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有没有行政执法权

作者&投稿:冯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环保局有哪些执法权利?~

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包括以下10种:
审批权
“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履行的是第一审批权。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也须报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
许可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政府下达。但有关单位到期是否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还得通过验收来说明,而这个验收权只能由环保部门具体行使。
收费权
收费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还应缴纳排污费。目前,国家又决定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要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环保部门据此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使收费权。
限期治理权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做出。但环保部门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决定权。如“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因此,只要同级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就能以自己的名义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
检查权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为本行政辖区或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以外和与污染排放无关的单位无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操作、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情况,限期治理情况。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具有强制性、随机性,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而且应当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能弄虚作假。同时环保部门也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调查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有权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处罚权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定、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单位,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特别规定的单位,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履地亮证、告知、送达、出具罚款收据等法定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前还应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环保部门应举行听证。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动处罚无效。
调节权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调节处理。调节应坚持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负责举证。环保部门的调节属居中协调解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公诉是民事诉讼,是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的,环保部门不是被告。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环保部门调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权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环保部门同意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分别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的上述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活动有监督权。

你的“独立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吧。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正式决定和编制部门的执行决定,即“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是设立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依据。按照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资格的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依法行政。开发区环保局是否有独立行政权力,要看各地的具体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

具体实践中,由于对开发区环保局有无执法资格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各地在开发区设立环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样,归纳起来有5种类型:
一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下文,将本机关的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三是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下文,将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
四是由省级人大授予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是直接由开发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环保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具体的相关法条请参考如下(包括且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1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1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1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2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2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环保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当然是有行政执法权的


环保局的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主要是:

排污费收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关闭拆除许可

办理污染设施撤除或闲置许可

办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办理排污许可证

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保护区通行许可

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

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处罚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处罚


等等等等,还有几十条,不一一例举了


   



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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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贵康莱: 有权. 1.环保局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2.各企业、个体户等在开业之前,就必须做好环评,并通过环保局的验收通过;3.你已经开业5年,现在要你做环评,可能是因为现在的排污情况不达标.建议抓紧做好环保环评和验收工作,现在对环保抓的比较紧,如果你不做,除了罚款外,你下一年的工商营业执照都无法年检.国家环境保护局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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