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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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是什么?~

明朝会审制度为: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2、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3、九卿圆审
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
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热审
热审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
这种审判(也是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
这种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5、朝审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
6、大审
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这种制度来自于汉唐时期皇帝的“录囚”制度,一是表示对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视,二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司法审判系统进行监督,维护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到了明朝宪宗时期,在1481年,大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从此以后,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
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审理完毕,有的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官审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九卿圆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热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朝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审

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会审的体制。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
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扩展资料:
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
第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
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扩展资料: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开始为四司,后扩展为十三清史司。地方上诉案件、地方重案要案、中央及京师地区案件。

厂卫干干预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点。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军,负责皇帝出入仪仗,从朱元璋开始,锦衣卫又以兵兼刑,管缉捕、刑狱。

厂卫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的范围很广,缉捕、审判、司法的各处环节。实际权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他们随时到各官府查讯等,这就是所谓的“坐记”。还要以自设特别法庭,各种严刑逼供,残忍异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官审录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热审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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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明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1) 三司会审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形成的指的由皇帝下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机关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2) 圆审也称九卿会审,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六部尚书即吏、...

论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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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会审的体制。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明朝诉讼制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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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设立了监察机构,那司法制度是如何制定的?
三、会审制度。会审制度大致分为四种,分别有圆审,朝审,热审和大审。圆审主要是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最后是由君王进行宣判,而朝审就是大臣上奏给君王一些案件,由君王准许,由大臣们来执行。热审,就是在炎热的天气下审理罪犯。然而大审,是明朝独创的一种司法制度,这是把朝廷审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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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秋审是清朝的制度,明朝还没出现,不符合题目定义。C项:错误,三司会审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明代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但在时间上没有要求。D项:正确,朝审始于...

简述明朝厂卫制度对司法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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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明朝的会审制度分为三种:九卿会审、朝审、大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指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大审是由...

明朝的登闻鼓制度,是种怎样特殊的申冤渠道?
登闻鼓制度是指官民可以通过击打登闻鼓,将想要诉讼的事情上报给皇帝,然后由皇帝亲自审理此案,或者皇帝下旨让司法部门进行审理。这一制度起源于西周,明朝在继承前几代王朝登闻鼓制度的同时,又对此加以补充,并形成了明朝的登闻鼓制度。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明朝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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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虽然朝廷还没有执行五年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即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的制度,但是,京师与南京的内廷宦官已经得以参与三法司刑狱的审理了。 明代宗景泰六年(公元1455年),朱祁钰命令太监王诚会同三法司,一同审录京师的刑狱。这一次,没有审理南京的刑狱,也是因为灾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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