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8修正)

作者&投稿:成王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第六条 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 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十条 全市绿化的目标是: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按地区类型分区的绿化目标为:

  (一)平坝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十二;

  (二)浅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二十;

  (三)深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五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四十;

  (四)山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绿化目标制定本行政区绿化的阶段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第十三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不含林业用地)的绿化和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管理权属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道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使用专用线的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单位的负责人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决定。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植树依照《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它形式兴办绿化事业。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区为3000~5000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为2000~4000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区留用70%,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七条 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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