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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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结婚\x0d\x0a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x0a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x0a未到法定婚龄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的收益;\x0d\x0a知识产权的收益;\x0d\x0a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的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x0a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x0a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x0d\x0a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x0d\x0a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x0a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x0a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x0d\x0a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x0d\x0a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x0d\x0a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x0d\x0a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x0d\x0a\x0d\x0a第四章离婚\x0d\x0a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x0a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x0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x0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x0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x0a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x0a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x0a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x0a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x0a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x0a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x0d\x0a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0d\x0a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x0d\x0a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x0a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x0a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x0a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x0d\x0a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x0a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x0d\x0a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x0d\x0a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x0a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x0d\x0a重婚的\x0d\x0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的\x0d\x0a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x0a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x0d\x0a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x0d\x0a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则\x0d\x0a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x0d\x0a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提供以上这些就可以。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8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3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裁判文书138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1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3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7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8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5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11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4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9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37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6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36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60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0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7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9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47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31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5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3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5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76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9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90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5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0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4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9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48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5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7篇 实务指南)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五条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10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6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5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所谓最新婚姻法,我要是没记错的话应该是2001年,说的是最新的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吧?!网上多得是,很容易就搜到的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增了什么什么的两张
一、《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新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该章旨在推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升档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二、《监督检查》专章新增 此外,新档案法还新增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了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加强对档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什么在当时引起了临时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平举行。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它是一部根本大法,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大全,共483个罪名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大全揭示 在法律的海洋中,周君红律师,这位深圳的法学精英,以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辩护成果,成为刑法领域的佼佼者。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的双料学历,使她在辩护道路上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实战经验。作为深圳市律协福田律工委的一员,她的职业生涯中...

关于新中国和旧中国的资料,简单些
新中国资料: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从选择社会主义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这也是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新中国为进入社会主义作准备,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具有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最新是哪一年
1.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于1996年。2. 该法最初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3.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修正。

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政府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指新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个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意思是新中国只有一个政府,那就是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否意味着我国社会进入...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的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指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的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其所谓新,是相对于17-18世纪欧美国家发生的资产阶级领导的,旨在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压迫,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国的新民主...

中国70年成就50字
4、新中国成立70年来,有150辆“第一”车,包括第一辆“红旗”车、第一座大型水库、第一座证券交易所、第一条地铁线路等。5、在神舟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日,“伟大历程与辉煌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伟大成就展”近日在北京展览馆正式开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成就展 读懂新中国...

新中国为什么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恢复国民经济?
新中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恢复国民经济的原因:1、没收官僚资本和建立国营经济,既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人民政府还收回了帝国主义把持近百年的海关管理权,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经济侵略势力。2、通过“银元之战”和“米棉之战”稳定了全国的物价。3、将全国财政经济由中央...

谁有新中国成立的资料?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接受全国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定每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庆的庆祝形式曾几经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9年),每年的...

衡东县17811243380: 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内容? -
尾庭丰原: 准确说是最新司法解释 不是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衡东县17811243380: 最新婚姻法 - 请问最新的婚姻法是哪年颁布的,到哪里可以下载或浏览内容?
尾庭丰原: 婚姻法是2011年修改的,在网络上也可以搜索到它的全文,当然涉及的许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网站上也有.至于你想解决哪方面的疑问,不妨直接说具体内容,这样比你全面阅读法条,自己找答案方便,更准确.建议也可以直接找当地律师面谈.

衡东县17811243380: 请问新婚姻法内容是些什么?详细的. -
尾庭丰原: 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夫妻一方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怎么办?最高法昨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细化规定了婚前按揭...

衡东县17811243380: 中国婚姻法(关于中国婚姻法的基本详情介绍)
尾庭丰原: 1、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2、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3、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4、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5、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6、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7、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衡东县17811243380: 婚姻法第八十一条 -
尾庭丰原: 《婚姻法》是没有第八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1条.

衡东县17811243380: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条件有哪些?
尾庭丰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衡东县17811243380: 男女的结婚年龄各是多少周岁?
尾庭丰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非经立法程序,任何国家机构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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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庭丰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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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庭丰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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