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队残疾军人退伍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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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如下规定
1、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3、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6、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7、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2.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4.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5.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
最新退役残疾军人抚恤金问题解答指南.找法网[引用时间2018-4-2]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中国部队残疾军人退伍标准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作退休安置。
  中国伤残军人最新待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在部队办的残疾军人证退伍到地方还能用吗
可以的,地方跟部队的都一样

在部队评残后,就必须面临退伍吗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

当兵残疾证每个月补偿多少
2、残疾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军人,根据不同级别登记给予相应补助。一般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是1200元\/月,若是带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每个月会多加550元,若曾是部队参战人员每个人可得到600元补贴。3、退伍军人安家补助费 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内每年发0.5...

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补助如何解决
一、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 抚恤金标准 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二、伤病...

残疾军人退伍后国家有什么安排?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

军人退役后,军残证还有用吗?如果有用可以独立使用吗?谢谢!
如果你在部队因公受伤达到一定级别那么会发给你残疾军人证,当你退伍回到地方后,部队会把你的档案给你寄到你当地的民政部门,你再拿着你的军残证,去民政局办关系的同时换取地方的军人残疾证,每年会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发给你一定的补助,而且可以独立使用,现在像在北京这里,坐公交、地铁、部分公园都是...

我单位一名一级士官09年评为3级伤残,请问退伍后的待遇,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

政府对军人退伍后残疾有什么政策
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

八级伤残退伍军人享受哪些待遇
1、每月(有的级别比较低,民政部门会以季度、本年度的频度)领取依据民政部2017年10月实施的抚恤金标准,因战八级残疾军人每年抚恤金为13880元、因公八级残疾军人每年抚恤金为12710元,下图就是民政部2017年10月实施的抚恤金标准:2、各级因战残疾军人退役后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3、1-6级无论在职、...

残疾军人退伍后,部队有什么补助
退伍时,部队发效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退伍以后,部队不再给补助金。 由地方政府民政局,按国家政策,每月发给伤残补助。

灌阳县18543783757: 残疾军人退伍后,部队有什么补助 -
严哈博来: 退伍时,部队发效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退伍以后,部队不再给补助金. 由地方政府民政局,按国家政策,每月发给伤残补助.

灌阳县18543783757: 国家对退伍伤残军人一年补助金是多少 -
严哈博来: 提问应该为“国家对退伍的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称谓)一年抚恤金、补助金各是多少?” 从2004年10月起,我国对于残疾军人的抚恤金用抚恤金年度(当年10月--次年9月)的频次,每一抚恤金年都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灌阳县18543783757: 五级退役病残军人待遇标准是怎么的,谢谢
严哈博来: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灌阳县18543783757: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
严哈博来: 我好像已经回答你的问题了:你把国务院1987年至今有效的义务兵安置条例理解错了,原文应该是: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

灌阳县18543783757: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具体内容 -
严哈博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

灌阳县18543783757: 残疾军人2018年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
严哈博来: 残疾军人2018年最新抚恤金标准表?那么就是2018年7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中,8月1日起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见下图).可是就在昨天(2019年7月24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又颁布了《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从2019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抚桖金递增10%. 2019年7月24日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抚桖金递增10%.

灌阳县18543783757: 中国部队残疾军人退伍标准是什么? -
严哈博来: 按伤残级别发有不同的补助

灌阳县18543783757: 残疾军人抚恤金是不是拿到死亡
严哈博来: 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是12个月,伤残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以当地情况而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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