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订)

作者&投稿:祢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七条 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第八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第十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生产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发给种苗生产许可证。
  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并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建立技术档案,生产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良种,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所需林木种苗,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造林组织者应当与林木种苗生产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商品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具备经营商品林木种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经营商品林木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建立经营档案。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林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林木种苗生产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苗相符。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第十九条 林木种苗调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种子园、母树林、无性系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树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检验资料和适量种苗,供鉴定、保存。
  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林业有害生物情况的调查和防治工作。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制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营造混交林,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区为中华鼢鼠、达乌儿鼠兔等。第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适时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第十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制度。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一期中、长期预报;市(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两期中、短期预报;县(市、区)及国有林业管理机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适时发布预报。第十一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第十二条 工程造林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的制度。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除治的,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支持种业科技创新,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第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况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九条 选育、生产林木良种实行补贴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国家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范围。

  加大对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等种苗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以及种业创新的资金扶持和投入。第十条 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第十七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莘县的自然资源
用材林面积6万亩,经济林4万亩;境内国有林场2个,市级森林公园1处;获得省级绿化示范村荣誉称号的村庄49个;苗木生产面积20000余亩,年出圃合格苗木1500余万株;全县境内绿色通道长1100公里;全县适宜农田林网化面积128万亩,已林网化面积76万亩,占宜林网化面积的60%;活立木蓄积量206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达到33.35%。

古文中“杀地”指的是什么?
介绍了葵、蔓菁、蒜、葱、韭、姜、苜蓿等的水土要求、养料条件、采摘及收割方法、储藏方法等;介绍了枣树、桃树、李树、栗树、木瓜、花椒等果树的栽培和养护技术;介绍了桑树、榆树、棠、楮树、槐树、竹子、紫草等经济林木的种植和管理方法。 对于树木果蔬的培植管理,书中提到了许多精确科学的方法和经验。例如书中在...

峨眉山的保护意义是什么呢?
(三)栽培管理。1、种苗:采用无性系良种苗。2、种植:种植时间每年春、秋两季。种植密度每666.7m≤7000株。3、施肥:基肥以有机肥为主,每666.7m施商品有机肥料≥200kg,或腐熟农家肥料≥1000kg。4、病虫防治:采用绿色防控技术措施。5、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汨罗市19331164404: 林木种苗引种审批引用的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的哪一条
茹樊沉香: 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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