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常见问题是什么?

作者&投稿:邢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常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1. 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些企业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企业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企业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投资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就是一些企业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按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企业减半调减;也有一些企业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则是全额调减。


  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如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企业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况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少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投资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企业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

  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

  二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合同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企业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企业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这主要指一些企业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企业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上述规定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列支,因此,对于那些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但未获得批准即未取得批文的资产损失列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扩展资料: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问题与解答如下:
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多,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您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5、企业13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13年4月份至14年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对于这笔款项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您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7、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您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并且已处置,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您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裙带菜,进行挑选、整理、切丝、包装,然后出口。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您企业所述的裙带菜加工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以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1、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问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您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

12、我们企业因厂区改造,改造期间导致部分固定资产会停用一段时间,这部分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企业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13、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能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您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那银行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4项规定,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写在季度申报表第5条“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6、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7、企业购买的软件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二年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企业购买的软件如果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8、企业这个月发生的水电费如果没有取得凭证,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如何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明。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常见问题: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1.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投资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企业所得税清缴



一般都是审计过后,根据审计报告填写、报送。


什么是汇算清缴所得税
汇算清缴所得税是企业或个人在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算和结算的过程。具体来说,汇算清缴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年度结束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清算、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需要对其全年度的收入进行统计和核算,包括...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年度结束后,对一定时期内的账务进行结算、核算和调整,编制财务报表并缴纳相关税费的行为。详细解释如下:1. 基本含义:汇算清缴是财务术语,主要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工作。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需要对该年度的账务进行全面结算和核算。这不仅包括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核对,还...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意思
2、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3、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4、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5、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

什么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审核文件,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个企业都应该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进行汇算清缴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介绍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且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符合标准规范即不禁止的原则,将选择网上申报软件的权利交给纳税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良好体验,确保各地税务机关同时可接收各种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单,确保符合本次标准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均能进行受理和反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对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算和结算调整的过程。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在一年中,企业会按照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每月或每季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预缴。然而,由于税收法规的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会计核算的复杂性,预缴的税款可能...

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意思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收到当年的所得税退税或因汇算...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所得税等税种,在年度终了后,通常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规定税率征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以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1、通过...

大悟县13059329529: 什么是所得税汇算清缴? -
星维心宝: 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

大悟县13059329529: 什么是清算汇缴 -
星维心宝: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

大悟县13059329529: 什么是汇算清缴? -
星维心宝: 汇算清缴是针对所得税说的.所得税是按照每季计算预缴,平时不作纳税调整,到年底再将当年的利润作纳税调整,也就是年终汇算清 缴.根据汇算清缴数,对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对于零申报的企业,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税务局每年都要召开所得税汇算清缴会的,你按照汇算清缴会议要求,填报 相关资料就可以了,,每年3月,税务所都会叫企业开会,准备这次的汇算清缴,针对所得税,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企业根 据税务要求,对不能进或多进税前扣除的费用调整,一般重点多为管理费用这块调整比较多,我朋友在中税网集团学习的,他们那边 全面,你可以咨询一下

大悟县13059329529: 什么是汇算清缴,什么时候截止 -
星维心宝: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

大悟县13059329529: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啊???怎么计算? -
星维心宝: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同于季度预缴.他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大悟县1305932952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
星维心宝: 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一般是季度预交,年度清算(清缴).

大悟县13059329529: 年底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
星维心宝: 你好,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汇算清缴.一般公司是每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年末到第二年5月份前,一般是请税务师事务所做汇算清缴工作,出份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财务再按报告申报所得税,多还少补.事务所进行的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将会计帐上的那些把税法上列为收入的收入、税法上不认可的白条等可扣除的费用剔除,计算一整年应交的所得税,把尚未缴的所得税不上(多退少补).

大悟县13059329529: 谁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
星维心宝: 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一般在5月底前汇缴上年度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制度,对财务会计账目进行纳税调增调减,之后计算出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多退(多然多不是退现金,是抵减以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少补(比如调整完后应该交10万,你们已经交了7万,还要再补缴3万)

大悟县13059329529: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
星维心宝: 一、汇算清缴,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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