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标志及意义

作者&投稿:谈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颁布的意义~

  答:《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是我国继“五四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颁布过程里,最引人关注的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物权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是否与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相违背?有人甚至认为《物权法》的颂布,是对现行社会制度的本质变更。早在1930年,国民党首任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先生便指出:“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易,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尤不可不详考社会主义,以为立法之根据。……如无切实解决方法,则社会之永久安宁,终难实现!”马克思主义者最高理想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民法》的精髓就在于此。所以,《物权法》的颁布,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本质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有利于遏制特权阶层的利益。“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提高公民的安全保障意识,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起保驾护航作用。

  《物权法》其实质是维护民权。“物”的背后是“物”的所有者。《物权法》颁布是中国民权运动的进步。当然,任何“法”最终得由人来执行。再好的“法”也得由具有“法的精神”的公民加以维护,“法”才能得以体现。《物权法》的颂布,提高国民的公民自主意识,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物权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中国民主和法制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说。

  徐显明代表认为,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首先,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第二,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是实现宪法原则的需要;第四,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保护平等。”徐显明说,只有主体平等,市场经济才能运行。当然,平等保护并非指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葛文耀说,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尽快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顾心怿认为,物权是财产所有权,制定一部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是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有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强调保护各种物权,但物权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须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法不是专门针对国有财产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权法对于保护国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它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以此为基础还需要许多专门的特别规定,物权法还需与各项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运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兴富代表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集体、私有三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就非常需要一种法来规范这三种所有制的财产。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蒋树声代表说,物权法草案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国家将坚决控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这一条对于保护耕地意义重大。当然,在实践中还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内涵,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物权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征收人的充分补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说,“其中包括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征收单位、个人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等。”他说,要解决好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一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的施行,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物权法》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首先,《物权法》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根本内容,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始终,也是司法裁判物权纠纷的最高准则。

  其次,《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进行了系统规定,强化和完善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而我国《物权法》突破传统民法理论,针对不同所有权主体而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集体所有权,《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使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这一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得以在《物权法》中充分体现。同时,《物权法》有关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使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所有权的内容得到了充分完善。

  二、《物权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物权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完全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首先,《物权法》确认了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并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现了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使其享有相等的权利,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则,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通过一系列所有权规则,明确了民事主体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排斥非法干涉的支配性权利。《物权法》给民事主体树立了一种信心,即人民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财富,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对私人所有权在《物权法》的认定和保护,必将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

  再次,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是一个普遍的矛盾,因此,物的归属确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物的有效利用则是社会发展的关键。《物权法》作为调整物的利用关系的法律,通过用益物权及占有等制度的规定,必将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尽其用,并有效缓解资源的供需矛盾。

  三、《物权法》极大地扩大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物权法》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权体系,增加了许多我国既有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事权利更为充分,这既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也为中国社会未来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将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村的稳定;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极大地促使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使人民群众得以安居乐业;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将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同时也有利于共有财产分割和纠纷的处理;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极大促进社会交易安全;动产担保范围的扩大和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交易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给予合理补偿和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的规定,将使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和对车库、车位归属问题的明确,使人民安居成为现实;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安全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作用;《物权法》有关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的规定,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备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相适应,我国早已提出了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法治建设总目标。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可以预见,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作为与市场经济关系最为紧密的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即是指日可待的了。而民法典的颁布之日,即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备之日。

古人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向各界群众开门纳谏。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仿佛夏风拂来,吹动一池碧水。这个火热的7月,全国再也没有比这更能牵动人心的话题。当前,人们的利益诉求正趋于多元化,社会结构正处于变动期,确保最大多数人的声音能顺畅地为立法者所闻,是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房屋在成为多数普通老百姓最大的私产的同时,此次也成为了我们眼球最集中的领域之一。

驻足回眸,我们的观念在历史上留下的印痕依然清晰。建国以来,“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权益应给公有权益让步”等观念,一直是贴在我们眼前的镜片,过滤了其余的色彩。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看到了国民经济如火如荼的增长,同时也闻到了私有财产发育和生长的气息。特别是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让我们对私有财产地位开始有了第一次的全新感受与认识。 目前物权法草案还处于征求各界群众意见阶段,可望在明年五审后颁布实施。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那样:此法颁布后对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建设,现实意义同样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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