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作者&投稿:镇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历史上美国都对哪个国家打贸易战~

历史上美国主要对这三个国家打过贸易战:日本、英国和苏联。
一、对日本
美国对日贸易战的时间跨度大约为1985年~1995,被称为“上世纪80年代的珍珠港事件”。
日本在二战以后得到美国的大力扶持,不管是在经济还是军工业上都迅速的提升和恢复,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了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日本甚至还向自己的对手出手武器等,美国看到日本对其的威胁,便向日本提出条件,让日元兑美元大幅升值,导致当时日本的工业受到影响,经济极速衰退。
二、对英国
二战以后的美国是非常富裕的,而英国本身在二战中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各方面都极速衰退的趋势,在二战以后更加严重,所以在这场美国发起的贸易之战还是没能顶住,终得让位美国。
三、对苏联
苏联跟美国之间一直都处于对峙的状态,哪怕是在二战中处于同一阵线也没放过对彼此的针对,在二战结束后更是陷入了长期的冷战,在军事、经济、政治领域都进行着对决,但是当时苏联的经济并不是很好,在二战中苏联的投入和损失要远远大于美国。

美国对这些国家打贸易战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其美元的价值。
扩展资料
中美贸易争端,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比较具有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而后者是市场不完全起作用的,它们对两国经济福利和长期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
中美贸易关系自从两国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就在摩擦和曲折中发展。一年一度的最惠国待遇审议,与贸易有关或者无关的人权问题,正是中国“入世”前中美贸易关系特点的真实写照。
中国“入世”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反倒有所增加,美国成为了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
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20%以上涉及中国。尽管庞大的美国市场和迅速崛起的中国市场,以及日益密切的经贸往来,使得这两个国家相互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此激烈的贸易摩擦,不禁让人担心中美经贸关系的前景。
美国贸易不是单纯的经济决策,而是经济利益和政治现实的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美贸易争端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 2008年变化
①  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  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 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 《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枪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 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 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 2008年进展
① 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 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 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 2008年进展
① 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 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 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 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 210.43, 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

  1. 关税管理制度。《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3.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中国历史上有哪些对外贸易或对外交往事件?
顺便去倭国封个王,去朝鲜把个政,还有悲怆的去蒙古高原嫁女人。。。可以说中国最主要的对外交往就是唐、汉、元、宋、明(按交往热度排),路线主要是西域,南海,东海。。。唐朝是为了交流和贸易,汉朝是为了寻找打击匈奴的盟友,元朝是由广大的疆域和发达的海漕运输促使的,宋是因为经济和科技发达,...

中国的贸易发展史!
以下是1949年之后的中国的贸易发展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逐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但受到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制约,对外贸易发展相对缓慢。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成为中国加快现代化建设、改变落后面貌、促进经济发展和...

我国古代有哪几条重要的国际贸易通道?
陆路西运,远离商品产区,既不经济,又不方便。何况对于环太平洋各国,陆上丝路无法到达。陆上丝路的自然条件十分恶劣,要越过葱岭和戈壁沙漠,风沙弥漫,行程艰巨,又只能靠骆驼运输,运输量有限,而且时间久,运费高。其三,与当时主要外贸商品有关,汉代对外贸易中丝织品占很大比例,而两宋时期陶瓷制品...

简单举例介绍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哪些
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 郑和下西洋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止于什么时候?
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经海路同外国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造船航海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成为古代中国对外经济联系的一个主要渠道。历史沿革 中国的海外贸易历史悠久。早在秦汉之前,中国已同近海国家有了贸易往来。汉代商船已远达印度东南海岸,并同印度支那半岛、马来半岛...

中国在古代是如何称呼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的,与哪些海上贸易
中国的海外贸易历史悠久。早在秦汉之前,中国已同近海国家有了贸易往来。汉代商船已远达印度东南海岸,并同印度支那半岛、马来半岛、马来群岛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的海上贸易关系。魏晋时期,北方曹魏同日本、江南孙吴同印度支那半岛诸国也经常有贸易往来。南北朝时期,中国同沿中印航线各国的贸易更为频繁...

中国历史上与国外通商的发展过程,它对中国当今的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启示...
蜀身毒道是早在国历史上的秦汉时期就已经由四川及各地商人沟通了的一条通往印度的民间商道。汉代张骞在西域大夏,曾见有邛杖蜀布,问之市面,言自身毒国来,因知身毒国去蜀地当不远。当时蜀地与印度之间有一个独立的昆明夷作为中介。海上贸易东洋在战国时代辽东半岛与朝鲜半岛,日本就有通商关系。汉代,山东登州成为...

中国古代有哪些改变历史走向的“贸易战”?
低头向宋朝求和。宋仁宗被打的颜面尽失,也急需一个台阶下。于是两边一拍即合,罢兵和谈。历史上发生的这两次贸易战虽然年代久远,与今天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一个是不让自己的东西卖出去,一个是不让外面的东西卖进来。但原理是一样的。衡山国和西夏都是因为在粮食上被掐了脖子才不得不妥协。

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商路有哪些?
尼泊尔、印度境内(此为滇越茶马古道)、直到西亚、西非红海海岸。3、海上丝绸之路海上丝路起于秦汉,兴于隋唐,盛于宋元,明初达到顶峰,明中叶因海禁而衰落。海上丝路的重要起点有番禺、登州、扬州、明州泉州、刘家港等。规模最大的港口是广州和泉州。广州从秦汉直到唐宋一直是中国最大的商港。

历史上中国与外国文化交流贸易经商有哪些商道
滇藏茶马古道大约形成于公元六世纪后期,它南起云南茶叶主产区思茅、普洱,中间经过今天的大理白族自治州和丽江地 区、香格里拉进入西藏,直达拉萨。有的还从西藏转口印度、尼泊尔,是古代中国与南亚地区一条重要的贸易通道。普洱是茶马古道上独具优势的货物产地和中转集散地,有着悠久的历史。2013年3月5日...

乾安县19115062265: 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体系确立的标志是什么
贯菡外用:布雷顿森林会议 Bretton Woods Conference 联合国货币及金融会议的别称.1944 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的华盛顿山大旅社举行.45个国家通过了将在以后28年内控制世界贸易和货币体系的一项综合性协定. 第一次和第二次世...

乾安县19115062265: 16 - 19世纪的三角贸易有哪些内容? -
贯菡外用: 16世纪开始的“黑三角贸易”即奴隶贸易,欧洲奴隶贩子从本国出发装载盐、布匹、朗姆酒等,在非洲换成奴隶沿着所谓的"中央航路"通过大西洋,在美洲换成糖、烟草和稻米等返航.在欧洲西部、非洲的几内亚湾附近、美洲西印度群岛之间...

乾安县19115062265: 历史.布雷顿森林体系属于货币体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属于贸易体系.为什么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布雷顿森 -
贯菡外用: 这个说法是错的,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一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了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属于战后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体系

乾安县19115062265: 美国为什么在南北战争后至一战期间推行全面贸易保护主义 -
贯菡外用: 一、历史的回顾在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的制造业由于战时英国制成品进口的困难而受到了意外的保护.战争后,尽管在舆论上有帕特里克·亨利那样的政治家在鼓吹“贸易...

乾安县19115062265: 为什么美国长期采取自由主义的公平贸易政策 -
贯菡外用: 一方面随着日本经济的崛起和欧洲经济的恢复,美同日、欧之间的贸易冲突有所上升,浮动汇率制度加大了贸易摩擦和国际间协调的难度,美国的贸易政策开始日趋保守;另一方面,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冷战结束,西方国家更多地重视经济政...

乾安县19115062265: 求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详细历史背景及颁布原因 -
贯菡外用: the trade reform act of 1974 1974年的贸易改革法案 战后,以GATT/WTO原则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各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可以说,这个多边贸易政策的框架是由美国倡导发起的. 战后初期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

乾安县19115062265: 历史上美国都对哪个国家打贸易战 -
贯菡外用: 85年到95年,美国对日本进行了一次贸易战争,日本现在元气也没恢复.对欧洲也有过,次数很多,范围更广.几次亚洲金融危机,都是美国主导.其实每次贸易战的根本目的是稳定美元的主导地位.

乾安县19115062265: 以美国为核心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时如何形成的?这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产生了什么影响? -
贯菡外用: 二战后形成的1944年 在美国召开布雷顿森林会议 接着开始建立以美元为主导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45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正式成立 然后 建立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体系47年 美国 中国等23个国家签署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 它确立了国际自由贸易体制 形成了以美国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体系 下面影响 确立了美国在战后初期的经济霸主地位 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进行经济扩张 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趋势 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向着体系化 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必修二上的···累···

乾安县19115062265: 美国的经济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
贯菡外用: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今天,主要经历了两种经济形态: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1)自然经济:又称自给自足的经济,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极不发达状态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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