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十级伤残????

作者&投稿:郝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什么情况下,能定级为十级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分类号】 L35301199221

【标题】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19920309

【实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十级伤残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评定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十级伤残条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况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以下是鉴定标准作为参考: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扩展资料: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资料:十级伤残_百度百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评定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十级伤残条款系列

凡符合上述情况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扩展资料

伤残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参考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河间市法院网



第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扩展资料:

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参考资料:

十级伤残-百度百科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扩展资料:

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国务院已经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应按照新的标准来执行。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150元/天);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费;

7、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由单位负担。同时,单位还应该负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月缴纳社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当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十级伤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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