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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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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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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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 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参考资料:外贸宝典
国家都同意用的东西,我没什么意见.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 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参考资料:外贸宝典
国家都同意用的东西,我没什么意见。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行业)里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或方法,并在与法律不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而成文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则是由国际经济或商业组织根据长期的商业惯例制定的,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
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从长期的、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丰富其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大的约束力,但是,它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对贸易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列举如下:1、互惠性 国际贸易惯例基于互惠原则,即各国之间的贸易应该是相互有利的、平等的和公平的。互惠性体现在贸易的平衡性和相互依存性上,各国通过贸易互相满足需求,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2、自由贸易 国际贸易惯例倾向于支持自由贸易的原则。自由贸易强调国家之间的贸易应该基于开放...

3.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何区别?如合同内容与惯例有冲突以什么为准...
呵呵。。国际经济法问题哦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起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由以下这些: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习惯的区别与联系
都是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个词的,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原则和做法,原来是不成文的,后来许多被成文法接受,不过现在还是保留了许多不成文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贸易习惯是外行话,意思就是惯例。

Q3: 使用最广泛的是哪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惯例包括三种,分别为《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用最为广泛,其他两种惯例较少使用。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的...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国际贸易惯例使用: ...

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解释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一套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细则和程序的标准化规范。于2007年首次发布,目前已经成为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指南,适用于所有使用信用证进行货物交易的贸易双方(买方、卖方、银行等)。...

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条约三者的关系各有互补性,是不相违背的。如有违背也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说明。就一般情况的话而言,首先要尊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不违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国际条约,而国际贸易管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条约,没有绝对...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国际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种术语,或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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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师精氨: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行业)里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或方法,并在与法律不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

勃利县15538066691: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
胡师精氨: 国际贸易主要惯例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

勃利县15538066691: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
胡师精氨:[答案]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由以下这些: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

勃利县15538066691: 什么叫国际贸易惯例? -
胡师精氨: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勃利县15538066691: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
胡师精氨:[答案]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托收统一...

勃利县15538066691: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目前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
胡师精氨: 关于贸易术语最权威、影响力最广泛的惯例是由国际商会(ICC)始于1936年制定的Incoterms. Incoterms历经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为Incoterms2010,共11种术语: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AT, DAP, 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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