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按会计准则是否视同销售?

作者&投稿:缑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在会计上要作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共⑹敌型骋缓怂愕哪伤叭耍跷锎右桓龌挂扑推渌褂糜谙郏喙鼗股柙谕幌兀ㄊ校┑某猓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对外投资;(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72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所得税的计算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三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除第一二项要作销售收入处理外,其余六项都可以不做销售处理,只将视同销售的税款及成本,结转到各相关的科目就行了,第三项只需要做内部调拨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016年5月1日后不存在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能否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关键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收入的确认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大多数视同销售的所有权已经改变,与销售收入条件在第一,二,五项上没有区别,关键区别是第三‚第四项,即有无经济利益流入,经济利益流入能否可靠计量?    
因此,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从税法角度看所有权发生改变,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看,并无经济利益流入,或者虽可能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但难以可靠计量,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第三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从整个公司角度看,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也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第四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应税项目),这一条等于废除,因此也就不存在收入确认问题
其他五项,要么引起资产增加,要么引起负债减少,这是经济利益流入的结果,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该货物价值应重新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在建工程——××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180天,虽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除第一二项要作销售收入处理外,其余六项都可以不做销售处理.只将视同销售的税款及成本,结转到各相关的科目就行了.第三项只需要做内部调拨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或无形资产的有...
【答案】:AB 选项 A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选项 CD,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构成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答案】:D 选项A: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选项B: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选项C:外购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选项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
【答案】:AC 答案解析:(1)选项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货物;(2)选项BD: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3)选项C: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投资、分配、无偿...

初级经济法税法怎么记?
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记忆技巧】两代一(移)销非投配集体送他人 【解释】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有以下8种:两代:(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一(移)销:(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
【答案】:A 本题考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选项A正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当视同销售,选项B错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

简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

...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答案】:B,C,D (1)选项A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2)选项BC: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均视同销售。

为什么发放福利视同销售?
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相当于把商品销售给员工了。赠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的方法:层析法:层析法是指将事物...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答案】:C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2)选项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不是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里,一般交给他人代销,替别人代销啊,或者说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所以我感觉你讲的这个情况应该不属于视同销售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呵呵

新干县18544739483: 有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的?怎么做会计处理? -
陟斩哮喘: 一、产成品无论对内对处均视同销售. 二、材料半成品,对内进项税转出,对处视同销售. 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销售代销货物 2.交付他人代销 3.有两个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核算的公司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

新干县18544739483: 按会计准则是否视同销售?税法上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按会计准则是否
陟斩哮喘: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新干县18544739483: 视同销售走什么科目?
陟斩哮喘: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情况不同,分别走不同科目: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干县18544739483: 税务会计中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 -
陟斩哮喘: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共⑹敌型骋缓怂愕哪伤叭耍跷锎右桓龌挂扑推渌褂糜谙郏喙鼗股柙谕幌兀ㄊ校┑某猓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新干县18544739483: 增值税视同销售8项内容有哪些 -
陟斩哮喘: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新干县18544739483: 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
陟斩哮喘: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

新干县1854473948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哪些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
陟斩哮喘: 实质上视同销售不属于对外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当比照对外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新干县18544739483: 可是我怎么感觉会计上对这些业务好像也视同销售呢?税法上列出视同销
陟斩哮喘: 一、会计不视同销售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业务有如下四种:(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新干县18544739483: 会计利润包含视同销售吗? -
陟斩哮喘: 税前会计利润就是利润总额,包含视同销售所确认的收入.并不是所有的视同销售都能确认收入,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对外捐赠,这三个行为都是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

新干县18544739483: 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什么意思? -
陟斩哮喘:[答案]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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