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2级 是不是能够达到 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谢谢!

作者&投稿:汉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持二级残疾证人是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据重度残疾人划分,持二级残疾证的人要依据分类才能确定是否拥有劳动能力的。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二级残疾人不是全部属于无劳动能力,要看情况而定。

二级残疾就是二级伤残的俗称。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

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扩展资料

残疾人民生兜底保障重点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地方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9、阳光家园计划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100万人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2008-06-05 10:40:33)
标签:杂谈
分类:法律法规

此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 Ⅰ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 Ⅴ级伤据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4.7.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不是说就绝对达到相应等级,这个还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是达到了 我的就是2级


鄞州区15983338622: 残疾证2级 是不是能够达到 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谢谢! -
顾贝蛇胆: 不是说就绝对达到相应等级,这个还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鄞州区15983338622: 二级伤残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顾贝蛇胆: 您好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参考内容:

鄞州区15983338622: 持二级残疾证人是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
顾贝蛇胆: 你好!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据这个重度残疾人划分可以看到,有的二级残疾还是有劳动能力的,有的没有.

鄞州区15983338622: 二级残疾人是否属于无劳动能力 -
顾贝蛇胆: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二级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

鄞州区15983338622: 二级残疾55岁能退休吗 -
顾贝蛇胆: 不可以,残疾证是残联发的,和退休的鉴定是两码事,凡是因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的,要想提前退休,必须要医院诊断,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男50,女45周岁,缴费满15年年以上.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鄞州区15983338622: 构成伤残是否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 -
顾贝蛇胆: 构成伤残不一定不意味着劳动能力丧失的.对于军人、交通、治安、工伤等意外造成的伤残,依据各自的标准,由重到轻地分为1--10级;但是上述十级制的残疾等级是与国际接轨、并类似的一致的;比较典型的是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鄞州区15983338622: 言语、听力三级残疾能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顾贝蛇胆: 言语、听力残疾属于交流方面的残疾,不能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重度残疾,一般是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四类残疾的一、二级,没有劳动行为能力的.祝安康!!!

鄞州区15983338622: 我今年五十二岁了,因2012年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肢体残疾二级,能病退休吗 -
顾贝蛇胆: 是否能办理病退,一般要满足两个条件:1、距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一般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鄞州区15983338622: 我有二级残疾证,工作了25年了,年龄只有46岁,想病退该怎样办理 -
顾贝蛇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1,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根据以上规定,有残疾证如不符合条件也是不能提前办理的.

鄞州区15983338622: 残疾人等级是怎么分的? -
顾贝蛇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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