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上诉到高级法院的程序怎么走、?

作者&投稿:殷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上诉到高级法院的程序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25.4公里
起点: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金星西路行驶1.2公里,过金星桥,左转进入京开路
2.沿京开路行驶290米,过金星桥,朝京开高速/北京城区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3.沿匝道行驶240米,直行进入京开高速
4.沿京开高速行驶9.6公里,直行进入菜户营南路
5.沿菜户营南路行驶1.5公里,朝右安门桥/南二环/北京南站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菜户营桥
6.沿菜户营桥行驶150米,过菜户营桥约710米后,直行进入二环
7.沿二环行驶11.4公里,过东便门桥,朝建国门桥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二环
8.沿二环行驶180米,在辅路出口,稍向左转进入建国门南大街
9.沿建国门南大街行驶90米,右转进入建外南胡同
10.沿建外南胡同行驶7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是不能上诉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十三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判决我败诉了,但是我却有冤情,该怎么申诉???求求...
2、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经检察院审查,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

对终审判决不服,可采取什么办法
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三种办法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审败诉最好的解决办法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

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再审吗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向上一级法院...

官司输了能一直上诉吗
如果民事审判原则就是两审终审制,如果是一审判决,被告败诉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了,只能申诉,申诉不影响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民事诉讼败诉上诉期限是多久?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败诉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发起上诉。民事诉讼...

北京第二人民法院败诉后还能上诉吗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

二审败诉还能上诉吗
二审败诉不能上诉了。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做出后就立即生效,必须执行,如果仍然不服也不能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对终审判决不服,能不能再起诉
对终审判决不服,不能再起诉。当事人认为终审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一审败诉最好的解决办法
4、如果是一审终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5、了解再审的法定事由,如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等。6、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上诉到高级法院的程序怎么走、? -
龙秦金菌: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是不能上诉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当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院败诉还可以上诉高院吗 -
龙秦金菌: 若中院是第一审法院,可以上诉到高院,若中院是二审则终身判决,只能启动再审程序.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院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是否能上诉到高院 -
龙秦金菌: 一般来说,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如果符合申诉条件的话可以在两年内进行申诉,申请再审.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二审法院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二审判决之后就可以强制执行,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如果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高级或最高院,能否选择判决结果?我的意思是说选择看按照哪个法院的 -
龙秦金菌: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不可能到高院,最多可以申诉,中院的就是终审判决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刚送来,可以上诉高法吗? -
龙秦金菌:如果是一审可以上诉,要是二审不可以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服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如果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再申请上诉的话,是不是得写申诉状.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 -
龙秦金菌: 如果中院是终身判决,那么向高法是申诉程序,不是上诉程序,需要按照规定形成申诉状.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请问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败诉方在几日内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龙秦金菌: 要看中院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如果是一审,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尚未生效,暂不能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中院作出的是二审判决,则败诉方申诉属于请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请求再审没有时间限制,但不能停止执行已生效的二审判决.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高院期是多长时间 -
龙秦金菌: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也就是说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如果你中院判决是二审了,那么判决已经生效了.那么你只能选择申请再审.如果中院判决是一审判决,那么你还可以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什么样的案子可以上诉到高法为什么我看一般的案子都中院就终审了
龙秦金菌: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案子,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到高级法院.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子,上诉到中级法院终审. 我国系两审终审制.按照上诉“升一级”的原则处理.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136951914: 中院终审后需要多久才能上诉省高院 -
龙秦金菌: 你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就生效了.刑事案件,只能到省高院申请再审或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民事案件,要先到省高院申诉,在省高院不受理申诉、3个月未作出再审裁定的、你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市级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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