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作者&投稿:闫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社会福利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文件有哪些?不要已经废止的~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计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或减征」。

  对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及营业税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计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或减征」。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三、其他税种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1、对于民政部门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职工总数35%以上的,其中,凡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残人的可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获利润免征所得税。凡涉及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减税、免税的,应坚持"即征即退"的规定,以解决社会福利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
  2、对于民政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其安置残疾人达到35%的,可比照服务型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3、市劳动部门对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福利企业待业保障金实行减半征收。
  4、供电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免收供电贴费,对电加价费免收电力建设资金、城网附加费,免征电力借款。
  5、交通部门对残疾人工厂(公司)的自用车辆,实行公路养路费减免50%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成文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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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 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 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福利企业有什么政策
福利企业的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扶持政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培训和人才支持。一、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针对福利企业,政府会实施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二、资金扶持政策 资金扶持是福利企业政策的重要一环...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1、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税金及附加,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税金及附加数额为3.万元。2、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一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享受税金及附加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有以下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其他。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与“非社会福利企业”相对。其作用在于提高残疾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使残疾人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法律...

关于福利企业有什么相关税收优惠?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或规定?
现将有关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如下:一、调整完善后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1倍在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4、对安置残疾...

2022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利好的,对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获得的奖金实施按月单独计税,不是并入党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3年底。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减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含2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退还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针对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税收政策应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政策取向。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力求横向公平,要努力实现中小企业在整个企业群体中的税负同等待遇,不受歧视,一视同仁,彻底解决企业的“有成分论”的问题;2、纵向公平,...

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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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曼金双: 对“四残”人员安置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含50%)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比例在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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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曼金双: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营业税、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的职工工资加计一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有的地方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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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曼金双: 一,福利企业的认定中国民政部今日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要求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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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曼金双: 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免征企业所得税.

坊子区13097143008: 如何成为福利企业? -
汝曼金双: 成为福利企业要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还要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一、民政福利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政福利企业所得...

坊子区13097143008: 福利企业免税有哪些基本规定 -
汝曼金双: 1、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3、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否发生亏损,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确定.

坊子区13097143008: 残疾人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
汝曼金双: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

坊子区13097143008: 残疾人增值税纳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
汝曼金双: 2、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

坊子区13097143008: 残疾人或下岗工人办个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汝曼金双: 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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