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作者&投稿:慈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翻译: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承认~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greement of commercial affairs is generally ad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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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当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仲裁申请,此时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形式管辖权。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是一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的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效力待定 的仲裁协议,若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协议有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对此种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合理:
  第一,若被胁迫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直到纠纷发生后,仍不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仲裁协议无效;第二,纠纷发生后,该当事人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该受理。
  4.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学者认为,不论我国还是国外的仲裁立法,一级国际上的有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则不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对此,笔者认为直接确定口头形式仲裁协议无效过于极端,而应采取补救办法: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时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者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1.因当事人放弃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有权放弃仲裁协议,但是,当事人应该经合意放弃,不可以单方面放弃。
  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分为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两种。主动放弃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又经过协商一致放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情形。被动放弃专指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位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有权继续身体,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我国《仲裁法》支队被动放弃做了规定。
  2.因仲裁裁决的履行或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履行或执行后,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协议便宣告无效。单仲裁庭仅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则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仲裁裁决你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条件、程序。仲裁协议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当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因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程序便告终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此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法律赋予其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的权利和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二、仲裁协议效力意义的提出与认定
  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应由第三者甲乙认定,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有仲裁机构和法院。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首先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若协议有效,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直到作出裁决。反之,仲裁机构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法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应受理并作出决定。我国仲裁法不但赋予仲裁机构,而且赋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其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意义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大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和法院选择一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各选择依家是,法院的认定效力优先。这一规定在仲裁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统一仲裁协议,一家认定有效,而另一家认定无效的尴尬局面。为了弥补立法之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其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你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法律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
在仲裁后生效。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
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从多数国家仲裁实践来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这是当事人从事包括订立仲裁协议在内的民商事活动的前提。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样的的规定: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这就是把确定的标准交由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但是在有些国家(如瑞典)法律并未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而所谓形式上的合法应以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为准;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被视为非法。例如,我国《仲裁法》中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认定因素。还有些国家的仲裁地法规定,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只是将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确定做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那么哪些仲裁协议无效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理由是:欺诈方采用欺诈方式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逃避某种义务(间接获取利益),然而欺诈方并不能操纵仲裁作出必定有利于其的裁决,为其谋得利益。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其致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而不可能是通过欺诈方式诱使对方接受的。
在现你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一般都承认仲裁庭确认其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亦有不承认仲裁庭此项权力的,例如英国。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却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依照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约定在我国仲裁的情况。如果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订立了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情况就未必如此,除非该仲裁协议规定支配该仲裁协议的法律为中国仲裁法。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中国人A与英国人B约定:如有纷争应在日本依日本仲裁法解决其纷争,则我国法院应否依B之申请命A至日本仲裁?亦或是为A选定日本人在日本仲裁,这就涉及到涉外仲裁契约的承认与一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但其约定无效,不生效力或履行不能者,不在此限。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3) 法院的法律效力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这在台湾仲裁理论中称为摲了呖贡鐢,即当事人违反仲裁契约而向普通法院起诉者,法院依相对人之抗辩而驳回其诉或停止诉讼程序。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在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原有的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呢?有观点认为,尽管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原仲裁协议仍是有效的,当事人仍然不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而只能依原来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的确要求当事人重新开始仲裁程序。事实上。裁决被撤销,往往意味着仲裁庭有一定的失误,至少是仲裁庭未能妥善地行使当事人委托给他的仲裁权,如果让争议受制于相同的仲裁协议,则会挫伤当事人对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信任。对于因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等原因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除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外,当事人如确有仲裁意愿,只能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相反,在荷兰、瑞典、奥地利、我国及我国台湾等地,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保全程序之适用,仲裁契约有效成立后,如果遇有应提付仲裁之事项发生,固应依仲裁协议提付仲裁,但是,在提付仲裁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趁机隐匿或消耗其资产,如为低价出卖或无偿赠与。以至于执行仲裁裁决时,无财产可供清偿,所以如若法院保全程序在提付仲裁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亦可执行则就可避免此问题。国际性仲裁机构的规则大多授权仲裁法庭得裁定中间性或暂时性判断,但并无执行权。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保全仲裁标的的中间判断,法院是否愿干预国际仲裁程序而协助执行该判断,各国有所不同,英法均采肯定态度,美国则持否定态度。
4、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仲裁协议的终止、仲裁员的替换、保密和费用分担等。这些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并且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同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地的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是有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有哪些
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明确是一裁终局,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干预的,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仍可以受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如《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商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协议达成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般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2、仲裁机构的选择:协议中应明确由哪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仲裁地点:协议中应明确仲裁的地点,一般来说这个地点应该与合同签订的地点有所关联。4、适用法律:协议中应明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仲裁法。5、仲裁的程序:协议中...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5.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应仅基于仲裁条款本身的情况来判断。6.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已被多个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所采纳。7. 例如,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之说法。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三...

国际经济法简述仲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四节构成,共计41条,详细规定了仲裁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节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仲裁通知和代理等基本事项,确保程序的明确和合法进行。第二节主要关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当事人在没有事先约定时,会任命三名仲裁员。如果双方无法就人选...

国际贸易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双方预先指定的适用于争端的实体法。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定时,仲裁庭应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2)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仲裁庭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此外,《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5款,1978...

连平县13527436085: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
尉段金平: 仲裁是被承认有效的,除非明显违反我国规定.同时可直接申请执行,当然也可申请撤销,主张仲裁无效.从这种意义上说仲裁似乎效力未定,但这需要先提出仲裁无效.在书面效力与实际执行效力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里有个连接点就是当事人主张,法院裁定.

连平县1352743608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尉段金平: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已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到目前为止,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26个;全部或部分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约40个,而没有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仲裁时,也非常重视借鉴,参考《示范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其立法质量的标准.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具有什么种法律效力?
尉段金平: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①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见及法律效力 -
尉段金平: 仲裁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具有哪些方面的法律效力?
尉段金平: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几点:(1)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来说,双方都有履行仲裁协议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争议,就应当以仲裁方式加 以解决...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
尉段金平: 仲裁协议就是当事人双方就仲裁问题所作的约定,对协议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旦产生纠纷,将依照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连平县13527436085: 如何正确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尉段金平: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商事纠纷中,在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另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我国法院通常要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和判断.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三是有选定的仲裁机构.

连平县1352743608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协议内容包括哪些呢?
尉段金平: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
尉段金平: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连平县13527436085: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什么意思?
尉段金平: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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