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者&投稿:贲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最新发展~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中国官方已向银行发布一份正式的时间表,要求其实施更严格的巴塞尔 III (Basel III)资本金要求,此举终结了数月来围绕相关规则将如何分阶段落实的不确定性。
中国监管机构最初表示,他们将以极快的速度推动实施新的资本金标准,但在各方担忧实力较弱的银行将如何筹集必要股本之际,监管者转而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
中国大型银行最迟在明年底必须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安排使它们有一个六年的过渡期来达标。
虽然中国有许多银行已经超出这些要求,但此前有人担心,中国银监会(CBRC)将把这些要求列为最迟要在2015年达到的强制性固定指标,从而给尚未达标的银行带来压力。
但中国银监会现在表示,不会匆忙推动实施这些指标。
具体而言,中国银监会表示,有关2.5%的反周期资本储备要求(这是巴塞尔III协议的关键组成部分,意在加强全球金融稳定),只需要分阶段达标。各银行的这项指标在明年底需达到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
中国银监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将“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
此前中国官方已将开始实施资本金规则的时间推迟到明年。最初的设想是这些规则将在今年初生效。
通过国有的银行体系来控制信贷供应,仍是中国官方在运行货币政策方面一件不可或缺的工具。
国际
美联储(FED)周二(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III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同时还将保护小银行免受这项新规的一些最严重冲击。[1]
美联储经过投票批准在美国实施这项全球性规定,新规要求银行业持有更多股权资本用于支持自身业务,以便在2007-09年信贷危机之后具备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2010年金融改革法的规定,美联储投票7:0赞成通过了长达792页的巴塞尔协议III;但该规定也需要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货币监理署(OCC)的批准。
美国货币监理署主管Thomas Curry表示,他将在下周签署该规定。
规定的最终版本里还具备一些有利于房地产复苏和小型银行的弹性,但美联储表示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拟定四项新规,以应对美国八家最大银行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III协定以银行业监管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所在地得名。这份协定旨在加强银行业的稳定性。之前爆发的金融危机是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
负责监管的美联储理事塔鲁洛(Daniel Tarullo)概述了进一步的计划,该计划将迫使各大银行牺牲利润以提高安全性。这些计划所含的提议包括:迫使银行持有相对于总资产更高水平的股本,并对最依赖短期批发资金的银行提高资本要求。
这项协定将从明年开始分阶段实施,多数银行必须持有比现行制度要求高出两倍左右的核心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银行业风险,并且保护纳税人不必因代价高昂的援救银行行动而蒙受损失。
新规定关键因素是,所有银行不分大小都要遵守。新规定包括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中已有95%达到了美联储一级普通股权资本充足率7%的最低要求,总资本缺口仅为25亿美元。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美联储还宣布,不会提高银行所需要的抵押贷款资本要求。分析师指出,规模最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富国银行(WFC)将会受益。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直6%,由普通股构成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在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赛尔协议3》。
它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新巴塞尔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扩展资料:

新巴塞尔协议对世界的影响:

该协议被认为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旨在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确保银行业健康和稳定的运行。专家们认为,新协议将对欧美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部分银行或面临资本短缺。

新巴塞尔协议经过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加入WTO之后,中国商业银行面对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商业银行必然会逐步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

面对日益复杂与波动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决定现代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业银行是否能够妥善管理风险,将直接决定银行的盈亏和生存。

西方的许多先进银行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构建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对于这些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经凝结成一种文化,渗透到银行的各项业务和员工的各种操作行为之中,而巴塞尔协议正是国际银行界全面风险管理规则的全面体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扩展资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2006年10月)

巴塞尔核心原则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

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

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综合概述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2006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2、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过去10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新巴塞尔协议公布后,国际上褒贬不一。在总体上肯定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新协议应当设定一个适用于全球各类银行的最低标准,从而使新协议能在新兴市场或发展中国家中得以推广运用。世界银行认为新协议中包含了许多极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因此,世行极力主张进一步简化新协议。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订过程中第一次征求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并几次推迟准备实施的时间,但其对象仍然主要是在国际上活跃的大银行机构,各国均认为新协议不适合中小银行的情况。美联储认为,新协议只适用于美国大约20家大型综合性银行。美国银行协会认为美国大部分银行是社区银行或从事传统业务的一般性银行,这类银行不必执行新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各国执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后指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应有自己的规划,根据自己的国情量力而行,决不是实行就好,不实行就不好。


1988年资本充足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巴塞尔协议的最新发展。_百度知 ...
【答案】:1988年资本充足性协议的内容。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达成了一个有关资本标准的协议,称为“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标准,要求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按风险权重加权后的资产)总价值的比率保持在最低位4%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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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及其计算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其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协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敞口合理分配资本,以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吸收损失。二、强化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
【答案】:A、B、C、D、E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②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③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④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⑤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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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个版本的核心内容分别是说说都有哪些改进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摘要】巴塞尔协议三个版本的核心内容分别是说说都有哪些改进【提问】1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

巴塞尔协议123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分析: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在于将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该协议构成一个全面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包含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银行必须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2. 法律依据:巴塞尔协议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首,强调资本充足率在国际银行业监管中的核心作用。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有( )。
【答案】:A、C、D、E 【知识点】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其主要内容包括:...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于( )。
【答案】:C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到1992年年底过渡时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最低标准要达到8%。

1975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则。
【答案】:1975年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是:(1)所有外国银行机构都必须接受监督。(2)由所在国当局和外国银行的总行协调判断应如何进行充分的监督。(3)关于流动资金的监督是所在国当局的责任,而对清偿能力的监督则是其总行的责任。

巴萨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有四个要点
对于一个金融从业者来说,巴塞罗那协议可能并不陌生,最近的协议因为在金融40人论坛上被评为老年俱乐部而引起了关注。这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很多人对巴塞罗那协议的好奇心,那么巴塞罗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巴萨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巴塞尔协议是对银行自有经营资金(资本)的要求和风险评估标准。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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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强复方: 关于您的问题,通过百度百科查找可得; 详细情况参考: http://baike.baidu.com/view/1844087.htm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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