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原件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证?怎么办理?

作者&投稿:拓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公务人员办理业务时,不懂法律,耽误了办事时间,由谁来承担责任?~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般是由具体办理业务的人承担责任,直接领导也会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分析要是能证明是公务员的问题,是有一定责任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不包括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合同制民警、工人编制的基层工商所所长以及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或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动机不公正地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即不合法地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或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看因果关系的,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不过在申请国家赔偿前,还是要通过诉讼认定承担的责任大小。

  就是根据下面这个规定考取的特种设备操作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 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简单的说,操作人员就是平时实际操作、维修保养的这些人,这些要考取的就是特种设备操作证,管理员证是针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要考取的,对设备日常的看护和管理但不能实际的操作,设备年检时要查这个管理证,没有证过不了年检。

你好,你考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其他管理人员证都代替了。
作业项目 项目代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
电梯安全管理 A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A5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A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A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凡从事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
*证件办理请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特种作业证有哪些用途?
1、合法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持有特种设备管理A证的人员可以合法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工作,包括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2、提供安全保障:特种设备管理A证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的一种认可,证明其具备操作特种设备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这有助于提高特种...

D1特种设备操作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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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报名成功后,申请人必须参加由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特种设备操作培训,学习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 学习和备考:申请人应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复习,并通过模拟考试来巩固学习成果。- 考试:考试通常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申请人需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领证:考试合格后,申请人...

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有什么区别?
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法规体系和管理部门的不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受《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的是那些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规定的八大类特种设备从事操作、维护、保养等工作的人员。而特种作业人员则是指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法律法规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为特种设备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基本要求。2. 设备使用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使用证书,该证书是对其技能和知识的资质认证。获得证书需经过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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