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法律法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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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由来
司考由来。1995年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两院系统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考试。检察系统亦同样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考试。
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先于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而建立。1986年全国举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1988—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先后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考试具有三个明显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上,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往年国家司法考试介绍
往年司考介绍
1.司考回顾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多人参加报名。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共有240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县的合格分数线放宽到235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新增700多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率占报考人数的6.68%。
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3年10月举行,报名人员总数为19.7万人。合格分数线为24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225分)。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占4.43%。
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4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19.5万多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35分。全国共有2万余人达到合格线,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
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5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24.4万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线为330分。全国共有31664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4.39%。
2.现状特征
2003年司法考试与此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报名的情况看,呈“四升四降”的特点。
一是,门坎上升,人数下降。依据法律规定,2003年参加司考的学历条件,除许可放宽地区外,报名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根据司法部门公布的数字,03年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报名总人数的88.82%,而报考人数比上年下降了45%。
二是,科班上升,其他下降。在03年的报考人员中,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包括法律专科、法律本科、法律双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约占报名总数的74%。
三是,业内上升,业外下降。从今年报考人员的分布来看,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已在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公证处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员约占34%。
四是,学生上升,在职下降。今年报名人员中,应届毕业生占10%以上,在校研究生占6%以上。因于应届生比例的增大,使报考人员的年龄结构进一步年轻化。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整体素质正在提高,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接受初步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
(2)从命题的情况看,呈“三化”走势。
第一, 科目上学院化。为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合理衔接,2003年将《法制史》增列为考试科目,从而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一致。
第二, 客观题主观化。为了全面检测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试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试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持试卷基本结构不变(三客观卷一主观卷)的前提下,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
第三, 主观题灵活化。表现在对卷四的试题形式和试题内容进行了改造,突出对应试人员法律实务、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查,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
第四, 考点综合化。03年司考多科综合试题的分值比重大有增强之势。如卷四第八题,它没有标准答案,类似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要求考生运用综合知识进行论述,单题为20分。
(3)从合格率来看,呈“东高西低”格局。
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合格率较高,报名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由于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确定特定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
而2004年司法考试与2003年相比又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学历层次更高,考生来源更广。2004年本科学历以上报名人数为179000多人,占报名总数的91.95%,比上年增加了3.13个百分点;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报名人数为15000多人,仅占全国的8.05%。此外,2004年首次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共有522名港澳居民报名。其中,香港居民460人,澳门居民62人。
(2)试卷摇身变脸,二院通过更多。2004年司考在试卷结构、分值、题型和考试时间方面作了重大调整。首先是400分改为600分。记分制的这一改变,好比由“厘米精确到毫米”,增加了计分的精确度,如此更有利于对知识点和知识水准的科学评估与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避免了文科考生考不过理科考生,“科班”考不过非法律专业考生,实务界考生考不过纯应试型考生的尴尬局面,使司考分数统计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其次是命题增加了理论难度,对考生的要求从简单法条、原理记忆的考察转向了对综合运用概念、原则及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这既有利于年龄偏大、记忆力差而理解力强、有实务经验的考生有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也充分体现了司考作为精英选拔考试的特点。
上述改良的效果在司考实践中得到了验证,2004年法院系统合格人数为3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院系统合格人数为2100多人,占全国的10.73%。与往年相比,法、检两家所占比例和合格率上均有所上升,并且全国前三名均在两院系统。
(3)新设异议程序,答案更为理性。2004年司考结束后,司法部即向社会公布试卷及参考答案,并设置试题答案异议期,对试题答案有异议的,可在司法部专门设立的网页上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最终敲定评分答案,从而形成“公布试题及答案——受理异议——审查异议——正式评卷”的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它使司考答案的确定过程更加民主化,结果更加理性化,这是04年司考制度改良可圈可点的一个亮点。
以上特点反映,司考应试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考试难度在进一步加大,考试制度在不断完善,司考的公正性、公平性也在不断加强。
3.司考走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与国际社会更广泛更深入的交融,司法考试将呈以下走向:一是“国考”地位、“天下第一考”的地位将会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二是,考试本身的难度还可能继续加大,尤其是理论性与实用性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各科相互交融,测试考生综合应用能力的趋势还会加强;三是,参考人员的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港澳考生的加入等,报考人员总数还会有所增长。相反,录取比例则有可能下降,考试竞争将更加激烈。

考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检测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了规定的考试科目包含的基本知识,能否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处理实际问题,亦即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坚持报名条件与程序、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应试管理、评分与合格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由应试人员独立闭卷笔答试卷试题。
每次考试时间为2天,上、下午共4场考试。与此相对有四份试卷,2004年前每卷100分,总分为400分,2004年改为每卷150分,总为共600分合格分数线,每年考试后由司法部会同“两高”根据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命题范围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2003年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都是14门,具体科目是: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2003年、2004年试卷的情况,以上科目内容在各卷中的分布为
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8科;
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科;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3科;
卷四:实例(案例)分析。2003年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科。2004年改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8科。
考试题型
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卷分别为100题。其中:2003年单选题30道、多项选择题50道、不定项选择题20道,每题1分,每卷100分,相应分值比例即30∶50∶20;2004年则改为单项选择题50道,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每卷150分。前三卷的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二类是第四卷的主观性分析试题。2004年考纲规定应包括:分析简答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但实际卷面没有法律文书题。原卷四一般出10道题左右,每题8—12分,共100分。2004年卷面为8道题,150分,考试时间改为210分钟。
同时考试大纲还规定,合格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且任何一卷都不得为零分。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其实没啥大区别,就是门槛更高,考得更细,更要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张卷子变六张,一次考变两次考,战线更长。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具备该证书同时是在其他行业及单位、组织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唯一任职资格凭证。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附则里做出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亦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三法的修改并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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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标语
41、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42、人民监督权力,人民评议权力。 43、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 44、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技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95、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96、心者,栖神之舍;神者,知识之本;思者,神识之妙用也。 97、不思,故有惑;不求,故无得;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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