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哪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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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哪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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