司法公正。

3、关于法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其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是由法官来完成的。法官人格的好坏是决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否会被滥用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需要正义的法律,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同时需要正义的法官。再正义的法律如果没有正义的法官来执行,不仅达到原本的立法效果,甚至还不如没有法律存在来的更好。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更需要法官自律、自省和勇于牺牲。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因为没有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切实行为可行的内外监督机制同时,尤其是要增强社会透明度和公开度。同时,要保证法律正义、公平目标价值之实现,仅仅寄望于法官的高贵品格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要有正确实施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诚实信用原则从最初的商业道德规范,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其深刻地历史原因,也有与现代民法精神相适应的深刻地历史内涵,只有结合现有的规定以及道德、习惯等多种因素,才能把握领会其实质和精髓,进而正确适用。这并所有的法官都能胜任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梁慧星:《诚实信用与漏洞补充》,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认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36页。

[3]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只是要求有关当事人自觉遵守,当其中一方当事违反有关规定时,其他各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即使主张,也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试想,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0是不可能同意的)。只有司法机关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适用诚实信用则时,才会对有关当事人起到实际上的约束作用,因此,从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效果上来看,作为行为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而是有赖于作为司法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存在的。

[4]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历史沿革》,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5]徐国栋先生认为:20世纪,是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充分利用的时代。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6]石田穰:《法解释学的方法》,法律出版社,第112页。转引自梁慧星:《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于:《民法学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7][11]张式华 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

[8]有关近现代民法理念问题,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1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81页。

[12]谭玲:《论公平原则》,载于《现代法学》,1989年第4期。

[1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纲要》第一章[14]虽然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只要承认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就应承认判例法。

[15]孟建国:《质疑帝王条款》,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16][17]陈年冰:《规则、原则、程序》,载于《法学》,1997年第9期。

[18]参见:《最高人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全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部编,1985年1月至1999年2月,警官教育出版社。转引自:张式华谢耿亮:《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4卷。

俞锋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1、合同成立前,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一项私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公法中引入该原则,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强调各类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义务,保障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禁反言论就是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诚实信用之约束。如,证人不作伪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公正价值一脉相承,是诉讼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弥补民事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弊端。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扩展资料: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弥补民事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弊端。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扩展资料:

我国2012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拟增加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体现了立法者顺应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中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时保障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的。对于每一起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那些是有效的证据,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
(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允许经常改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3)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消极的履行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有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条件。法官一经发现就要对其陈述作出撤消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以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二)在民事诉讼中以证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1)、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探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是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怀法机制。我国民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更强调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权和以往相比明显扩大,因而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 性也大大提高,对此就更加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
(2)、在实际诉讼中,确实有大量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诉讼当事人有诚实的提供案件证据的诉讼行为,有诚实的供述案件事实经过的诉讼义务,不得利用贿赂法官的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也更加要求法官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公正执法以确保诉讼案件实现公正、效率、效益。
(3)、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使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债权债务的行使中、合同的履行中等社会经济关系中不做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擅自撕毁合同等违法违约行为规范经济活动。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律条款加以规定,使经济关系运行更加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就也显得更为迫切。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弥补民事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弊端。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古罗马法中,诚信被视为一...

简述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简答题
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过期疫苗、股市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山寨产品、仿冒知识产权、老鼠仓、上市文件造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等不诚信、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民法典》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各方面...

试比较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拟增加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体现了立法者顺应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中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时保障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直观说来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要诚信,从事民事活动不可出尔反尔。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诚信原则的定义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是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是抑制恶意诉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必然要求。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

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而不许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诸如当事人伪造证据,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滥用管辖...

诚实信用原则在分则中的体现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

诚实信用在民法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6]就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来看,仍存在把握欠缺的情况,[7]因此,有必要在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和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条件和完善方法等有关问题予以研究。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行为 行为规则 司法规则 民法价值理念 实质正义 自由裁量 (权)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诚实...

防城区14725098289: 为什么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急!!
聂界脑血: 在民诉中诚实信用肯定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为民事权力具有处分性,民诉作为一程序法必有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况且更注重调解……在这些因素下,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来回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搞证据偷袭,诉讼就会遥遥无期……另外本来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可调解书签收时有当事人反悔,还需要再次审理后裁判!

防城区14725098289: 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
聂界脑血: 1、公平原则;2、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检查监督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防城区14725098289: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是核心原则,()是帝王条款 -
聂界脑血: 自愿原则是核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很有帮助,被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防城区14725098289: 简要叙述民法中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
聂界脑血: 诚实信用原则إ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

防城区14725098289: 试比较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
聂界脑血: 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之一,鉴于诚实信用的极端重要性,诚实信用从一般的道德观念逐渐演变为法律原则.更是在20世纪初,首先在民法中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有着“帝王条款”的美誉.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进入民事诉讼法的...

防城区14725098289: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
聂界脑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

防城区14725098289: 请问 怎么样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聂界脑血: 诚信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调整人的行为,必须扎根因应人的行为,诚实信用之是帝王条款,是由法律的内容决定的,无论是法律的主体制度、权利义务,还是责任制度都显示出诚实信用在其中的帝王地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

防城区14725098289: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什么原则 -
聂界脑血: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防城区14725098289: 诚实信用原则该不该在民诉中适用 -
聂界脑血: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防城区14725098289: 招标诚实信用原则师什么呢?
聂界脑血: 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将该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也频繁地适用该原则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指导、规制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审判,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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