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作者&投稿:塞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的变动需要办理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第l款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采登记主义,动产采交付主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章,这里说下比较常用的几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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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13136514064: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的变动需要办理登记?
翠眨替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哪些基本规定 -
翠眨替他: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翠眨替他: 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是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麦积区13136514064: 帮我想想我国物权法中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是什么?
翠眨替他: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麦积区13136514064: 简述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
翠眨替他: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他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凡是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他人信赖这种形式所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的...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的变动具体而言包括 -
翠眨替他: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也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是什么意思? -
翠眨替他: 意思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具体是什么 -
翠眨替他: 区分原则是指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实施.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 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认为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区分原则主要是调整物权变动时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法中一定是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以一定方法加以表现才能符合公示原则么?事实行为、事件等都不行吗? -
翠眨替他: 物权的变动,实际上是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法律关系的变动两个原因:一是行为,二是事件,其中行为有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以物权变动不是一定要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同样可以.如果一个人死亡 了,其财产可以变成无主物,再说,公示有两种,一种是不动产的登记公示,一种是动产的公示,而动产的公示大多数为占有动产为外界的公示方法,那占有就是一种事实行为.

麦积区13136514064: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翠眨替他: 动产登记对抗是对的.但对产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还要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变动模式是不一样的. (从物权法定角度来说,动产只有担保物权没有用益物权)具体来说, 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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