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作者&投稿:当涂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做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

转变执纪理念,强化责任担当
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中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要转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治“病树”、拔“烂树”,保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
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不乏纪检干部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等情况的发生。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着力克服能力不足问题,多措并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促使纪检干部善于用理想信念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集中统一管理线索,加强谈话函询再核查
转变的不仅是理念,更有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改进。2015年,各级纪检机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在这一环节加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针对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管理存在尚未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各级纪检机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下简称“六大纪律”),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靠党章党纪、理想信念、政策水平和事实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感化被反映的干部,促使其讲清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即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
——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2015年,中央纪委已查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等人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在以往查处的案件中,对于谈话函询中所反映问题的再核实及处理并不多见。可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正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改进的一种体现。
抓住审查重点,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
过去,纪律审查工作以抓大案要案为主,对于每个案件力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与此同时,纪检机关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导致投入监督执纪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相对薄弱。对此,各级纪检机关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特别是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加大审查力度,2015年以来,已对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收到问题反映就找本人进行核实,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对被审查的党员干部,让其学习党章党规,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其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动摇和违纪事实,写出忏悔录。把握处理方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
改进执纪审理方式,聚焦违纪问题
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纪检机关改进执纪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过去,纪检机关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导致审理文书的纪律特色体现不足,纪法不分。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各级纪检机关改进审理方式,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同时,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此外,纪检机关将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应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三个方向,抓好四方面工作。

处理好三个关系

“主责”与“专责”的关系。落实两个责任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只有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互不缺位,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责,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协助和推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好“啄木鸟”,防止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倾向,对此,应点面结合、综合施治,推进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管理全覆盖。

“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抓早抓小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关键所在。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监督执纪必须做到关口前移,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警示在先、处理在小,动辄则咎,既警示和教育干部悬崖勒马,又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促使良好政治生态养成。

把握好三个方向

在思想认识上求“准”。要通过广泛宣传、全面教育、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将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层层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党员干部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

在履职手段上求“变”。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将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强化运用“四种形态”业务学习培训的重点和导向,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更好运用“四种形态”。

在执纪问责上求“细”。注重关口前移、提前出击,以“细”为标准,健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诫勉、通报批评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及时搜集和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

抓好四方面工作

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和动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重大事项、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做到常态管理、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将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重点,优先予以核实处置。

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多提醒常批评。坚持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与本人见面,认真开展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切实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明确谈话对象,把重点放在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度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在巡视巡察、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有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党员干部。要注重谈话结果运用,对反映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如实说明问题、认错悔过态度好、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让干部轻装上阵;对不如实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重要或普遍性问题的,督促党委(党组)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让本人在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见物见人见细节。

统筹运用纪律、组织和法律手段,提升综合效果。严格运用“六项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纪律手段与组织手段并用,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视情况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给予重处分的,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必要的可以作出“断崖式”处理。对买官卖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起到严惩极少数、警示大多数的作用,切实增强实践“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加大督促力度,推动责任落实。健全党委落实“四种形态”操作程序、规范模板、考核机制,督促各级党委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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