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副市长梁学安范受贿犯罪被判多少年

作者&投稿:大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相关立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贪污同罪,五千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长谭力涉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7月8日电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长谭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法人代表涉嫌受贿被查7月7日,省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冠群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海南交控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助理陈德宁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启海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海南海洋与渔业厅原厅长赵中社违纪违法被“双开”海南省纪委7日下午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日前,海南省纪委对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赵中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赵中社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船载导航终端设备采购、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指标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干部人事任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海域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直接参与营利活动;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4、海口市美兰区教育局局长谢式文涉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7月3日,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日前,海口市纪委对海口市美兰区教育局局长谢式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5、海南琼海市原国土局局长被控受贿3000多万元7月3日,海南省琼海市原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王国升涉嫌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6、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被双开7月2日消息,中纪委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经中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7、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史昌涛涉违纪违法被调查7月2日消息,海口市纪委对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史昌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8、海南东方两局长被停职调查政协委员资格被撤6月3日,东方市委组织部分别给该2家单位下发通知,东方市直属单位工作委员会工委书记符某敏、东方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赵某国被停职立案接受调查。据悉,该2人是被海南省检察机关于5月份左右从单位直接带走接受调查的。9、海南三名干部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5月20日,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段守荣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海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琼海分局副局长何居霜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陈忠坚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海南澄迈副县长黄照良涉受贿犯罪被立案侦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4月21日晚通过官网天涯正义网公布,澄迈县副县长黄照良因涉嫌受贿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11、海南渔业厅副厅长李年佑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年佑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李年佑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捕捞处、渔政渔监处、预报减灾处、行政审批公室、省海洋预报台等工作。12、海南1天9官员“双开”3月28日,包括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邢志刚、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人事处原处长林干、原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原校长康闽利等在内的9名官员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13、王朝山、邓朝林、黄仪涉嫌受贿被海南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月25日消息,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公室主任王朝山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邓朝林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东方市政府法制主任兼市政府公室副主任黄仪因涉嫌受贿犯罪,已被海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4、海南两官员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3月24日消息,海南东方市副市长梁学安、临高县副县长陈卓尔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海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5、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副总经理韩东进被立案侦查3月23日消息,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韩东进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海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6、海南海洋渔业厅4名干部被立案调查1月27日消息,海南省纪委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四名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王世坤、黄文辉、王务新、陈冬武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和手中权力,公然向企业索要安排宴请和奢靡娱乐活动。同时,还发现四人均收受他人贿赂涉嫌违法犯罪问题。17、海南3名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立案调查1月12日消息,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原主席卢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海南省澄迈县委原副书记卢勇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海南省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林中校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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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南北朝时期的齐、梁、陈、周及隋这五代的史书繁杂,就分别撰齐、梁、周史各10卷,陈史5卷,...【宋祁】(998~1061)北宋文学家、史学家。字子京。安陆(今湖北安 郑克【郑克】生卒年待考。南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开封高中校长、开封师专副校长、开封市副市长、郑州大学数学系教授、民盟河南...

【姓毕的历史名人】
士安端方沈雅,所至以严正称。卒谥文简,有文集。景德时与寇准并相。毕良史 宋,士安孙,字少董。绍兴间进士。闭户著春秋正辞,论语谈古书。喜字学,得...建国后,历任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天津市第一届政协副主席、副市长、市工商联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第二届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常委、天津...

中国国学院的主要成员
丁衡高 国防科工委原主任、著名物理学家、中科院士向守志 南京军区原司令员韩培信 江苏省委原书记梁步庭 山东省委原书记刘忠德 中国文化部原部长、国际儒学...颜石安 南京大学博导、教授赖永海 南京大学博导、教授杨向群 国家发改委司长韩爱兴 国家住房建设部司长杨伯强 南京市委督察局局长毛卫华 南京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办公桌上方有横梁,从风水学上讲,是否对事业发展有影响
办公桌上有横梁,在工作时会有无形中形成的压力,可以采用吊顶的方法把梁隐藏进去,看不见不为煞。 解答问题对双方都有学习和促进的地方,如果我提供的意见对您有所帮助,请反馈评论或赞同一下。 从风水学上讲,房间的横梁下面是否能放床睡觉? 不好。。压身。而且床最好是顺梁摆放。。还不能对门床头。。实在避不...

请教讲官文言文答案
魏在潼川(今三台)做官时,即邀游似去研究性理之学。 游似说:"嘉定十四载(1221),余方家居。公致之潼川郡斋,同诸友读易,偏考旧说,切磋究之。 "这...无有邮驿、村市。 一切资费,取办四川。四川连岁用兵,流贼甫平,蛮寇复起。 困竭之余,重加此累,恐生意外变。”疏再上,内阁梁储、靳贵、杨一清皆切...

金东区17238315260: 肇庆市原副市长范汝雄判刑多少年? -
高阀那宁: 近日,广东高院对肇庆市原副市长范汝雄被控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在百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再查范汝雄,有他二审判决书

金东区17238315260: 受贿罪判刑标准多少年? -
高阀那宁: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金东区17238315260: 截至目前,我国受贿最多的官员是谁?
高阀那宁: 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 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朝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 原深圳市民政局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 原山东省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贪污受贿496万元被判...

金东区17238315260: 商业受贿罪包括哪些具体罪名?
高阀那宁: 商业受贿罪包括哪些具体罪名?贿赂犯罪的有以下11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

金东区1723831526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解释主要规定包括
高阀那宁: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基础刑由五年变为三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详细内容...

金东区17238315260: 事后受贿怎么认定 离职后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
高阀那宁: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金东区17238315260: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判刑情况
高阀那宁: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金东区1723831526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公安追诉标准
高阀那宁: 一、我国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公安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贿犯罪,公安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金东区17238315260: 受贿罪量刑标准超过1亿的是什么罪行
高阀那宁: 受贿罪量刑标准超过1亿的是什么罪行?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的上限往往被定义为1亿元.但是,如果一个人收受大量的贿赂,他可能被判刑.这取决...

金东区17238315260: 汉中市汉台区允升吉电器商贸行简介
高阀那宁: 企业名称:汉中市汉台区允升吉电器商贸行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 汉中市汉台区睿景商贸行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广厦东方明珠1号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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