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城乡养老保险

作者&投稿:牟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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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08年09月19日16:45[大中小]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同时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在2008年12月20日前,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一次性缴费登记手续,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三)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审核《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电子文档,进行汇总统计后,以拷盘形式连同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手续。电子文档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别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
(四)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核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下发至所属村(社区),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
(五)凡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需另行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补贴申请表》,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财政特殊补贴。经村民委员会评议,镇(街道、振东新区)计生办初审并公示,上报市计生局确认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即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实施办法》施行前15年对应年份的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
1、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作缴费基数,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作缴费基数。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其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
(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最长延续缴费不超过5年,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对《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八)200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下属村(社区)负责收缴,收缴时需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今后,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0日—12月20日之间,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并由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九)市财政及镇、街道承担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
三、个人缴费帐户、补贴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20日前,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应将上月的参保缴费名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缴费类别、基数、金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到账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
(二)对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市计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财政特殊补贴,并退还已享受的财政特殊补贴。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按个人缴费到账时间和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计息,计生补贴按实际到账时间计息。
(四)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迁居时,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嘉兴市范围外,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
四、待遇计发
(一)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材料,到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初审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养老金待遇的核准、发放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
(三)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领养老待遇的,在其到达年满70周岁时,可按规定同时享领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五)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继续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
(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与其它养老保险(保障)之间的衔接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有重复享受二份及以上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份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也可填报《桐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保,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储存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转移需由参保人员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办理折算转移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总额÷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费基数×20%)。
补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可以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期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折算时已年满60周岁,且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时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须在到达60周岁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其间仍可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按规定接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六、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管理和发放
(一)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
对未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或已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但享受标准低于(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年满70周岁(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的;
(二)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因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市,且具有本市户籍、居住本地的。
(四)世居嘉兴市、在嘉兴市域范围内迁徙,现已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地的。
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项社会养老保险(障)人员指: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如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土地保养工、计划外长临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优抚安置对象定期补助金、残疾人定额补助金、世久居人员补助金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
(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到达70周岁的当月,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报《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公示五天后,对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并委托发放银行制卡后,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将卡发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发放到申请人。
对到龄未及时申报的高龄老人,经审核符合享领条件的,从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发放到位。
(三)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管理
1、对本市无各项社会养老保障高龄老人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公安户籍、民政殡仪每月对因户籍变动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3、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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