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斡旋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作者&投稿:脂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试论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之区别~

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一般受贿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就能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全过程。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职权是否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制约关系、钳制关系。有则是一般受贿罪,无则是斡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尽管利用了行为人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但其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一般受贿罪则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2、斡旋受贿罪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一般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就斡旋受贿罪而言,无论是索贿的方式还是收受贿赂的方式,均要求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一般受贿罪在索贿的情况下,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法源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部分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97《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将这种行为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虽未明确给出独立的罪名,但理论界对此条界定为斡旋受贿罪已达成共识。此罪,日本刑法于1958年即予增设。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争议比较大,就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表意见。

以下答复由闫建业律师(大连提供)
●涉嫌罪名:介绍贿赂罪或者行贿罪,因为介绍贿赂罪有时难以与行贿罪及受贿罪的共犯区分开,所以要根据具体情节做出认定。比如,明知朋友要贿赂村书记,而受朋友之托将村书记约至事先安排好的咖啡厅,制造村书记与朋友不期而遇的机会,然后便退出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受朋友之托,明知朋友的行贿目的而直接代朋友向村书记交付财物,应当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
●从构成上对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主观方面:首先,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
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为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创造条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介绍贿赂的外延只限于在行受贿双方疏通渠道、传达信息、调和分歧,而不包括具体的实行行为,如转交财物。
●法定刑比较:
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罪的法定刑(重):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重):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另外,在情节问题上还要考虑介绍人的动机、目的及介绍人非法获益的多少。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只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才有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与贪污罪主体的认定范围相同。

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认真的分析了。


斡旋受贿罪是什么意思?
一、斡旋 受贿罪 是什么意思?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

什么是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的区别
3.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斡旋受贿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首先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然后通过...

以斡旋的方式构成受贿罪立案标准
对于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叁万元及以上方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受贿罪则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务或者权力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从中收取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什么是斡旋受贿 它与介绍受贿罪的区别
您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定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同:针对的对象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

斡旋受贿罪(本罪)立案标准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

什么是斡旋受贿?
那么,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何区别呢?首先,斡旋受贿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不一定要积极行使,只要间接施加影响即可。具体表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如主管、负责或承办某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影响他人行使职权。即使作为单位领导...

斡旋行贿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然而,若行为人是借助于离退休前职务所积累的影响力,那么这并不构成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需明确知晓唯有借助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力,方能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若对此事毫不知情,便不存在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行为人并未构成斡旋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区别
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但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罪的一种...

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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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如何定罪量刑?涉嫌金额60万怎么判?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如何定罪量刑?涉嫌金额60万怎么判?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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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您好,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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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常说的“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一种特殊形式.

新城区15252349589: 受贿罪中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有区分吗 -
成王虾金格: 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如果说这个B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会定斡旋受贿罪.但他仍旧是共犯,只是罪名不以该罪名论处.可能会定行贿罪的共犯.最后还要看B有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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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一、从以下几个要件来认定受贿犯罪: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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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是有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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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区别:1、条件不同: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2、主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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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

新城区15252349589: 单位斡旋受贿犯罪为什么不构成单位受贿罪.那它又成立什么犯罪
成王虾金格: 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中没有规定单位斡旋受贿这一行为方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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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虾金格: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新城区15252349589: 怎么认定受贿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成王虾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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