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渊源有哪些?

作者&投稿:沈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历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历史类型~

最早的法应该是夏朝时期,最正统的法典确立是周朝,分封制度(相应确定的一系列法制法规)
具体分类明确是在春秋,管仲变法时期,对于田赋法,兵役劳役法,人口规划法一系列的分类制定
之后的变法就是商鞅(主改土地法以及人权法),吴起,韩非,之类的,他们实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和改革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以政府名义签订。注:我们国家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9、非正式法侓渊源类别  (一)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判决范例。中国不是普通法法系,也不存在判例法这种法的形式,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法律实际生活中,是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的。

(二)习惯
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于习惯。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习惯形成制定法规则。司法机关往往从习惯中抽取某些规则,据以处理某些案件。这些都是没有疑义的。一般来说,习惯在历史上比之现今时代,在法的渊源的体系中的地位更重要。

(三)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这是具有普遍性的的法的渊源。古今自然法学派者就特别强调这种法的渊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把这些因素视为最主要的法的渊源,甚至要把这些因素直接视为法的形式。在中国文化传统下,道德规范以及其相关联的正义观念,成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四)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学说也是古今资源性法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和现实中,有关学说甚至担当着法制和法治的指导思想的角色。中国封建时代的儒家学说是法的渊源。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重视法律学说特别是科学而权威的法律学说,并以之作为重要的资源性渊源。

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到奴隶制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   

封建制社会,法的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中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发展最完备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渊源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正式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判例以及授权立法等。此外,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存在非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权威性的法学著作、正义、公平等原则、道德准则和习惯等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89页。

过来长长见识,不必理我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本质渊源:即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效力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根源、强制性效力的来源或根据;文件渊源:即法律出自于何种...

阐述历史上曾存在过的法系分类及当今世界最主要法系的特征与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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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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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以及主要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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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的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  ...

法的渊源是法律渊源吗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

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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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尔曼法为什么能与教会法、罗马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王国还对习惯法进行了汇纂工作,编制成较系统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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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疮复方: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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