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修正)

作者&投稿:贡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重庆市教师证的问题~

从事教师工作是否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是。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成为教师,还需参加公开招聘。

2. 教师资格分几类,有何学历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类。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七类教师资格学历要求如下:

序号
教师资格种类
学历要求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师资格证书在哪些地方适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4.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哪些学校任教?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例如,某人已经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该人可以在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担任教师(详见《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因此,不需要再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证书有有效期吗?

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6.具有国外学历的申请者如何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具有国外学历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其认定程序和条件与具有国内学历者相同。

7.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有何特殊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除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外,还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8.已经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以初级中学语文学科为例),如果要任教其他学科,是否还需要重新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不需要。

教师资格种类只有七类,具备某一种类教师资格,证明其具备了在相应层次任教的资格,具体的任教学科由所聘任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决定。

9. 已经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以初级中学语文学科为例),如果要申评其他学科的教师职称,是否还需要重新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不需要。

只要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即可参加相应职称申评。

10.哪些人可以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学校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其中民办高校为已签订聘任合同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专任教学人员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暂不受理社会人员的申请。

11.哪些中等职业学校幼教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根据《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条件,经审核共有18所学校幼教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其名单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链接)。

12.户籍和档案都不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可以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吗?

不可以。

户籍或档案都不在重庆市的,不予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申请。

13.非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不可以。

全日制普通院校在校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年内(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凭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进行报名。

参加函授、自考、夜大、电大和网络教育等成人教育的学生须取得毕业证书后才能报名参加考试。

14.报名考试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需准备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或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材料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3)重庆市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5.户籍、档案证明材料在哪里开具?

户籍证明一般指本人的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档案证明由本人档案管理机构开具,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

16.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获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证明?

(1)在校期间必修或选修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所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或档案保管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单。

(3)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且成绩合格,由重庆市补修实施机构(机构名单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

17. 重庆市有哪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实施机构?

目前全市共设32个《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实施机构,补修实施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已在重庆教师资格网公布,考生可以根据就近原则选择补修地点。

除以上规定的补修实施机构外,其它机构无权开展补修工作。各补修实施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补修时间,考生需提前咨询。

18. 申请不同种类的教师资格,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是否相同?

不同。

(1)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且合格,可以报名参加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考试;

(2)补修专科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且合格,可以报名参加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考试;

(3)补修中师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且合格,可以报名参加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考试。

19.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能否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不能。

《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才具备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科目都必须参加。

20.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其成绩合格证明在重庆市有效吗?

无效。

目前,各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不完全一样,补修内容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其他省区市参加补修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不能作为重庆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的有效证明。

21. 补修成绩合格证明材料有有效期吗?

没有。

考生可凭此证明材料报名参加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考试。

22.教师资格认定对普通话有什么要求?

《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根据《关于重庆市普通话水平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渝教语[2007]4号)要求,重庆市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23.在哪些地方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考试?

在各个区县和高校的语委办、普通话测试机构均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每个机构组织考试、领取证书的时间不相同,需提前咨询。

在重庆市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基地(设在重庆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参加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每个月第三周星期五上午报名确认、培训,下午测试,测试基地联系电话86380493,重庆市语委办电话:63875534。

24.外省市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是否有效?

有效。

国家语委《关于颁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25.教师资格报名、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什么时候?考点如何设置?

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从2010年起,每年两次,春季、秋季各组织一次。春季一般3月初报名,4月初考试;秋季一般8月中下旬报名,9月中下旬考试。考点设置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市统一设置若干个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为准。

26.网上报名填报的信息有误怎么办?

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截止之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修改网上报名信息。一旦网上报名提交成功,将无法再次修改。

27.考试报名现场确认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4)户口或档案证明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其他在网上报名时填写信息的证明材料。

28.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在哪里购买?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可在重庆教育学院(南岸区四公里)成教楼203办公室直接购买(联系电话86380495),也可在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预订;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相关文件及材料、学科专业素质参考教材书目已在重庆教师资格网公布,购买相关教材可在各新华书店咨询。

29.考试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30.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合格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共六科,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实行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五科: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科专业素质;面试科目为综合实践能力。六科总分为300分,其中教育学50分,心理学50分,教育法律法规35分,教师职业道德15分,学科专业素质100分,综合实践能力50分。

教师资格考试满分为300分。考试总分不低于180分,同时,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成绩合计不低于90分,方为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如果一科或某几科合格,但不符合考试合格标准,下次考试时需重新报名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

31.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具体的公布日期参见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考生可进入“考试成绩公布”栏目查询,也可向报名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咨询。

32.对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如何申请查询?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考试机构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各区县考试机构。

33.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有效期吗?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当次和下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逾期考试成绩无效,必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认定。例如:某申请人员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能在2010年秋季和2011年春季申请认定,逾期没有认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34.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1)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2)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在每年春季开展认定)。

(3)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3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该如何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首次须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任教学科。

36.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首次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内,直接到户籍或档案所在地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学历层次和所学专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7.非师范教育类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根据《教师法》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建议申请人员选择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科进行申请。

38.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吗?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费用。

39.认定时网上申报的信息必须与报名考试时的信息一致吗?

不一定。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申请任教学科等信息在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两个阶段必须一致,否则将不予认定。

其他如户籍所在地、手机号码等信息如实际发生改变,以修改后的为准。

40.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双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有国外学历者,须提供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修学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原件(2011年前参加补修机构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无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可向原补修机构申请开具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交验原件;
(8)体检表1份,其中单项体检报告不提交;
(9)小2寸(48mm×33mm)正面免冠登记照1张。
材料1-7均使用A4纸张,材料2-8按顺序装订在一起,左上角单钉装订。

41.认定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有具体要求吗?

认定网上报名必须提交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114像素(宽)×156像素(高),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小于19kb,必须为正面免冠登记照,一般为蓝色或红色背景,艺术照、侧面照、大头照均为不合格照片。

认定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张贴的照片、提交的电子照片、提交的小二寸(48mm*33mm)纸质照片必须同底。

42.户籍或档案所在地发生变更了,在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如还在重庆市范围内,凭变更后的户籍或档案证明材料在变更后的区县教委人事科提出申请,如户籍和档案均转移至重庆市范围外的,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43.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联系医院进行体检?

不行。

体检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具体体检医院、时间、体检表格提交等事宜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安排,考生自行到其他非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的结果无效。

44.体检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

45.思想品德鉴定应由部门填写?

在职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任职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就读学校的院系填写。

46.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后不能按期毕业,是否可以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期毕业,其学历视为不合格,不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机构必须及时将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全部收回并销毁,同时登录教育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将认定数据删除。

4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何留存、装档?

申请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认定机构填写完成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一份装入申请人员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的重要依据,每个申请人员需认真确认。

48.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如何查询?

教师资格认定结果一般在现场确认后10日左右公布,申请人员可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认定结论公布”栏进行查询,具体日期参见“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49.在哪里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在申请认定的机构领取,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学校领取。

50.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社会人员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应届毕业生还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若委托他人领取,还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1. 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如何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档?

社会人员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需领取经认定机构用专用袋密封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自行负责装入个人档案。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 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学校统一装档。

当然是全国省市区。目前仍然使用繁体字的地区有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汉字文化圈诸国,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社区多为繁简体并存,中国大陆地区在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手书题词、特殊需要等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含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规范表为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一条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市各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拼音、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校刊(报)、板书、板报及其他教学用资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影视作品及舞台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第八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第九条 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第十条 鼓励公民使用普通话,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达到一级水平,其中市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岗位人员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

  (五)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教师教育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教师教育类其他专业学生以及非教师教育类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达到二级水平。第十一条 路(街)名、桥名、居民地名的名称标志,设置在游览景区(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标志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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