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唱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第七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九条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第七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九条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第八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第九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请教废品回收公司要进口一批废钢要有那些证件?进口的数量是否有规定...
彩色复印件);(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我公司想从俄罗斯进口废旧塑料,有货源,有进出口经营权,想问一下具体...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七、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

从外国进口废钢铁需要什么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3、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7、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书封面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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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燃料原料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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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15245188211: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理条件流程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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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15245188211: 我国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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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览咳喘: 我们国家关于对进口废物都有哪些什么方面的管理规定?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十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对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也十分关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境外废物向我国境内转移、倾...

株洲县15245188211: 在废纸进口报检时应提供哪些报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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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览咳喘: 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资料材料如下:1. 书面申请报告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3.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4.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加工贸易) 复印件5.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或试生产批准文件 复印件6. 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7. 有效的监测报告及委托监测协议和监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9.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望以上材料对你有所帮助

株洲县15245188211: 什么是报检入境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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