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国家标准可验证测量系统能力

作者&投稿:邴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判断测量系统是否可信的依据是什么~

测量系统是否可信主要表现在准确度、稳定性、以及对被测量的测量适应性上,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用更高准确度等级的器具去校准测量系统,得到测量系统的准确度;
2、考虑用稳定的被测对象去跟踪测量系统是否稳定;
3、对被测量的极端情况进行测量,是否满足测量性能要求。

计2量检定人y员管理办7法 第一k条 为2了y加强计4量检定人g员管理,提高计3量检定人u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5华人l民共和国计3量法》及m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8法。 第二g条 在法定计6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4从5事计2量检定活动的计7量检定人n员的管理,适用本办4法。 第三m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8下k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2量检定人l员实施统一v监督管理。 省级及g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l在各自职责范围内3对本行政区y域内0计3量检定人m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2量检定人k员从1事计1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j核准,取得计3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p条 申请计1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2下w条件: (一y)具备中3专m(含高中3)或相当于y中0专w(含高中3)毕业以3上i文6化6程度; (二c)连续从2事计5量专h业技术工m作满4年,并具备6个l月3以8上e本项目工g作经历d; (三u)具备相应的计8量法律法规以7及t计3量专q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5事项目的计7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l)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5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2条 申请计7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6下e材料: (一i)资格申请书8; (二i)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o条 申请计0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e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h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y齐全或者不q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日0内7一q次告知申请人e需要补正的全部内6容。 第八m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m应当自受理申请之q日6起20日0内4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s日7起60日5内5向申请人m颁发《计2量检定员证》;作出不h予6核准决定的,应当书6面告知申请人c,并说明理由。 第九f条 计4量检定员从7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e条 《计0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1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1事计1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0个w月0前,向原颁发《计1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g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6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w一g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s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8自作出核准决定之t日4起8年。 第十d二u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7上n质量技术监督部门n颁发的《注册计7量师注册证》的,可以5从6事计2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6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0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g三d条 任何单位和个y人v不f得伪造、冒用《计2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5量师注册证》。 第十v四条 计1量检定人f员享有下c列权利: (一n)在职责范围内1依法从0事计1量检定活动; (二u)依法使用计2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7件; (三f)参加本专q业继续教育。 第十d五z条 计3量检定人i员应当履行下m列义e务: (一s)依照有关规定和计6量检定规程开z展计5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w)保证计6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e)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1量基准和计1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委托的与s计6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q)保守在计3量检定活动中3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v六7条 计6量检定人i员不a得有下f列行为6: (一f)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3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o)违反0计1量检定规程开t展计7量检定; (三i)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8量标准开y展计1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0其他方2式非法转让《计2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3量师注册证》。 第十s七d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应当加强对计4量检定人f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0量检定人o员管理档案,并将计2量检定人g员有关情况逐级上l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b八e条 计5量检定人c员出具的计0量检定数据,用于c量值传递、裁决计3量纠纷和实施计2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y。 第十n九b条 任何单位和个t人w不u得要求计3量检定人v员违反2计4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7量标准开c展计2量检定;不x得以8暴力c或者威胁的方5法阻碍计6量检定人p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k十f条 未取得计2量检定人d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6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0从8事计7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0上c地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l予2以7警告,并处1千z元i以5下x罚款。 第二u十x一f条 违反1本办4法第十k三u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2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6的,由县级以1上q地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q予7以2警告,并处5万u元b以0下d罚款。 第二e十c二q条 违反0本办0法第十i六1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7的,由县级以6上w地方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s予2以7警告,并处3千g元b以1下e罚款。 第二a十x三n条 本办6法所称法定计7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0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7法所称计2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n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x十t四条 计1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5、考核合格证明和《计0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6及n计3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g制定。 第二i十k五i条 本办6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t十e六0条 本办2法自2008年3月80日1起施行。6664年0月470日0原国家计1量局公5布的《计3量检定人k员管理办4法》同时废止7。 注册计6量师制度 第一n章 总 则 第一h条 为2加强计0量专w业技术人t员管理,提高计5量专s业技术人d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1华人v民共和国计7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0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c条 本规定适用于q依据计7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2事计2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0量技术工n作(以1下g简称“计5量技术工h作”)的专d业技术人m员。 第三i条 国家对从0事计0量技术工k作的专q业技术人y员,实行职业准入t制度,纳入x全国专x业技术人z员职业资格证书4制度统一u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6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6量师资格证书3,并依法注册后,从7事规定范围计7量技术工u作的专y业技术人i员。 第五n条 注册计4量师分3一x级注册计7量师和二z级注册计7量师。 英文7分5别译为1: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1条 人l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1下m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7量师制度工y作,并按职责分5工p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n、直辖市人r事行政部门v、质量技术监督部门h,按照职责分3工j负责本行政区v域内4注册计6量师制度的实施与x监督管理。 第二z章 考 试 第七g条 注册计8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x大e纲、统一q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w每年举行一z次。 第八t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5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x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c条 人k事部组织专b家审定注册计5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c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e条 凡x中4华人l民共和国公7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g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的考试。 第十t一p条 一i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z) 取得理学类或工k学类专e业大h学专m科学历w,工n作满3年,其中0从0事计3量技术工y作满6年; (二p) 取得理学类或工n学类专d业大h学本科学历d,工v作满6年,其中3从8事计4量技术工j作满0年; (三w) 取得理学类或工y学类专t业双1学士v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f作满6年,其中3从2事计0量技术工q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a学类专c业硕士w学位,工z作满2年,其中4从3事计1量技术工i作满7年; (五h) 取得理学类或工n学类专x业博士p学位,从3事计7量技术工d作满0年; (六3) 取得其他类专a业相应学历j、学位的人k员,其工o作年限和从3事计4量技术工i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c二f条 二z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h) 取得工n学类中6专h学历d后,从5事计1量技术工q作满2年; (二o) 取得理学类或工g学类专i业大r学专y科及h以8上f学历a或学位, 从0事计1量技术工r作满5年。 第十k三k条 一e级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f事部统一i印制,人b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6华人p民共和国一v级注册计4量师资格证书5》,该证书7在全国范围内4有效。 二l级注册计3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k、直辖市人t事行政部门i颁发人n事行政部门k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f共同用印的《中1华人m民共和国二l级注册计0量师资格证书7》。 第十e四条 以7不x正当手4段取得注册计2量师资格证书6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2之x日6起,当事人j5年内1不g得再次参加注册计1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c章 注 册 第十e五e条 国家对注册计1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7的人i员,经过注册后方8可以3相应级别注册计3量师名义h执业。 第十u六8条 质检总局为6一z级注册计0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z、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以1下s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x”)为5二i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t级注册计2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e作。 第十a七l条 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5并申请注册的人v员,应当受聘于n一l个u经批准或授权的计4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s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j,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e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h八g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收到注册计2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p齐全或者不m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0个v工g作日3内2,一e次告知申请人b需要补正的全部内7容。逾期不m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l日5起即为7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v予0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w注册专y用印章和注明日2期的书1面凭证。 第十u九s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t自受理之w日4起20个p工j作日5内1,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g级注册计6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k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z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2,将一x级注册计8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2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w员材料之d日0起20个y工j作日7内5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j予3批准决定的,应当书6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q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3不h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8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h日3起50个z工s作日7内6,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t,并核发相应级别《中6华人s民共和国注册计8量师注册证》(以5下b简称《注册证》)。 第二u十z条 《注册证》每一h注册有效期为8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3是注册计5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0量师本人i保管和使用。 第二k十a一h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3量师资格证书4之h日8起8年内2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r列材料: (一p)相应级别注册计3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r)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6; (三m)申请人c与r聘用单位签订6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x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v)计1量专o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6华人n民共和国计4量法》规定的《计7量检定员证》; (六1)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x十e二o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40个o工f作日7内3,按照本规定第十p七e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m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2作出是否准予4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8准予4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e列材料: (一d)相应级别注册计8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r)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资格证书3; (三c)与d聘用单位签订7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m)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p十w三v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6,注册计5量师变更专u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m七d条规定的程序办5理变更注册手8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6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v列相应材料: (一m)相应级别注册计8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j)与e变更后的专r业类别一p致的计5量专b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t)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m业的证明; (四)与r新聘用单位签订1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o)工c作调动证明、与g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g十k四条 注册计0量师因丧失行为7能力y、死亡h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g十f五q条 注册计6量师有下j列情形之s一p的,应当由注册计0量师本人v或聘用单位及h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b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5理注销手8续,收回《注册证》: (一m)不u具有完全民事行为2能力s的; (二x)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t)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b)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8)与r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a)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5量技术工a作资质的; (八f)因本人d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n重大g经济损失的; (九r)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n十o六5条 有下m列情形之r一r的,不k予4注册: (一a)不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3能力k的; (二p)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c)因在计3量技术工h作中4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y日1起至申请注册之t日1止6不p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i予6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f十o七a条 注册申请人l以4不a正当手6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8以1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1行政处罚;当事人f在5年内6不s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k十u八y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c予3注册的人y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g七t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p十n九y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2布相应级别注册计1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a对注销注册或不n予7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g十f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8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j注册期内0,注册计0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j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u十h一d条 注册计6量师依据国家计1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p展相应专o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o十r二t条 各级注册计5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6量技术工z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g注册的专u业范围内5,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o十n三b条 一b级注册计2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8量基准、计7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5及l其他计3量技术工f作,出具计1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c专s业项目二i级注册计2量师开t展工t作。 二y级注册计7量师执业范围:除计3量基准、计8量标准器具校准之x外的其他计3量技术工m作,出具相应计5量技术报告。 第三c十q四条 一p级注册计5量师应当具备下o列执业能力y: (一o)熟悉国家计3量法律、法规、规章及c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z富的计3量技术工o作经验; (二u)了v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3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u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o; (三a)熟练运用本专f业计2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6量基准、计8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g作,正确进行测量不g确定度分6析与n评定,出具的计3量技术报告准确无e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i业计8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i,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n业二l级注册计3量师工f作。 第三m十h五r条 二m级注册计0量师应当具备下b列执业能力a: (一b)熟悉国家计5量法律、法规、规章及v相关法律规定,有一s定的计1量技术工v作经验; (二n)熟练运用本专c业计7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3量基准、计2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d业量值传递(计3量基准、计8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d作; (三g)能正确出具本专t业计1量技术报告(计0量基准、计4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s十z六6条 在计8量技术工e作中6形成的计4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签字盖章后方4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s十y七n条 因注册计8量师出具的计8量技术报告不c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6量师追偿。 第五s章 权利和义h务 第三l十u八d条 注册计5量师享有下i列权利: (一i)使用本专w业相应级别注册计7量师称谓; (二r)依据国家计2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1从6事计7量技术工o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z)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l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h)对不e符合规定的计4量技术行为4提出异议,并向上b级部门z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7)对侵犯本人y权利的行为1进行申诉。 第三w十a九t条 注册计0量师应当履行下j列义e务: (一y)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j)执行计0量法律、法规、规章及z有关技术规范; (三e)保证计7量技术工p作的真实、可靠,以7及g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k完成的计1量技术工i作相关文2件上d签字。 (五o)不z得准许他人y以5本人f名义z执业; (六2)严格保守在计3量技术工b作中0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v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y)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6量技术工g作水7准。 第六6章 附 则 第四十k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y日8前,对长5期在计4量技术机构中8从1事计6量技术工r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c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p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7定条件的人w员,可通过考核认2定办7法取得注册计8量师资格证书5。考核认2定具体办4法由人l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p一f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c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q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p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o认0可的相应专p业学历n或学位证书8、从3事计5量专p业技术工z作经历e证明。台湾地区w专z业技术人f员参加考试办5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x业人b员申请参加注册计7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7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u二t条 取得注册计6量师资格证书5,并符合《工f程技术人k员职务试行条例》中4工f程师、助理工y程师、工q程技术员专l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t员,用人v单位可根据工e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q业技术职务。其中3,取得一m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2,可聘任工g程师职务;取得二k级注册计7量师资格证书1,可聘任助理工q程师职务或工t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d三g条 注册计1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z业划分8、需注册计1量师签字盖章的文4件种类、继续教育内7容、计3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8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8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b级注册计6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s、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7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c四条 在实施注册计4量师制度过程中0,相关行政部门n或相关机构,因工t作失误,使专y业技术人p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6华人n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1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w追偿。 第四十r五p条 相关行政部门y或相关机构的工x作人k员,有不q履行工q作职责,监督不n力u,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1,并造成不s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y级相关行政部门z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n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p员依法给予5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o六8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47日5起施行。dzlx>ㄛ▼Ш省ω汀浮ggvgx>ㄛ▼Ш省ω汀浮x>ㄛ▼Ш省ω汀浮

一个实验室所从事的标准/检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测量的溯源性和校准”是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定的《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1999)和《量值溯源的政策》(CNACL206—1999),为证明实验室是否在技术上具备指定的校准/检测能力,提供了测量溯源性方面的要求。   一、总的要求  在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实验室中,所有用于校准/检测的设备,包括对校准结果、检测结果或抽样结果的准确度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环境条件的测量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这种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实验室必须事先制定出实施的计划和执行的程序。在该计划中,应当包括对计量标准、作为计量标准的参考标准以及用于校准/检测的测量设备与试验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校准/检定、核查、控制及维护方面的内容,并形成一套制度。这就是《实验室认可准则》第9.1条以及即将替代ISO/IEC导则25(1990)的ISO17025草案(ISO/DIS/17025:1998)第5.6.1条提出的主要内容。  在这套制度中,首先对需要校准/检定的测量设备列出清单并加以标识,对有些只要求最初校准而后只需要进行功能检查的设备(如直流电源、正弦样板等),也应列出清单并加以标识。其次,应区分哪些是属于本室可以进行自校准的,即校准所用的计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是实验室自己拥有的;哪些是属于外部校准的,即必须选择溯源体系图中相应等级的外部机构(例如计量院所、计量中心及校准实验室等),通过送校或送检制度才能使这些测量设备始终处于受校或受检的控制状态。  对不同类型的实验室,这种外部校准和自校准的内容和要求会有所不同,但是一般须包含以下七个要点:  (1)对需要校准/检定的测量设备进行标识;  (2)说明测量设备上一次和下一次的送校或送检的日期;  (3)必要时提供外部机构校准/检定能力的证明,并对测量设备如何送达外部机构和如何接回本室的送校或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  (4)说明实验室如何保存来自外部机构的校准/检定证书,特别要注意证书中的信息是否与本室对应的校准/检测范围和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相符;  (5)提供实验室有能力对某些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所必需具备的测量溯源性的证明;  (6)说明自校准所采用的程序、方法,如何保存其记录、证书,并提供自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7)对测量设备校准/检定状态的保持、核查、变化趋势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记录。  实际上以这些要点为基础,实验室可以建立起对测量设备校准/检定的历史档案和数据库。利用这个数据库,实验室往往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信息,例如:  (1)对于同一台测量设备的同一参数或指标,在校准、检定或核查中如果反复出现超差,此时应引起实验室的高度关注,对其可能原因和后续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比如进行调整、修理、降级使用甚至报废处理(即从现行使用的测量设备清单中删除出去);  (2)对于偶尔出现的计量性能异常的测量设备,则应暂停使用并加以标识,直至查清问题并得到控制为止;  (3)对于在状态趋势与控制图上,显示某些参数正在超出预定控制限的测量设备,也应暂停使用并加以标识,直到查明原因、得到纠正并进行适当校准/检定为止。  实验室应配有专人或专门机构,对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状态进行识别和认定。  上面提到的“测量设备”是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资料的总称。“计量标准”的含义是: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例如1kg质量标准、100Ω标准电阻、铯频率标准、标准氢电极、有证的血浆中可的松浓度的参考溶液等。“参考标准”的含义是: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计量标准,在该处所进行的测量均由它导出。例如我国省级、市级、县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专业计量站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等。  二、对校准实验室的要求  对于校准实验室来说,这种测量设备校准/检定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确保由实验室进行的测量均可溯源到SI计量单位,包括溯源到有关的自然常数。测量的溯源性必须以实验室所从事的校准服务来保证,即通过校准服务来演示实验室的胜任能力、测量能力及测量溯源性。在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中,必须表明有一条不间断的溯源链,能够将校准与计量基准或实现SI单位的自然常数联系起来。校准证书上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测量不确定度以及(或者)符合指定计量规范的说明或声明。这就是CNACL201—1999第9.2条以及ISO17025第5.6.2.1条提出的主要内容。  上述“SI”(国际单位制)是指由国际计量大会(CGPM)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SI目前基于下列七个基本单位:长度单位米(m)、质量单位千克或公斤(kg)、时间单位秒(s)、电流单位安[培](A)、热力学温度单位开[尔文](K)、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cd)、物质的量单位摩[尔](mol)。“计量基准”的含义是: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其值不必参考相同量的其他标准,被指定的或普遍承认的计量标准。基准的概念同等地适用于基本量和导出量。“溯源性”是指: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也称为“溯源链”。  溯源性在ISO9000族标准中称为可溯源性或可追溯性,其含义比较广泛。在实验室认可和计量领域,溯源性反映了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量值的一种特性,即任何测量结果和计量标准的值,最终必须与国家的或国际的计量基准联系起来,才能确保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才具有可比性、可重复性和可复现性。而其途径就是按这条比较链,向测量的源头(计量基准)追溯。  溯源性是国际计量界广泛使用的术语,就其技术内容而言,类似于我国常用的术语“量值传递”,通过不间断的比较链构成的溯源体系类似于“检定系统”。但从管理方式来看却有重大差异。量值溯源是从下而上,企业可根据测量准确度的要求,自主地寻求具有较佳不确定度的参考标准进行测量设备的校准,甚至可以跨地区、跨国界与国家的或国际的计量基准进行比对或校准,因而可以比较合理地满足使用要求。量值传递则是自上而下的,尤其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一直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难免会形成计量检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且传递环节增多,从而会损失一些测量准确度。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多提倡量值溯源。  中国的量值溯源体系是基于我国《计量法》建立起来的,我国《计量法》第10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的法律地位由此而定,其内容一般包括文字说明和系统框图,比如说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名称、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检定方法及量值传递关系等。每一项国家计量基准,都应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计量检定系统。截止目前我国业已制定了93个计量检定系统表。  在CNACL201—1999第5.2条中,也规定质量手册及其相应质量文件应包括“5.2(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在制定该程序时,应注意实验室相关的量值溯源工作程序及量值溯源体系框图,特别要考虑如何确定复校或复检周期的问题。原则上复校周期取决于测量风险与经济因素,即测量设备在使用中超出允许误差的风险应当尽量小,而年度的校准费用应当保持最少,也即如何使风险和费用两者的平衡达到最佳化。在确定或选定测量设备复校周期时,一般须考虑以下六点:  (1)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检定周期的规定;  (2)在进行型式批准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建议;  (3)制造厂商的要求或建议;  (4)使用的频繁程度或频次;  (5)使用环境的严酷度及其影响;  (6)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的要求。  上面提到的“国际计量基准”是指:经国际协议承认的计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计量标准定值的依据。“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决定承认的计量标准,在一个国家内和为对有关量的其他计量标准定值的依据。“指定计量规范”是指:在校准证书上必须明确测量是按照哪一个规范或毫不含糊地参照哪一个规范进行的。“自然常数”是指:在定义具有更高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普遍性的量子计量基准时,所涉及的基本物理常数。例如:利用超导约瑟夫森效应依据2e/h来定义直流电压,利用量子化霍尔效应依据h/e2来定义直流电阻,其中h为普朗克常数、e为电子电荷量,它们都是不会随时间、地点和构成约瑟夫森结的材料等因素而变化的自然常数。  三、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对于检测实验室来说,ISO17025第5.6.2.2.1条规定:“第5.6.2.1条对于校准实验室的要求也适用于测量设备和具有测量功能的试验设备,除非已经证实有关的校准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影响(贡献)很小。如果出现这种证实,实验室必须确保所用测量设备具有测量必需的准确度”。换言之,检测实验室对第5.6.2.1条即上一节要求的遵从程度,取决于校准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的相对影响(贡献),如果校准是具有支配性的优势因素,则上一节的要求应得到严格遵从。但是,如果校准不是扩展不确定度的主要影响(贡献)分量之一,则可采用下述第5.6.2.2.2条中给出的其他方法来提供测量结果的置信度。  第5.6.2.2.2条要求,当实验室对SI计量单位的溯源性不可能实现以及(或者)不相关时,须用例如以下三种其他方式来提供测量置信度:  (1)使用适当的有证参考物质,以给出材料的可靠特性;  (2)使用有关各方明确规定并一致同意的协议标准或协议方法;  (3)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或能力验证计划。  这一条实际上包含了CNACL201-1999第9.3条的要求,即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下,实验室应对测量结果的相关性提供满意的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无论对检测实验室还是校准实验室,曾多次提到了测量不确定度,实际上它是一个表征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在测量结果的完整表述中,应包括不确定度。它可以是标准差或其倍数,或是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半宽度。以标准差表示的不确定度称为标准不确定度,以u表示。以标准差的倍数表示的不确定度称为扩展不确定度,以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表明了具有较大置信概率的区间的半宽度。不确定度有多个分量组成,对每一个分量均要评定其标准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为A、B两类,A类评定是用对观测列进行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实验标准差表征;B类评定则用不同于A类的其它方法,以估计的标准差表征。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称为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以uc表示,它是测量结果标准差的估计值。为获得扩展不确定度而对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所乘的数字因子,称为包含因子,一般以k表示,置信概率为p时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  为了确定有关的校准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影响或贡献,即确定它是否占支配地位或是否属优势分量,常常可以采用分部判断或分部校准的方法。在我国的量值溯源政策CNACL206—1999对“难以建立溯源关系时的处理”中规定,在溯源到国家/国际计量基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可采用分部校准,或通过参加适当的能力检证等提供相关的证明。  四、其他要求  (1)关于参考标准。实验室必须有校准其参考标准的计划和程序,参考标准的校准必须由某个能够提供测量溯源性的机构进行。对这样的参考标准,实验室必须只用于校准而不作它用,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以上ISO17025第5.6.3.1条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CNACL201-1999第9.5条和第9.4条的要求。  (2)关于参考物质。可能时,参考物质必须溯源到SI计量单位或溯源到有证参考物质。根据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程度,内部用的参考物质必须得到核查。以上ISO17025第5.6.3.2条的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CNACL201-1999第9.7条的要求。  (3)关于中期核查。为了保持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工作标准以及参考物质等校准状态的置信度,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进度对它们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上ISO17025第5.6.3.3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CNACL201-1999第9.6条关于在两次校准(或检定)之间应经受“运行检查”的要求。  (4)关于运输和储存。为了防止参考标准和参考物质受到沾污或损坏,也为了保证它们的完整性,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处置、运输、储存及使用方面的程序。当参考标准和参考物质用于固定实验室外部的现场检测、校准或抽样时,可能有必要再制定一些附加的程序。以上是ISO17025第5.6.3.4条的规定。  在CNACL206—1999量值溯源政策“关于溯源到国外计量基准”中规定,当进口的测量设备无法溯源到我国国家计量基准时,校准/检测实验室必须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还规定CNACL认可的海外实验室,必须提供溯源到本国/国际计量基准的有效证明。 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物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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