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一些法律无情的资料,我们要开辩论会。谢谢!!

作者&投稿:黎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们马上就要举行辩论赛了,我们是正方,所持观点是法本有情,有谁能为我们提供点资料吗?谢谢啦.~

  这是事利~
  〔案情〕:

  江某与李某的母亲刘某于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江某有三个儿女,当时均未成年。刘某只有一个儿子李某。再婚时,刘某携其子李某与江某共同生活。江某三个子女仍住在江某原居住处,生活费用由刘某与江某共同支付。1989年至1991年江某的三个子女均结婚。1993年刘某与江某共同建造667平方米的四层楼房一栋。1998年8月31日,江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建造该楼房所欠债务由刘某偿还,该楼归刘某所有,由刘某返还10万元于江某。2001年江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江某又撤回起诉。2004年3月份,刘某因病去世,留下楼房一栋及人民币27万元。在刘某生病期间,江某的三子女未曾尽到赡养义务。现江某的三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

  〔分歧〕:

  法院受理后,经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行合议时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扶养关系。因为江某与刘某再婚时,三原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均由江某与刘某共同支付,且被告李某也不否认。再说当时三原告均是学生,也不可能有生活来源及支付相应的教育费用。虽然三原告在被继承人有病期间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其与被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而是基于三原告的父亲与被继承人的再婚的存在。随着三原告的父亲江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评析〕:

  笔者认为,三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三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理由如下:

  一、三原告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庭审中,三原告自认未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居住,被告也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未与三原告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对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设定了限制———是否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是指,继子女是否为被继承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如与被继承人没有共同生活也无任何来往,就不应认为有继承权。而在本案中三原告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继承人有病期间也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平时也未尽到生活关照的义务,对被继承人给予三原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只是单方输出,而不应算作是经济往来。

  二、被继承人对三原告的经济帮助,应定性为道义上的责任。

  因为三原告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因此被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向三原告尽到抚养义务。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即未形成法律上的“准血亲”。准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为自然血亲的补充。因此只能说被继承人对三原告的帮助是出于其与三原告之父刘某的婚姻关系而尽到的道德义务。

  三、没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在本案中,由于三原告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又由于刘某与江某婚姻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存在道德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三原告以自己未成年时其父与其继母结婚,且其继母为其提供了经济来源,认为其与其继母形成了法律的扶养关系来继承其继母的财产,这种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一,从道德和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道德要比法律的产生早得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唯一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消亡。第二,从依靠的力量来看,二者也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道德则不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褒贬、人们的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来进行调控的。第三,道德和法律作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只干涉人们的违法行为,而道德对人们行为所干涉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深入得多。

  5.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首先,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来看,德治和法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其次,从道德和法律的内容来看,二者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大家猜个歇后语:和尚打伞
答案是:无法无天

  不要把人为过错归咎到法律无情
  案例一

  2007年4月16日,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海龙,送妻子李林桃到该旗妇幼保健所待产。入院检查时,孕妇与胎儿状况一切正常。但是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却没能生出来。医生决定实施做剖腹产手术。下午2时左右,胡海龙去交血液费用时,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妻子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途中有限速路段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情况危急,家属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同意。而在产妇处于麻醉状态,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当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进产妇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18时左右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胡海龙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经过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有充足的与产妇血型匹配的血液,李林桃母婴也就不可能死亡。而直接原因是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达茂旗储血库没有与产妇血型匹配的血液。因为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储血库储用血需要报送储用血计划,由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在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储备血液还未及时补充。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妇幼保健所又没有采血资质,只能在眼睁睁看着产妇一步步走向死亡期盼着救命的血液尽快到来。

  案例二

  2007年3月25日午夜,孕妇程桂云突然感到肚痛,出现临产症状,因为丈夫武忠山不在家,邻居用摩托车将程送到了山东省河曲县人民医院,程桂云下车后自己走进妇产科。值班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产前常规检查。1时30分,程桂云出现难产和出血症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术前准备后,3时10分,开始对程桂云实施麻醉。3时40分,武忠山的哥哥武忠雄代表家属签字,程桂云开始进行剖腹产手术。在两个小时的手术过程中,产妇出血不止,出血量高达4000毫升,在用完两袋事先准备的B型血浆后,再去医院技术楼的检验科取血,已经没有血浆了。大夫让程桂云在场的小姑子跑到检验科取血。而手术正在进行中,由于临床没有了血浆,加上手术创口出血不止,医生只能用代血浆临时应急维持血压,并马上向值班院长做了汇报。临近早晨6时,值班副院长马青云听到医生汇报后,才电话通知医院检验副科长李美琴,联系忻州市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赶快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运送血浆。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两个多小时后赶到了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已经毫无用处了。

  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在对产妇实施抢救的两个多小时里。包括产妇母亲在内的家属在手术室门外哭成了一团,反复央求医院抽自己的血来抢救亲人,全被院方拒绝了,理由是血液采集须依法进行,县医院无权采血用于临床。

  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在6月5日,山东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村36岁的村民张建芳,晚8时30分左右在忻州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婴儿。产后,医护人员一时无法取出胎盘,出现产后大出血。医生随即安排人员与家属去市中心血库取血浆,当晚11时左右取来血浆时,产妇已无法救治,于当晚11时30分左右死亡。

  案例三

  2005年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准备表彰她,卢医生婉言谢绝了。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另据省卫生厅通报: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6月16日,这家医院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两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该医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于临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东川区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解释说,医院屡次临时紧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9月,东川区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后,该区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东川区距昆明160公里,取血来回需5~6个小时,可能会耽误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抢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无法供给该院请购的血浆。况且,用血计划难以估计,经常出现缺血现象。

  从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血液危机直接威胁到产妇与婴儿的生命安全,前者把国家法律当成挡箭牌,心安理得地看着孕妇与婴儿坐以待毙,在遵纪守法中让生命消逝。后者,违背法律受到处罚,却保全了产妇的生命。如果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照章办事,我们看到的有可能是和前面案例一样的结果。

  我们常说法律无情,的确,法律是不讲感情的。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医院在输血问题上拒绝患者家属为亲人输血的请求是没有过错,可算得院方和以上在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认真思考一下,事情远不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样简单。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这就是说,法律为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已经就应对治病救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出了规定。临时采集血液并非不可行,在具备三项统一原则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

  我这样说,肯定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他们会认为:如果医院具备三项统一的条件,他们又怎么能不进行临时采集血液抢救病人呢?而实际上矛盾恰恰就在于此,对于医院来说,难以满足三项统一条件的是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如果贸然采取临时采集血液抢救病人,因为血液安全问题会给以后留下太多不确定的隐患和麻烦。这个问题我们能够理解,但为什么在对病人实施手术前不把问题都考虑周全呢?如果术前准备充分,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多一些预判,也就不可能发生把产妇肚子划开才想到用血不足的问题。

  据统计,全球每年死亡的孕产妇超过50万,其中99%在发展中国家,25%的人死于分娩中的大出血,可见产妇分娩过程中发生大出血并不是罕见的。对于医院来说,首先要想到你们是否有控制和处理产妇突发大出血的能力,不要只为了赚钱而不计后果。如案例一,医生在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前对血液准备情况做一下了解,即便是医院与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匹配的血浆,先请求包头中心血站紧急调拨也能来得及。这边都已经对产妇动了刀子,血止不住了才想到血浆,临时抱佛脚急昏了头也无济于事。明明是院方自己的责任问题,面临着生死抉择时不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措施,这个时候倒想起采血资质来了,拿国家法律来掩饰医生的错误。你说这是输血矛盾造成的吗?

  曾经以救死扶伤为荣的白衣天使,如今也已经是满身铜臭气了,对于他们来说,患者是其创造经济效益的基础和保障。不用说别的,过去生孩子的费用和今天的消费相比已有天壤之别,经济利益的驱动让他们把患者的生命放在首位,不把生孩子当回事,顺顺当当大家都相安无事,一遇到突发情况就手足无措,这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思想上的问题。所以说,讨论这个问题不能之看到表面的输血矛盾来谈法律的无情,其实是把太多的人为过错归咎到法律的无情,显然这是不确切的。


怎么证明公平公正是法律无情存在?
法律是规范,是标准,当然,也是无情的。如果以公平的方式处理,法律就不是法律。在古代,有王子犯法和平民犯同样罪行的故事,这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遇到过哪些法律无情,人有情的感动事件?
当年那家丢了孩子的人家并没有去寻找小女孩。良姨之所以被抓是因为希安上高三参加高考需要身份证,但是她在这里没有户口,良姨就去找小女孩的亲生父母,但是因为过了十多年,他们早就搬走了。没有办法良姨就去派出所自首,希望派出所能给希安一个身份证。后来听说希安当时去派出所希望能让良姨免除刑罚,...

有人曾说,法律是“道是无情却有情”,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理解。
譬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为此法律完善了一套劳动保障制度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但是法律不会保护那些不具有某些岗位能力并且怠于提升自己满足此类能力而导致事业的公民,在这里就是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提供绝对公平的就业岗位以此也是来保护就业单位的权利。前者就体现了法律的无情,...

法律是无情的,打击罪犯,你姓什么不重要,什么职业有屁用,喜欢什么派有屁...
你姓什么不重要,什么职业有屁用,喜欢什么派有屁用这句话对的,法律的公正,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无情。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绝不是冰冷的。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是谁,有什么样的身份地位,有多少财富,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

为什么说法律是无情的,没情可讲?
因为法律有条款在那里,是理论上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准则,它不会因为你富贵或者贫穷,不会因为你可怜或者有无数理由就能去干它不允许的事情,它是社会的底线,所以是无情的。

法律无情的名言名句
9. 惩罚罪过不避让大臣,奖励善行不遗漏平民。10. 从事天下大事的人不能没有法律和规则,没有法律和规则却能成功的人是没有的。11. 忠诚有益于时代的人,即使是敌人也要奖赏;犯法懒惰的人,即使是亲人也要惩罚。12. 如果上级没有道德束缚,下级就没有守法之心。13. 当法律得到广泛执行时,大家...

为什么说法律无情
所谓有得必有失,万物不能两全。2 法律一直朝着以法为主,以德为辅的方向发展,道德的辅助多少让法律的无情有所减少,虽然法律也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道德适用也还是弥补了法律的过于刻板的缺陷,只是还是没达到比较全面的程度罢了。

法律是无情的吗
法律分析:法律并非无情的。原因是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是有情的。具体来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1.制定法律是因为,人管人,常常不一定有效而且也不一定能显示出公平,但制度管人,理论上是可以做到公平正义的。2.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去判决一些很人性化的案子...

谁能帮我出几个关于法律是否有情的问题(我方法律无情)谢谢了
某男追求某女多年,一直未果。终有一天,该男子去女处欲强奸。反被某女勒死。法律规定,面对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可实施无限制正当防卫。因此,某女属于正当防卫无疑。但是,具体来看,此女身材十分娇小。而该男子则十分魁梧。任何一个人都难以相信该女子有能力杀死该男子。最终证实:该男子因...

法律是铁面无情的,是吗?
法律有情、执法无情。法律有情:指的是法律在理性上是讲感情的。例如,《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从轻从宽的;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节适当从轻减轻处罚。这就是法律上的感情。执法无情:指的是有权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条款处理各项事务,坚决不允许把法律当成...

始兴县17763681956: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反方:法律有情)资料? -
星南参志: 反方的话可以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是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 至于情的定义,反方可以从我国古语的角度来阐述,古人说过一些关于法律是有情还是无情的话,很有意思,自己找...

始兴县17763681956: 法律无情 辩论赛 一辩立论陈词 -
星南参志: 法律的无情表现在了它的执行性,而在实施之前它又是有情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在制定是本身就已经融入了感情,不然不会出现量刑,缓刑等一些规定.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

始兴县17763681956: 法律无情辩论~~~急! -
星南参志: 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 比如,受害人被楼上扔下来的东西砸伤,但又找不到侵权人,你可以让每一层的 住户承担责任,

始兴县17763681956: 求助辩论高手!辩论:法律无情?法律有情?
星南参志: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代就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典故,说明在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始兴县17763681956: 法律是无情的吗? -
星南参志: 法律并非无情的.原因是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是有情的.具体来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1.制定法律是因为,人管人,常常不一定有效而且也不一定能显示出公平,但制度管人,理论上是可以做到公平正义的.2.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去判决一些很人性化的案子,比如你可以去看看二奶遗产案,那个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3.法律的本身也常常体现了人性化和人道化,比如婚姻法里面规定了要法官在办案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照顾老人,妇女和小孩,刑法里面规定了未满18岁者以及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等.并且随着现代的法律进一步发展,法律的人性化方面也将越来越突出.

始兴县17763681956: 残酷无情的法律 -
星南参志: 法律若是对犯罪行为网开一面,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始兴县17763681956: 谁能提供给我一份关于法律无情的辩论文1000字左右
星南参志: 你是"黑科技"的吧……

始兴县17763681956: 谁能帮我出几个关于法律是否有情的问题(我方法律无情)谢谢了 -
星南参志: 某男多次强奸了某女,并一直纠缠某女,还威胁她,后某女找了个男友,但某男还一直纠缠她,后某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伙同其男友将某男杀死.后法院根据案情定了杀人罪里最轻的量刑,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你说法律是否有情?

始兴县17763681956: 法网有情或无情学校要搞辩论赛,正反方临时抽签,所在请大家帮忙给些
星南参志: 朋友你好,对于你的提问作出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法网有情: 许多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是因为法律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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