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万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

  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第五条 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服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评级结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六条 鼓励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在本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

  非本充装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并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

  (三)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对盛装单一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对盛装混合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其制造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气瓶建立电子安全技术档案,对气瓶参数、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第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并涂敷下次检验日期;

  (二)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三)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气瓶安全重大隐患的,在5日内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委托的气瓶检验机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及时上传送检气瓶的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气瓶检验机构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提供条件和便利。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第十六条 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第四章 气瓶充装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第三十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三十六条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第三十七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三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第四十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第四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第六章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第五十一条 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

  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第五条 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服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评级结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六条 鼓励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在本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

  非本充装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并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产品合格标签;

  (三)在新购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涂敷下次检验日期,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对盛装单一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与气瓶制造标志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对盛装混合气体气瓶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其制造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气瓶建立电子安全技术档案,对气瓶参数、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根据授权将气瓶的记录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第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标示检验合格标志,并涂敷下次检验日期;

  (二)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三)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气瓶产权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实际检验的气瓶数量和检验工作情况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存在气瓶安全重大隐患的,在5日内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委托的气瓶检验机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及时上传送检气瓶的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气瓶检验机构上传检验数据至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提供条件和便利。


气瓶充装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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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贾力太: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

沾化县17371976462: 2015年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是什么?气瓶的相关标准法规有哪些 -
底贾力太: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相关的法规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沾化县17371976462: 广州市现在煤气多少钱一大罐? -
底贾力太: 管道油制气: 2.50元/立方米(民用) 管道天然气: 3.45元/立方米(民用)管道液化气: 18元/立方米(民用)瓶装液化气: 102 元/瓶(14.5公斤)96833 液化气收费标准 液化气收费标准第一部分:客户类别及气价 1、集资户 气...

沾化县1737197646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什么 -
底贾力太: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沾化县17371976462: 气瓶不封口按什么条款处罚 -
底贾力太: 气瓶没封口可拒收安全生产咨询现场火爆,职业病、煤气安全、游乐设施成热点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余德旋刘芬)气瓶没有警示标签或封口的,使用者可以拒收.游乐设施不完善可拨12365投诉.昨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

沾化县17371976462: 怎么才能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 -
底贾力太: 1、气瓶的安全附件如瓶帽、瓶阀、防震圈、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要保证完好有效. 2、气瓶的库房需设置防雷设施,库房内应当干燥、阴凉通风,保持所储气体的安全温度,并配置机械通风装置. 3、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气瓶的安全资料齐全,气瓶应当到当地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4、空、实瓶分开储存,并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 5、根据所储存的气体,设置气体浓度超标报警装置,库房内的电气可选择防爆型. 6、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进行日常检查. 7、充装气体应当到具备气瓶充装资质的机构进行气瓶充装. 8、气瓶库房内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注意静电.

沾化县17371976462: 气瓶充装许可证换证程序及所需资料 -
底贾力太: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一)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 (二...

沾化县17371976462: 煤气罐使用年限一般是多少 -
底贾力太: 您好!煤气罐的正式名称叫“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里装的不是煤气(一氧化碳),而是液化石油气(烃类).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使用的最长年限是15年.为了让您知道更多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知识,现将《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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