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作者&投稿:致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很多有关刺配充军的记载。如《水浒传》有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折杖法”实施后所造成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但由于刺配大量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造成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从而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另一方面,配隶太多,给不少州县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为罪犯。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宋代常用的刑法: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很多有关刺配充军的记载。如《水浒传》有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折杖法”实施后所造成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但由于刺配大量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造成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从而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另一方面,配隶太多,给不少州县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为罪犯。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 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 仅次於死刑。

扩展资料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刺配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很多有关刺配充军的记载。如《水浒传》有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折杖法”实施后所造成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但由于刺配大量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造成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从而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另一方面,配隶太多,给不少州县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为罪犯。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刺配

  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唐代的五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制。但因宋朝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为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宋朝统治集团创立了新的刑罚种类,以加重刑罚,惩处犯罪。
  (一)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二)刺配之法
  为了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后朝的加役流更加严酷。它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太宗时遂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如宋太宗时,始有“窃赃用五贯者决杜、黥面、配役”的诏令;后来这类诏敕初步积累,列入编敕;大中祥符时还只有四十六条,庆历时递加到一百七十余条,熙宁时增加到二百条,淳熙时竟多到五百七十余条,成为常刑,以致流配人犯充满配所,南宋时竟多达十余万人。
  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由于刑罚苛重,使用过滥,酿成了不少恶果。
  〔三〕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它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北宋中期凌迟盛行,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地把它与斩、绞一起列人死刑之中。以后,元、明、清三代凌迟之刑沿袭不变。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
1. 在宋代,封建五刑制度已经成熟,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这些构成了主体刑罚体系。2. 除了主体刑罚,宋代在执行流刑和徒刑时,还会附加一种辅刑,即在罪犯面部刺字以示羞辱。3.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神宗时期,鉴于荆襄地区出现杀人祭鬼的恶劣现象,政府为了禁止这种行为,推出了“凌迟”...

古代折磨男性的刑罚 严刑酷法之下身心备受摧残
十字架刑 这种刑罚在欧洲比较普遍,中国基本上没有。因为这一刑罚充斥着浓厚的宗教色彩,也就是犯罪的人会像耶稣那样被绑在一个十字架上,或者是其他形状的框架上,受尽百般的折磨和凌辱。火刑 火刑在中国并不是很常见,很早的时候有过。火刑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欧洲地区,而且欧洲一些早期的法典还把火刑...

男儿脸刻黄金印,一笑身轻白虎堂 什么意思
男儿脸刻黄金印,一笑身轻白虎堂。”这是聂绀弩先生咏林冲的名句。金印,即刺字,乃是宋代的代表性刑罚,也是古代黥刑的延续。聂先生用此典,或是暗喻“被打成右派”犹如在面颊刺字。大概意思差不多是反正都这样了,还怕什么...

中国古代哪些朝代用过乱箭射死的刑罚?
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时期死刑数量的变化:东汉和帝永元时期:死刑610种;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种;唐朝:死刑233种;宋朝:依唐刑律,庆历敕增31种,嘉佑敕增60种;死刑总数多于唐朝。元朝:死刑135种 明朝:死刑249种,另有《杂犯》死刑13种、《问刑条例》死刑20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刺配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宋代常用的刑法都有哪些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代常用的刑法:刺配。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还有的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此外,凌迟也是宋代的一种酷刑,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综上所述,刺配和凌迟都可以视为宋代的代表性刑罚。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您好,我查了一下应该是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刺配也是宋太祖时期复活的一种刑罚,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望采纳 谢谢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
宋代时 封建五刑已经确立 笞-鞭笞 杖-杖打背部和臀部 徒-徒刑 流-流放 死-死刑 这是主刑 另外,宋代在流刑和徒刑的执行过程中还会附加一种辅刑 即在犯人面部刺字以示侮辱 特别应该提出的就是宋神宗时期,由于荆襄地区出现了杀人祭鬼的现象,政府为了禁止这种现象推出了“凌迟”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由...

腐刑是什么意思?——探究中国传统刑法中的一种刑罚
一、腐刑的定义及来源 腐刑,顾名思义,就是让罪犯的尸体腐烂,以此作为示众之用的一种刑罚。腐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它最早流行于晋国,后来又被秦国所采用。古代著名的法家学派代表性人物韩非子在其所撰写的《韩非子》中,就对腐刑作出了详实的阐述。他认为腐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冯晏复方: 是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水浒里的杨志可能就受过这个刑了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冯晏复方: 刺配“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 -
冯晏复方: 宋代时 封建五刑已经确立 笞-鞭笞 杖-杖打背部和臀部 徒-徒刑 流-流放 死-死刑这是主刑 另外,宋代在流刑和徒刑的执行过程中还会附加一种辅刑 即在犯人面部刺字以示侮辱特别应该提出的就是宋神宗时期,由于荆襄地区出现了杀人祭鬼的现象,政府为了禁止这种现象推出了“凌迟”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由绞刑和斩首两种发展成为三种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朝的事情我们来看看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冯晏复方: 折、杖、徒、流、死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冯晏复方: 杀人抢劫放火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冯晏复方: 春季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冯晏复方: 刺配

温宿县15848894252: 请问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什么?
冯晏复方: 刺配

温宿县15848894252: 宋代的代表性刑法是什么
冯晏复方: 刑罚还是刑法啊?刑罚就是“刺配”,脸上刺字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