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的资料有吗?

作者&投稿:自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英美法系模拟法庭程序~

从检控方向法庭提起控诉至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的流程简介: 庭前程序 一、检控方以某一罪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被受理后,被告就检控方所控罪名是否有罪做出答辩。一 如被告做有罪答辩,直接进入判刑程序。二如被告做无罪答辩或不予争辩的答辩,法官确定开庭日期。 三、在庭前准备阶段,控辩双方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 四、法官组织召开审前会议,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及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 五、如果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的则由法官审理,只要被告不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必须在一审召集陪审团。 审判程序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书记员到场安排控辩双方到庭,法警押被告到庭。双方证人到位等候法庭传唤。 二、陪审团就座,由陪审团团长领誓,进行庭前宣誓。 三、全体起立,法官到庭。 四、开场陈述:先由检察官陈诉,包括指控性质,案件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再由辩护律师后陈述包括主要的辩护要点。 五、起诉方举证,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作证之前进行宣誓 六、辩方举证,同上 七、总结辩论:检控方首先作总结辩论。辩护方有针对性地作总结辩论辩论 八, 法官指示陪审团 九, 陪审团评议 十, 陪审裁决 法官结束此次法庭程序 ==================================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以下规定:
1、陪审员必须接受法官的指示;
2、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讨论参加陪审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审员);
3、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记录,不得发言,不得提问;
4、陪审员未经法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
5、陪审员未经法官同意不得使用电话

英美法系尊崇的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在英美,如果发生了案件,是参考从前的判例来判的,除此之外法官也可以考虑用成文法来判。法官做出的判决具有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适用效力,可以同国家法律一样作为审理案件的标准和依据。
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动参与案件追查的”纠问者“角色,在英美法系法官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的角色,不参与辩论。(有点像主持人,下面管下面辩,陪审团管陪审团议,法官主持次序,最后宣读下判决书)。但是从法律渊源、司法体制与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权威来看,英美法系都是超过大陆法系的。
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有点不同。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合议结果无法让自己接受,不符合法律,那么在英国通常法官会自行判决,而在美国则通常是尊重陪审团的意见。(虽然在很多州法官有不理睬陪审团结果的权利。)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跟香港是一样的,看电视的时候可以关注下!!!!

(一)庭前审查:英国和美国的庭前审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控诉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法官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法国和德国则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不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证据,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庭审原则:
从立法上看,我国与西方各国均规定了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并允许新闻媒界予以报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国均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这一原则。另外法国和德国还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应该一次连续性进行完毕的不间断原则和法庭必须依职权主动调查所有有助于案情的证据的职权调查原则。

(三)庭审开始:
英国和美国一般由经抽签和要求回避程序后组成的陪审团与法官组成法庭,法国和德国由首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法庭。我国则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审判或实行法官独任(简易程序)。法官宣布开庭后,一般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针对起诉书作出答辩。在英国,被告人可选择作有罪答辩,这种情况下则不再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直接进行裁决,也可作出无罪答辩继续进行审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辩或不直接答复问题的,则由陪审团对此予以确定,另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其它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答辩,特赦答辩,“一事不再理”的答辩及不适于答辩和受审(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辩方式。在美国,刑事审判程序分为陪审团审裁、法官审判、辩诉交易三种形式。陪审团审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陪审团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作出裁断。法官在裁断的基础上就定罪、量刑独立进行判决。法官审判程序即由法官负责审判的全过程,陪审团不参与审裁。在这两种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选择作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作无罪答辩的,庭审继续进行。
辩诉交易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法庭接受此项协议,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该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这是美国独有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在法国,刑事审判有重罪审判程序、轻罪审判程序和违警罪审判程序。凡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属重罪,重罪案件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重罪法庭依据上诉法院审查庭的起诉裁定书进行审理。凡依法判处2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属轻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轻罪法庭管辖,不实行陪审制。判处2个月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为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受理,也不实行陪审制。在我国,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案件则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法庭调查:
英国、美国的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实行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证人证言是证据中应用最为普通的一种,绝大多数证人是由当事人提名和提问的,证人一般通过本方与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证明或反证案件事实,询问证人的程序为:首先询问起诉方证人,其次询问被告方证人,各方证人先由本方当事人主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这种交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两轮。法国、德国的法庭调查则是由庭长或首席法官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讯问被告人,出示、核实各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和核实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可作为证据的文书,引入交叉询问规则,控、辩双方可就各项证据质证、辩论。

(五)法庭辩论:
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起诉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我国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评议、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庭辩论结束后,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信程度,不可采用的证据,本案涉及的法律等问题作出总结提示后,陪审团退庭进行评决,投票表决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断,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判决。表决必须符合法定票数,否则无效。法国和德国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退庭评议,对不同的评议内容规定了不同的通过方法,一般按照罪过问题(是否构成有罪)、刑罚问题(加重,减轻情节等事实)、费用问题的判决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分开投票、连续进行的方法,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判决。我国则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要负责什么?
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F6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

英美法庭为什么不让拍照,只准画家描绘庭审现场
1:因为法庭是不允许拍照和录音的,这个在全世界是惯例 2:法庭画家,又被称为法庭画师,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播放美国的庭审都是一幅幅图画,这个在英美法系中是很平常的事情,出现这种事情的原因是因为美国法庭认为,带有主观观点的媒体报道会影响乃至误导舆论,给陪审团或者法官施加压力,不利于作出公正的...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理和判决反映了英美法系的哪些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缺陷: (1)大陪审团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2)金钱了影响法律审判的公正性。 (3)法律技术超越了法律的正义。 (4)美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使得当事人...

请教有关两大法系基础和原则之比较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4、注重法典...

哪些国家法庭有陪审团
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等 陪审团制度多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流行,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而法官只不过是在开庭过程中的一个代言人,宣布开庭,听取证据,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决定犯罪嫌颖人是否有罪的还是陪审团,现在中国也在学习这种制度中可取之处。

美国陪审团审理后可以上诉吗?
如果在组庭过程中不公正,那么结果也不会是美国人认可的公正。如果是组庭的瑕疵,是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的。美国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挑选程序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与法官分享或者共享审判权的一种制度。目前,陪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英美法系的庭审图片~~
看香港关于司法的电视剧,推荐《真相》当中的法庭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庭及庭审方式。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中的专家如何界定
英美法系认为,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在提出对自身最有利证据的同时,对对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疑,以便降低甚至消除该证言在事实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从而形成对本方来说最佳的诉讼观点,由此衍生出所认为的“最为公平”的判决结果。对专家证人制度而言,这种着力攻讦对方证据弱点或缺陷的庭审质证程序意味着尽管当事人...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区别
一、特点区别:1、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为追求实体真实,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第二,在案件审判上,法官指挥整个庭审,由审判长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而不受诉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总之,法官是“起...

英美法系中庭审咒语
纳尼

湛江市15644891988: 美国审案大致的程序 -
友怡三维: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

湛江市15644891988: 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
友怡三维: 你可以上香港律政司的网站查看香港的审判程序,香港的审判程序和英国基本相同

湛江市1564489198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
友怡三维: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湛江市15644891988: 为什么说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 -
友怡三维: 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其诉讼模式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对各自诉辩请求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有主张责任,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代为主张.比如,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通过诉答程序来主...

湛江市15644891988: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
友怡三维: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 在大陆法系中,诉...

湛江市15644891988: 西方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区别 -
友怡三维: 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诉讼中法官处于被动地位,由控辩双方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陪审团做出.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

湛江市15644891988: 我国法庭审判目前是什么法系?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
友怡三维: 我国属大陆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

湛江市15644891988: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仲裁程序的区别?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仲裁程序的区
友怡三维: 两者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大陆法系的审判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如采纳,给好评哦,亲

湛江市15644891988: 英美法庭布局 -
友怡三维: 英美法系的法庭布置部分民事、刑事案件,只有控辩双方. 正中间是法官,法官左右手边一边是控方、一边是辩方.正对法官,在法官、旁听席中间,是证人、鉴定人发言席位. 如果有陪审团、翻译等人员,另外安排座位.

湛江市15644891988: 英美法系有执行程序吗 -
友怡三维: 英美法系叫做普通法系,其特点是法官只管维持秩序和最后的量刑.而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是附近居民中随机选出的,经双方律师挑选后确定.普通法系实际上叫良心法,因为陪审团成员不能有相关专业知识,他们的判断依据就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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