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法律刑名 有哪些

作者&投稿:傅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汉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学说自孔子立,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结构逐渐完善和丰富。在百家争鸣的大变革时代,占得一席之地。与此同时,法家学说也深得统治者青睐,主导着各国得法律思想。汉朝建立以后,董仲舒改造儒学,统治者将其奉为正统思想,其内容深刻影响了汉代的立法,司法。同时也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本文将以汉代的刑法为例,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关键词:
  五刑 宗法制 礼 儒 法 非同姓血缘 德主刑辅 以刑去刑 君父一体 春秋决狱

  (一)汉代之前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王朝,开创了汉王朝的基业。汉代初期,在法律上沿袭秦代法律的部分内容,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思想,主张“无为而治”“道法自然”。统治者们面对长年战争所留下的创伤,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步恢复,统治形势渐趋稳定,一场深刻的变革即将开始,法律制度也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转变。
  于是,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历史的主角!代替黄老思想而成为统治思想,并且影响了汉代法律得发展方向。
  研究汉代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刑事法律制度,我们就必须了解汉代之前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前后,中国奴隶社会的第一个时代夏朝建立,完成了原始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君主专制的质变过程,产生了中华民族最初的国家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1],即奴隶制法律制度。
  历史演进至商代,开始出现刑名。具有代表性的是商代规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刑罚方式十分残酷,充分暴露了商代刑罚制度的野蛮性与残忍性。此外,商代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据《礼记》载:“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反映了商代刑事立法钳制思想言论,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种犯罪,确保奴隶主阶级的正统地位。
  西周的法律制度在夏商两代奴隶法的基础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宗法制确立,建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治相结合的政治形式。周王制礼又为“刑”的运用提供了帮助,“礼”与“刑”相互推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2]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封制、宗法制的地位开始动摇,各路诸侯自成一家,周天子失去对天下的控制,礼崩乐坏的大变革时期——春秋战国时代到来了。
  清人王国维先生在其所著《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从社会历史形态的角度来看,中国政治与文化的巨大变革始于春秋战国之交,家国一体、君父一体的政治被打破,百家争鸣的时代到来了。其中,儒、法两派最具影响力。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通过对宗法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忠”“孝”的沟通性解释,重新弥合了家与国的分界。为确立新的非同姓血缘的君父一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3]。
  但是,同一时期的法家思想却更为受到统治者的喜爱。这是因为儒家学说倡导“仁”与“德”,以无刑明德为标准,对处于各国争霸的时期来说,这种思想十不现实的。尽管孔子周游列国阐述其思想,但终因不适应需要而失败。而法家学说鼓吹君主专制,严格君臣上下之分,严刑峻法,严厉打击各项犯罪。因而适合当时地主阶级掌权的需要。
  然而历史的来看,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都将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4]。由此可见,儒学早期与法家的失败都是必然的。
  (二)儒学进入法律
  秦亡汉立,法家思想退出历史舞台。对于汉代的统治者来说,选择一种适于政治稳定、生产力发展的法制指导思想是最为基本的问题。法家失败了,旧的儒学未行于实践,于是黄老之术成为汉初的正统思想。这一状况直到汉武时期董仲舒改造儒学后才得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法制史也即将开启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成为中国两千年来法制伦理化,即法制儒家化的起始。
  董仲舒思想上承孔子、孟子,近取荀子,兼而吸收阴阳五行、天人合一等思想,神话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道德伦理的“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性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汉代刑法形成了以下几点原则:
  保障封建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与皇帝关系的亲疏远近,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5]。关于这一原则,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会涉及,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设立的特权制度。在这里,将孔子的非同姓血缘的君父一体制加以贯彻,既顾及了犯罪官僚贵族与皇帝关系的前提,又为非同姓但又有功之臣的行为放宽了条件,符合儒家“孝”“忠”的思想原则。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这条原则是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按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如80岁以上老人,八岁以下幼儿、孕妇、盲人、侏儒等,监禁期间免加刑具[6]。这种刑法制度,既不会威胁封建统治的利益,又可显示“仁政”。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意思是法律允许某些亲属间相互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即是孔子。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7]。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妻,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间”[8]。
  先自告除其罪原则。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儒家学说奉行“仁”和“德”,在“法”和“德”之间,“德”是第一位的。犯罪者的自出,宏扬了道德,符合统治思想,可以稳定社会,笼络人心。较之法家的严刑峻法有巨大的社会效应。在孔子、孟子等“民本”的思想指导下,确立的这一原则,对于今天的刑事法律活动也有巨大的影响力。
  一般来看,汉朝的刑法原则主要是以上几点,在这几点中均发现了儒学的因素。将法家、道家的法律思想放到了次要的位置,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儒家化的法律开始运行。
  在汉代的刑法中还有专门对于危害中央集权与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阿党与附益。这主要限制中央之臣与外部诸侯关系的罪名。师古曰:“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故此犯罪皆处重法。
  此外还有事国人过律、非正、出界,以及泄漏省中语罪等罪名。均是为了制止中央与诸侯的关系地位的法律。汉律中还有许多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以及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儒家思想成为汉朝统治思想之后,新儒家思想的君主专制得到实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中央集权。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中央集权的维护,汉代之前的专制社会中也十分重视,但汉朝这样大规模立法加以维护的是没有出现的。这一方面说明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表现出了孔子的贵族政体和“贤人”的政治主张。为了实现“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统一局面,孔子严厉批评了各种危害统治的行为,提出了“正名”的主张。而儒学的改造者董仲舒则一直奉行“大一统”的尊君说,并从神学的角度来论证集权专制政体的合理性。他把先秦的“天命”观和“天人合一”论结合起来,把皇帝神化为“天之子”和“万民之父母”。《春秋繁露》:“圣人正名,名不虚生。天子者,则天之子也”;《为人者天》:“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受命于君”。这样,封建皇帝便以天之子的地位行使权利,又以天下人之父的身份被置于天下至圣至尊的神坛上。以此背景制定的刑法必然更具有说服力和威慑力,儒家的思想被贯彻的更加的彻底!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由董仲舒首倡的“春秋决狱”对汉代的刑法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在汉代的刑事制度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却在实践中出现了。这一制度使以儒家经义裁决案件的做法成为习惯。将儒家经义大大的开发了,如“原心定罪”“奸以事君,常刑不舍”“功在元帅,罪止首匿”“罪以功除”等等。春秋决狱的出现,实际上宣布儒家经义具有等同于现行法律的价值,从而使儒学完全进入了法制的各个领域,使儒学从书斋走向实践[9]。
  (三)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儒学介入法律以后,中国法律步入了以儒为主的时代,这个时代就是法律的儒家化时代,也可以说是法律的伦理化时代。对于这一变化,从社会结构的观点来看,从汉代的法律实践来看,儒家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中国政治体系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合理性在于是当时社会既定条件在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适应并推动了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但是法律的儒家化使的中国的法律丧失了作为法的价值、功能和品格,传统的儒化为中国法的滞后与枯竭埋下了伏笔。回首历史,展望今日,尽管西方法律文化成为现实世界法制的主流文化,尽管西学东渐依然迅猛,但中国的法律实践并未停止,古老的文明也未完全死去,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就是现代化中的活力的体现。在法律儒家化两千年后的今天,通过我们对其辨证分析,必将为我们新时期的法务活动提供有益的借鉴,为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1、中国法律的产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4、甘誓,



5、罪名



6、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还有"均台"(夏朝将中央直辖监狱设置在都城阳翟的地方)、"夏台"(夏桀囚商汤的地方)之称。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继续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天命"、"天罚",意思是说一切服从上天的安排。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商汤讨伐夏桀时,都是假借上天的名义,把自己说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颁布了命、诰、誓。



3、立法概况: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4、法律内容



(一)刑法



A、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诛。



(2) 肉刑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3)徒刑



B、 罪名



(1)舍弃穑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遇奸宄: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二)民法



1、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多妾制



2、继承制度(商朝王室的继承制度):



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



商中期,实行父死子继



商末,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5、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只有他能制定法律。



(2)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二)监狱:商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点提示〗



1、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2、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3、 刑名与罪名:



(一) 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 刑名:



(1) 死刑



(2) 肉刑



(3) 流刑



(4) 徒刑



(5) 拘役



(6)赎



(7)没为官奴婢



4、 法律形式:



(1) 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 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 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 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 遗训,先王的遗训。



(6) 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5、 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在西周初年有田里不鬻的制度。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2)债务契约, 西周称为傅别。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初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6、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制度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 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 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 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7、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 西周的司法机关有: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 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 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二、案例分析

1、 [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2、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3、[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4、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夏代的法律制度
1、刑罚制度
(一)昏、墨、贼,杀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晋国叔向引用《夏书》时所言夏的法律是“昏、墨、贼,杀。”昏,意为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别人的美名;墨,意为贪婪且败坏官纪;贼,意为杀人毫无顾忌。凡犯昏、墨、贼之罪者,《夏书》规定处以死刑。
(二)赎刑
根据后人所写的《吕刑》“序”记,周穆王时因政事荒废,命吕侯依照夏朝的制度,制定“赎刑”。可见赎刑在夏代已经产生。赎刑,即以币或以财抵罪,罪犯若按规定交纳赎金给官府,则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刑罚。《吕刑》中的赎刑是参考了夏代的制度而制定的。
(三)其他
“象刑”制度,即对本族犯罪者仍采用象征性的刑罚加以处置。如:
穿着无领赭衣,表示此人犯有大辟之罪;
穿两只不同颜色的鞋,表示此人犯有刖、剕之罪;
用黑色布巾包头,表示此人犯墨、劓之罪。
据此可以推测“五刑”制度在夏已经形成,主要针对被征服者使用,而象刑则是对犯罪的本族或本氏族成员的一种优恤。
关于量刑的原则,《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夏书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在遇有疑案时,宁愿放纵犯罪,也不能乱杀无辜。
注意的是,夏代法律并不只局限于“刑”。后世文献也追记了夏行政、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令,比如禹时保护环境的禁令,《逸周书·大聚解》记,在夏代,春季禁止到森林中砍伐;夏季禁止下河湖捕捞。

商代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与主要法令
1、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刑书、习惯法、王命等。刑,指刑书,如《汤刑》。主要内容应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命,是商王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大都以帝、祖的名义发布,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族的一些习惯为政权所认可,也具有了法的效力,如“彝”,其意为常法。
2、主要法令
根据后人的追述,商代刑事方面的法令有《汤刑》和《官刑》。《汤刑》或为商代刑罚总称。其应与夏之《禹刑》一脉相承。商代的刑罚及统治者对刑罚的运用较夏代明显地严酷。《官刑》是单行法规,是商汤时惩办犯罪官吏的专门法律。
3、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商代的刑罚初具体系,有些文献记载,夏以前便有了墨、劓、剕、宫、辟“五刑”制度,但无法得到实物验证。商有“五刑”已经不是“传说”,因其有甲骨卜辞的印证,所以是可信的。
(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3)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非,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有斩、杀、磔等行刑方式。斩用斧,杀用刀,磔是碎割或分裂肢体的酷刑。
(二)其他
除五刑外,文献中还有其他刑名的记载,比如对在公共道路上丢弃垃圾者施以“断手“之刑。《官刑》中有专门适用于贵族的“罚丝”刑。《史记》中还记载,有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的徒刑。还有适用于本族成员的流(放)刑。
(二)罪名
1.不吉不迪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抗命者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2.颠越不恭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3.暂遇奸宄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4.舍弃穑事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的夏桀的罪状,意为不务正业,荒废了农事。

夏商法律刑名应该就是所谓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到商代已有甲骨卜辞印证。
PS:
夏:①五刑(刑名),②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应该算获死刑的三个罪名)③赎刑,以币买罪(算量刑方面的内容)
商:①同上(也可分为死刑和肉刑)②其他:公共道路上乱扔垃圾“断手”,贵族专用“罚丝”(君子出丝,小人否,应该是用丝来减免刑罚的意思)和流放刑(类似拘役和劳作)
再PS:
封建制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夏代 五刑,昏 墨 贼 杀,赎刑,商代:死刑和肉刑 流放刑 罚丝刑 断手之刑


曲靖市18535993871: 请问,夏商的五刑是什么?
彭钞格芬: 夏代的法律制度1、刑罚制度(一)昏、墨、贼,杀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晋国叔向引用《夏书》时所言夏的法律是“昏、墨、贼,杀.”昏,意为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

曲靖市18535993871: 禹刑 汤刑 九刑等夏商时期的刑罚指哪些? -
彭钞格芬: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

曲靖市18535993871: 商朝有哪些刑法? -
彭钞格芬: 商朝的刑名:刑名从商、汤刑、奴隶制五刑、炮烙、醢、脯、劓殄、不吉不迪、暂遇奸宄、兄终弟及、圜土如炮格指的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令有罪的人在上行走.

曲靖市18535993871: 商朝都有什么刑法 速回 -
彭钞格芬: (一) 刑法 (1)刑名: 历史上有“刑名从商”的说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较夏朝有了发展,并较为发达,为中国奴隶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A、 死刑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

曲靖市18535993871: 商朝的刑法制度有哪些? -
彭钞格芬: (一)罪名盘庚曾经向臣民宣布“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为重罪,这是商朝刑法打击的重点,凡有犯者,斩尽杀决不留遗类.所谓“颠越不恭”,就是狂妄放肆,不守法纪,不敬国王.所谓“暂遇奸宄”,就是危及政权,犯法作乱,凡乱起于外...

曲靖市18535993871: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什么 -
彭钞格芬: 应该是叫大辟.夏商的刑法也就是《禹刑》和《汤刑》,其中《禹刑》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是西周时期指定的《九刑》中明确的规定死刑叫大辟,而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也就是说大辟在夏时就出现了

曲靖市18535993871: 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
彭钞格芬: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曲靖市18535993871: 纣王创制了哪些酷刑? -
彭钞格芬: 刨烙,虿盆

曲靖市18535993871: 夏商时期刑法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
彭钞格芬: 夏朝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商朝以刑罚严酷著称,除五刑外还规定了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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