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罚的目的?

作者&投稿:恭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罚的目的(意义.作用)是什么?~

答: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刑罚目的正是通过这两方面的社会效应得以实现的。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 应,或者超越它自身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的限度,刑罚目的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所以,任何刑罚的目的,都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
另一方面,尽管刑罚目的须以刑罚功能为其确立的前提和赖以实现的中介因素,但决不等于说刑罚目的只能消极顺应刑罚功能,相反,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它又对刑罚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因为刑罚功能作为刑罚的一种客观效应,它是多种多样的。它相对于一定的刑罚目的而言,既有积极的成份,也有消极的因素。国家的立法与司法机关,总是按照既定的刑罚目的的需要,有选择地充分发挥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积极功能,极力抑制、防止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消极功能。例如,报复就是刑罚所固有的一种功能,在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大陆国家,基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残余思想的影响,这种功能曾受到公认而广为发挥。可是,随着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论的发展,它相对于这种刑罚目的而言,已是一种消极的功能,理当受到抑制和防止,而不是听任它自由泛滥。所以,忽视刑罚功能的重要性固然不当,但若片面夸大刑罚功能的意义,甚至认为刑罚目的只能被动地由刑罚功能来决定,而不注意目的对功能的制约作用,以致放任、迁就某些消极功能,那也必然妨碍目的的实现,这当然也是不能容许的。
全面探讨刑罚功能,以便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为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与实现其预期的结果之间铺设桥梁,以加速刑罚目的实现的进程,是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共同的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任务。

一、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目的概念: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广义说为通说,这一点可以从近几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证实。作为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并不是几个刑种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寻并解读刑罚目的,必须系统的、全面的考察整个刑罚体系,并研究其各个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而作为一个国家刑罚体系的各个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刑罚权。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适用、裁量刑罚,是因为它享有刑罚权。
如果不从宏观上把握刑罚权,不能正确的界定刑罚目的,原因在于:没有刑罚权,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础,变得华而不实,不全面的考察刑罚权,刑罚目的也必然会变的支离破碎。中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罚权是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统一,其没有正确的揭示刑罚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把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配以刑罚(此为制刑权),当犯罪事实发生以后,由法定的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诉诸于审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为求刑权),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对其裁量刑罚(此为量刑权),之后交付法定的机关执行刑罚(此为行刑权),但是刑法理论界却忽视了刑罚监督权,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对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动的监督权力。刑罚监督权是国家刑罚权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罚正常运转的保障,所以刑罚权是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督刑权的有机统一体。有关刑罚目的通说: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通说仅包括了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视了国家求刑与督刑的目的,这未免有失全面。
鉴于此,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
三、刑罚目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4、双重预防说。认为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目的之一在于惩罚,预防犯罪;目的之二是一般预防;目的之三在于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
7.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
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中国刑法学界之所以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关键是没有对以下几个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1、刑罚目的之概念;2、刑罚本质属性与刑罚目的的区分;3、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区别;4、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刑罚的关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17-03-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17-03-24]

刑罚的目的有预防目的和报应目的:

一、预防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报应目的

  1. 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

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扩展资料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



刑罚的目的有二:预防目的和报应目的

预防目的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在中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

1、改造。中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是采取强制劳动的方法。通过强制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促使他们改掉好逸恶劳的恶习,逐步养成劳动的习惯。

同时,在对他们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还向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不仅学到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重返社会以后具有自谋生活的能力,而且思想上也有所悔悟。

2、剥夺犯罪条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将犯罪人关押在特定的场所,使其与社会隔离,这就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了其再犯罪的条件。此外,对犯罪人适用财产刑,可以剥夺其再犯罪的物质条件;对犯罪人剥夺政治权利则可以消除犯罪人利用某种权利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3、剥夺生命。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将他们从社会上加以淘汰,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特殊预防。它不是通过改造,而是通过剥夺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罪。但这不是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改造犯罪分子成为新人,才是中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报应目的

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扩展资料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包括:

1、危险分子,即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

2、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免疫力较低,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拢,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

4、其他社会成员,即除上述三种人以外的广大公民。

刑罚的特征

严厉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而其他任何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这样严厉的程度。

特定性

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无罪的人绝对不受刑事追究。可以说,将刑罚的适用对象限于犯罪人是刑罚正当性的基本前提,这也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根本区别之一。

权威性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为了使刑罚适用公正合理,中国专门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管辖权限、诉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则按照方法则按照其他的程序适用,两者有着根本区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罚



国家刑罚的目的:

预防目的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报应目的

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扩展资料: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迗到的目标。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

报应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报复。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罚目的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落实,结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针对刑罚目的,法学界专家、学者纷谈杂论:
  一、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绝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应有的必然性的惩治,也就是说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促成刑罚的必要条件,所谓 “绝对主义”是指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被科处,由此以外不应当在追求其他任何目的,具有一元性特征,又叫做报复主义或报应主义。此主义又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狭义的报应主义主张从意思选择与因果报应阐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恶的行为,即应当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应有惩罚。由于行为人对正义的出处持有不同的主张,又形成了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以及法律报应主义三种学说。
  (1)神意报应主义认为神意就是正义,神是正义的化身,国家是神的象征,犯罪系违反神意,理应受到神的惩治,即受到国家应有的惩罚。此观点的代表人物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其将法律与宗教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借用虚幻世界中的神意,来包装国家的法律,惩罚犯罪,如今看来纯属是对人民的一种愚弄。
  (2)道德报应主义认为正义存在的基础就是道德,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亦是非正义的,行为人如果违反道德的理念当然的也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道德与法律辩证联系,但其间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只把道德行为的反驳看作是刑罚的目的,未免有些过于苛刻和形而上学了些。
  (3)法律报应主义,也称法理报应主义。认为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报应,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的原因以外,并不追求其他目的②。
  2.赎罪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使得犯罪人受到了科处的惩罚,犯罪人由于受到了刑罚的痛苦,可以使自己犯过罪的过去解脱出来,即刑罚有消灭罪孽的功能,故而刑罚的轻重,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大小。
  二、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
  相对主义刑罚目的论认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结果的处罚是相对的,不是必然性的。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危害社会就可能会免除不必要的刑罚。故称之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⒈一般预防主义。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③。主张此观点的人又可分为威吓主义、心理强制主义和警戒主义三派。
  ⒉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此主张主义者又可分为改善主义和防卫主义。
  ⒊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主义亦主张一般预防和特别主张相结合,如今对我们来说是值得借鉴的。
  三、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其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主张,亦其看待刑罚时即认为刑罚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综合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故看出即使两者鱼和熊掌兼得也不能达到刑罚的理想状态。
  四、我国法学界刑罚目的的观点
  我国刑罚主要有刑罚的根本目的和刑罚的直接目的及理想目的三种学说。
  (一)刑罚的根本目的
  对于刑罚的根本目的,我国法学学者也是众说纷坛,其中学者甘雨沛认为“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学者何秉松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社会。”当代刑法学泰斗马克昌认为“我国指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宗上所述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可以归纳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被科处刑罚的人从新犯罪。
  (1)改善犯过罪的人
  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监狱法》第三条都有明文规定,故可看出我国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两者兼而取之,积极的将犯过罪的人通过刑罚的方式加以改造,然后在将其回放到社会,使其痛该前非,弃恶从善,即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悔改向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国家这一责任心的具体表现。
  (2)淘汰适用极刑的人
  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罪不可赦的敌对分子,他们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堪不目睹,为了使这些社会分子不在危害我国社会,刑罚在这时就必须使得他们淘汰于社会,于是对他们适用死刑也是应该的,这也是达尔文进化论 “适者生存,劣者淘汰” 的核心,保留我国社会中的合法公民,淘汰我国社会中罪恶至极的敌对分子。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④。其主要包括:Ⅰ、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分子;Ⅱ、教育和鼓舞广大群众,预防不稳分子实施犯罪;Ⅲ、安抚被害人,防止报复。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其对立的原因是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则是非犯罪人,二者统一的理由是都是在预防犯罪。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目的。
  (三)刑罚目的的理想论
  当代的中国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我国的和谐社会。故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刑罚理想目的的实现要以刑罚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为必要条件,刑罚的理想目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目标,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所在,所以要将刑罚的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和理想目的区分看待,其中刑罚的理想目的应占据重要地位。
  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期效果,是我国的治家之本,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髓与动力,刑罚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由此更能彰显我国人民权利和人民利益的真正内涵。构建和谐社会,健全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真正跨步。和谐社会刑罚的理想目的是刑罚和谐,是对极刑的慎重使用,即我国诉讼法泰斗陈光中先生提倡的“少杀、慎杀”,提高诉讼效率,惩治犯罪,保障人权⑤。这种观点的提出,就足以将刑罚的理想目的表现了出来,故刑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刑罚的罪不可赦与慎之操作是刑罚目的的理想境界,刑罚的理想目的即而能够更好的实现最初的法律目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更好的建设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之存在。

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拓展资料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史记·吕太后本纪》:“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刑罚以惩之也。”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我叫不出这刑罚的名目。”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刑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法律分析】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罚目的是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对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

刑罚的目的
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观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8、二元说。刑罚目的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二元统一。9、新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保证刑法正确实施;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2、—般预防。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分析】刑罚目的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法律分析】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B、C、D 【考点】刑罚的目的。详解: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主观:刑罚的目的:一、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一个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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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婉逍遥: 总的来说,关于刑罚的目的有三大理论.一为报应论,就是报复,分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法律报应论.二为预防论,分为一般预防论(预防其他人犯罪)、特殊预防论(矫正犯罪者)、综合论(一般加特殊).三为一体论,就是报应加预防. 我国为一般预防加特殊预防.这在刑法条文上可以看出.

通道侗族自治县19668187995: 传统威慑理论的内容? -
御婉逍遥: 威慑原来是传统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在传统刑罚理论中,威慑被认为是刑罚的主要目的.著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已指出,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威慑再犯.[21]传统或古典意义下的威慑是完全威慑(completedeter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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