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政府的相关政策

作者&投稿:松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务院最新农民工讨薪政策,农民工工资拖欠应该找谁~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一般处理单位拖欠工资的是可以分四步走的:
1、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大),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单位支付工资;
3、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仲裁工资支付;
4、仲裁后单位拒不支付可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今年10月底,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举措:关口前移事先防欠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我市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各级建设部门接待有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投诉达2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次,金额达2000余万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访的建筑企业,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罚和通报,限制其市场准入,将21家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常州建筑市场,把12家建筑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欠薪后政府职能部门帮助追讨,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变‘被动为主动’,事先防范,才能扭转欠薪的局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五部门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和属地管理原则,促使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09年12月,省清欠办下发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为有效落实“省实施办法”,今年3月,我市结合《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各辖市(区)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为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作用,我市城乡建设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联合发文,利用工资保证金余额,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基础上,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履约担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同时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办法》中,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加强协调,从速监控,从严执法,对违规企业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他们还强化了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和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排查活动,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在排查的同时开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针对采取低价承揽劳务、虚假提供劳务人员,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安、劳动、信访和市总工会按照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进行高效规范地处理,严厉打击“包工头”利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还在全市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排查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专项检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此外,各部门还落实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了投诉渠道。他们高度重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和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现场局势,找准症结,因案施策,严控事态升级,及时协调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开辟农民工举报投诉“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查快处。
  迹象:恶意讨薪发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市建设部门在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八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八是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恶意讨薪苗头,市建设部门积极采取对策,今年,将恶意讨薪的96位农民工组织者列入了“黑名单”,提醒建筑业企业慎用。
  出路:让“散兵”成“正规军”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建筑业、服装加工等企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有些地方“包工头”成了实质上的劳务中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仅积极清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出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应该说,已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筹措资金,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专家认为,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二、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三、投诉程序:1、向劳务企业反映;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4、向常州市建筑管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5、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四、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全面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 强制要求易发生和曾经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3. 着力加快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强化执法监察,完善24小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推广网络化监察方式,提高监察执法的动态监管效率,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 群众投诉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迅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正常途径和程序,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常渠道维权。

6.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薪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7. 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争取农民工欠薪案件得到快速的处理。

8. 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

9. 帮助工人组建自主工会,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应把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工会组建的重点。应当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

10.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职工工资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培育劳动关系两大主体工会和雇主的协商谈判能力,逐步形成劳资双方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特别是工资事项的格局,既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今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途径。

11. 加快工资立法。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工资法,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加之存在诸多问题,已无法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以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

12. 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面对数以亿计的庞大农民工群体,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从制度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我同意上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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