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28岁,已是超过参军年龄,但我想参军,愿把毕人一生贡献与军队,包括所长,所学,所能?

作者&投稿:荆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是85年8月5号的,现在大二,毕业后想当兵,不知道是否可以?有什么条件?~

  国家刚有一个新规定, 就在招在校大学生(办理完休学后)入伍,退伍后可复学,这是今年班布的,你可以去征兵外问一下,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你看看在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

  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若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军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兵

我今年年龄跟你差不多,我也想当兵,可是已经远远超过参军的年龄了,哎,没办法。说句不太沾边点的话,如果你真的想当兵的话,我到有个办法,不知道你会不会接受,假如你喜欢电脑游戏的话,我推荐你玩《使命召唤》系列、《荣誉勋章》系列、和明年这个时候中国出品的《光荣使命》等的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在哪里你就会“如愿以偿”的“当兵”。我现在就经常玩这些游戏,以圆“当兵”这个梦想。

感动你的参军热情,但已经超龄,无法达到你的愿望了!

很遗憾机会渺茫。当兵无论义务兵还是士官你都远远超龄了,唯一的机会是特招入伍,但前提是你在部队急需的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不知道你是否有这个实力,而且还要又过硬关系才好办

估计不太可能,除非你家有关系,

超龄啦。


家庭条件不好的男人超过28岁基本就剩下了吗,这辈子做好打光棍的准备...
那可不一定啊,28岁很年轻呢,很多人30多岁才结婚的,要自己更努力的拼搏一点,让自己优秀一点呢,然后总会遇到自己合适的女孩的,当然你自己如果都不能赚钱养家,有的人甚至连自己都养不活的花,那想找老婆肯定是很难的呀,本来现在中国男人就比女人多,谁愿意嫁给养不起家的男人呢?

NFL超级巨星有哪些?
已经稳稳的拿到了名人堂的入场券。看到这里,也许没有人会相信他在2000年选秀中的排名——第6轮第199位。这个排名,其实是汤姆当时实力的客观反映,在他的球探报告中,有如下的文字。身高1米93,体重只有93公斤。体形非常不合理。不善于奔跑。远距离传球不稳定。适合长期担当替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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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你自己已给是成年人了,你父亲再婚后入了北京市户口,根你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你的户口不能迁入北京市。

本人男升高175公分年龄28体重100公斤请问一下超重了多少?
1. 首先,感谢你提供的信息。根据你的身高175公分,28岁,体重100公斤,我们可以计算出你的体重情况。2. 正常体重范围因人而异,但根据一般标准,175公分的男性正常体重大约在60-77公斤之间。3. 以此为参考,你的体重超出了正常范围。具体来说,你的体重比正常范围超出了大约30公斤。4. 超重可能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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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15382773991: 本人今年28岁 曾经服过兵役 现在想回部队 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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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泳傲宁: 已经超过20周岁: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体检方面)能否当兵,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来综合判: 1,如果当事人是初中或者高中的文化水平的,最大的应征年龄是20周岁; 2,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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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泳傲宁: 不要灰心,不可以当兵还可以干别的,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干好了,干啥都是会有出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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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泳傲宁: 首先,这是为了让应征者在服役期间,体能处于最佳状态.如果年龄太大,体能就会有所衰退,这对于保持部队战斗力是不利的. 其次,当兵有年龄限制,且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有利于培养...

崇阳县15382773991: 已婚的28岁男人可以去当兵么 -
商泳傲宁: 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岁,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9岁和34岁. 如果你学历够的话买,再加上征召特殊岗位有可能的!

崇阳县15382773991: 之前当兵没走的现在想当兵但学历年龄超了怎么办 -
商泳傲宁: 年龄超了就不符合征兵条件 有个办法就是通过部队直招士官的方式,园你的从军梦.

崇阳县15382773991: 28岁已婚能参军吗
商泳傲宁: 除非有很特别的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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