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群体性事件

作者&投稿:汤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问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贵州的翁安到云南的孟连,从沿海地区的广东到内陆城市的重庆,从城市居民到乡下胶农,从人民教师到出租车司机,都先后采用了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已有的情况看,随着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多样性的演进和民众民主意识、自卫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以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中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我们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统一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与认识,也就是解决好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消除更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是不能容忍,一是不当回事。
前者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出现群体性事件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是给党和国家脸上抹黑。谁要是容忍群体性事件发生,谁就是对党不负责任、对国家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对党没有感情、对人民没有感情,就是工作没做好、就是失职,就是应该叫他“下课”。
后者则刚好相反,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必然反映,是根本不可能避免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想象没有社会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没有社会矛盾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任何解决一切矛盾的企图,都只能是美好的梦想。再说,和谐社会,不等于没有矛盾冲突,不等于没有群体性事件。既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又何必谈“群”色变呢?
这两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看去和态度,都不周全,都带有其片面性。前者的要求过于尽善尽美,超出了现有的可能性,后者的态度又显得主动性不够,放弃了一些应有的职责,因而,都不足为训。
窃以为,对于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冷静正视,二是要妥善处置,三是要积极预防,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应取的正确视角与态度。
一、正视群体性事件。 我们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正在从事前人没有做过、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伟大事业。任何新生事物,都要经过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错误,我们正在致力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的宏伟事业也不例外。因为我们干事情,常常不可能先学好了再干,而只能是一边干一边学,一边探索一边前进。与此同时,人类认识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每进行一项改革,都要事先作认真细致的思考和谋划,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把将来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和问题都预料到,把解决所有可能发生问题的办法都谋划好。总之,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在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人群多层化、信息公开化、交通便捷化的形势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就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而言,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鉴于此,我们只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不苛求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改变已有的一些做法,即让干部保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对他们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入情入理。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不过是人民群众中的部分成员,因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而与某些管理者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一种表现形式,如此而已。出现一两起群体性事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一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就把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看作敌对分子,非置之“死地”不可。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 既然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当然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之所说它十分重要,是因为这一工作做好了,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处理群体性事件,一是要保持冷静,二是要心怀感情。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一般都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至少他们自己是这样认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在求助无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走这步棋的。他们心里很苦,往往是憋了一肚子的气,所以,在面对某些“官员”和管理者的时候,说话难免带刺儿,难免让人脸上挂不住。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置者一定要保持冷静,你说我听,善解人意,决不动怒。只有保持平常的心态,才有可能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促成事件的妥善解决。
一般来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都是“弱势群体”的成员。他们或者下岗失业,或者失去耕地,或者遭受了难以忍受的欺压和盘剥,或者受到难以容忍的利益歧视,诸如此类,凡此种种。总之,他们都是一些被管理者,在社会上没有多少“话语权”。正因为如此,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就更需要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用人之幼”的情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尽可能使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
涉及职工的群体性事件,工会必须参与处置,决不能缺位。在参与处置的过程中,工会一定要找准自己的角色,旗帜鲜明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尽力帮助职工实现合法诉求,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群众的一些要求,可能与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相符合,暂时无法予以满足,这也是正常的。对于这样的问题,处置者也要耐心细致地给群众解释清楚。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要你坚决遵循党的方针政策,怀着真心、真情做事,又把道理讲清、道明,群众是会给予理解的。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处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这样。
那么,群体性事件究竟有没有办法加以预防?当然是有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等于对其完全无能为力。群体性事件不仅可以预防,而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要通过我们的有效工作,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们的工作没做周全、没做到位、没做及时有直接关系。因此,满腔热情而又认真负责地及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就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我们该做的各项工作,就是最有力、最有效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措施。
预防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我们是共产党人。共产党人是马克思主义者,是要帮助人民,如果不帮助人民,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苦乐挂在心上,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随时作一番换位思考,经常想一想,如果我是困难群众中的一员,我会怎么想、怎么做?如果我的父母也在提出利益诉求的人群之中,我又会怎么想、怎么做?涉身处地,以心换心,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就会深厚得多,我们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积极性、责任感就会大为增强,我们的工作也就会更为主动、更为周全、更为有效、更为及时、更受老百姓的欢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会被有效地控制在最低程度。

  一篇文章奉上,请参考:
  如何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

  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人民也是有目共睹。但以我六年来从事基层维稳工作的经验来看,我们的基层政府在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作积极性差,如拖延、遮掩、隐瞒以及仅仅为了平息事态而解决问题,从而导致工作形势非常被动,甚至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看不清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可能因此带来的好处。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我们找到群体性纠纷和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认识到我们是可以通过努力将这种坏事变成好事,由此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以及解决问题可能为我们带来的丰厚回报。

  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

  这篇文章中,我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的行为来应对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事件。

  一、为什么说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归于利益受损是错误的

  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人与人的分工合作,合作意味着资源的集中使用,集中就必然导致部分人占有的资源减少,而另一部分人增加。而占有的物质、人力等资源换个名称就是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需要让人类社会倒退回“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社会之前才能够做到,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认识不仅毫无实际的指导意义,而且会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死胡同。并可能由此滋生退缩和失望的情绪,从而对我们解决问题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就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生病,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能是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可能,这种结论显然也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却没有感冒?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我们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利益受损后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二、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我认为研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这是引发纠纷的必要客观条件。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

  隐性利益主要指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可能群众内心安全、未来希望的很多东西。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又怎能说是无理取闹。说句危言耸听的话,如果连司法公正都不在引人注目,那将是国家混乱的开端。

  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就像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此类人员,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感觉执法环境日益艰难,我认为其原因也是群众的迁怒。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在哪里,从而进行妥善处置。

  (二)、群众对利益冲突的态度,为其主观条件。态度可以分为谦让、妥协、坚持三种,谦让和妥协的态度一般不可能引发纠纷,坚持不让步的态度则必然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

  群众对冲突的态度取决于当事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团结合作关系的群众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都是减少一方利益以增加另一方利益,实质上这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却一般不会发生纠纷。竞争甚至仇视关系的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现今常见诸于报端的“口角之争引发血案”等。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就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冲突仅仅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触发条件。

  三、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事件的原因

  人们在发生纠纷以后,通常只能通过两种手段来挽回自身的利益,一是合法的手段,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等手段来挽回损失;二是非法的手段,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人们相信政府、社会的公正、公平;而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无非就是人们不相信可以通过第三者来为他们挽回损失,以为只能通过自己动手来挽回损失。因此,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其中我认为,因为只有熟悉、清楚了才能谈的上信任,所以对政府、法律的认识不清如法盲等也可以称为不信任。

  这里以及这篇文章其它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即老百姓眼中的政府,毕竟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人大、政协、法院、公安以及狭义上的政府机关等都只不过是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经济、权利、义务等客观利益方面;二是认识、态度等主观意识方面。

  客观利益方面,从国家和社会的总体利益来看,只要不发生打砸抢烧,就仅仅是内部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利益的总量并不发生改变。就像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最多是交接过程中发生了些微损耗。由此可见,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无论什么手段,只要能平息事端,客观利益方面的影响将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点可以用“总量守恒”来解释。因此,这方面的影响没必要去深究。

  主观意识方面是指,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平息的整个过程,将影响和改变当事者及旁观者对政府、社会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决定未来群众与政府、群众与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依照左中右可以分为信任、怀疑、敌视三种关系。与不熟悉的人交往时,一般人都会先持怀疑态度,而在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小心印证来加深或形成认识,由陌生变成熟悉,再根据认识的结果来决定双方之间未来的关系是信任还是敌视。

  由于市场经济、政府改革、职能转变、老人离去、新人辈出等种种历史的、现在的、客观的、主观的原因,造成当今的群众对现在的政府并不熟悉。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则给群众带来了一个与政府打交道的机会。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在为政府带来麻烦和压力的同时,更给予了政府一个让群众认识政府的机会,也就是给予了政府一个取信于民和团结群众的机会。

  依据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群众会自己判断“政府、法律、社会、朋友等是否可靠、可信”,形成认识,进而决定与其他群众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信任的还是敌视的。对我们政府换个角度来说,就是民心向背的问题;而对社会来说,则是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有不少人质疑“民心真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吗”。我国古代有“爱屋及乌”和“邻人疑斧”的典故,他们讲明了两种态度导致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也说明了态度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无比巨大的影响力。抗日战争中有日寇报复性的扫荡和“三光”政策,解放战争中数以百万计的民工支前,抗美援朝时各族人民更是勒紧了裤腰带,这些背后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害根本是无法统计的,但群众对党的支持始终未变,这就是“得民心”的好处。当今社会,政府还未有何风吹草动,无论好坏,都可能引起网民的质疑,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急剧下降,这就是群众对政府半信半疑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既不得民心,也不失民心”的表现。至于“失民心”的后果恐怕真会出现“漫天烟尘,遍地反贼”的景象吧。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相互信任的,那么很多事情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是冷漠仇视的,那么小事会变成大事,无事也要生出波折。因此,每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善后对于我们都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能够在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不仅会为我国未来的发展铺平道路,还会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这就是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所说:“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为好事。乱子有二重性。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去看待一切乱子。”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

  由前文可知,群众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而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又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信任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就在于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不仅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且也是其中最大的一个群体,拥有其他人和群体无以比拟的榜样示范作用,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如何做,政府就要先从取信于民,使群众信任政府开始。

  在心理学中,人的基本需求从低到高依次有:生理需要、安全、归宿(爱)、和尊重。我认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依次解决绝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经过30年改革开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可以说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即生理需要。因此现阶段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就应该是满足人们“安全感”的需求。我认为,安全感应包括生存和发展两个方面,生存安全包括生活、就业、医疗等,发展安全指发展机会的公平性包括垄断、贫富差距等。而人们是否信任政府等执法机关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感”的满足。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不仅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解决,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源于群众对政府的认识,而具体的认识则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具体行为以及历史为群众留下的印象等;二是群众自身判断和认识事物的准则,即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是社会风气和氛围上面。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一是要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二是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风气引导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此,我有一些思路,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体现在品德和才能两个方面。其中品德决定了政府与群众有没有共同的利益,而才能决定了共同利益的发展前景如何。

  (一)、品德的好坏用来回答“政府会不会帮助群众”这个问题,这影响到群众愿不愿意与政府合作。例如,“腐败”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相对于国家整体而言并没有多大,但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拿着人民和国家给的薪水,办着损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事情,这是一种典型的背信弃义的行为。天下恐怕没什么人会愿意与背信弃义的人合作吧,即使迫不得以与之合作也必然是处处提防,时时小心,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因此,诸如“腐败”等品德败坏的行为的损失及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国家与社会不是政府一个群体的,它们属于每个人、每个群体共同所有,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需要所有人和群体的共同合作努力。因此,品德对于政府、社会、国家都是至关重要。

  品德,主要体现于人们对各类事物的看法和态度,而这些看法和态度实际上就是具体事物和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互结合的产物。相较而言,事物是偶然的、具体的,意识形态是必然的、普遍的,因此,品德的好坏取决于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我个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与品德相关的认识:

  1、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

  利益意味着资源,金钱意味着物质资源,权利意味着人力资源。政府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将决定着政府作为公众资源的分配者在群众眼中的形象是吝啬的、大方的、奢侈的还是节俭的。这些不同的形象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使用方面的不同。资源不可能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欲望,这决定了资源的使用必然是有选择性的。资源的使用有三个目的,一是生存,二是发展,三是享受。对于生存和发展使用的多就是大方,少就吝啬;对于享受方面使用的多是奢侈,少是节俭。因此,政府在对于资源的分配使用上,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需要有不同的态度,对于民生、发展等方面应宁滥勿缺,对于享受、服务等方面应宁缺毋滥。

  我们当地有一破产国企有200多名伤残退休职工,很多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按劳动法的规定应享受工伤补贴合计800余万元,政府拖了两年多没有给予解决,说是数目太大,不好办。反之,有一单位局长配了两辆车,一轿车、一越野车,合计100多万,还不计每月的油钱、修理、保养费用。我想,让10来个局长节约节约,这800余万就应该有了吧。这样对比下来,政府如何能够给群众留下好的印象。

  就资源的使用方式来讲,集中使用可以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所以政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倾向于做大做强,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它的正确性也毋庸置疑。例如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比前10年、20年稳定、有秩序的多,这体现在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发达和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减少。但资源的稀缺性也注定这种使用方式必然导致少数人发展机会增多,多数人发展机会减少。多数人发展机会的减少必然会带来经济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减弱。这在当今社会体现在90年代流行公务员下海经商,如今一个公务员的位置往往会有数以百计的考生去争取。而资源的过度集中导致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发展机会更加不平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也应该是上世纪初美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最根本原因吧。因此,政府在资源使用上一定要深刻体会科学发展观,把握好集中的度,做到“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看投资,拿1亿元给一个富翁,仅仅换来一个“锦上添花”,同样拿给1万名下岗职工却可以换来1万份“雪中送炭”。这其中的差别一目了然,所以,“全面”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也应将感情和精神方面包含进去。

  2、关于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

  规则指现实中的道德、法律、规定、原则等,这点本质上也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部分内容。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人的做事方式,是灵活的还是死板的,是有原则的还是不择手段的。规则服务对象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将服务于全局、全体、普遍对象的规则称为普遍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道德等;将服务于片面、部分、具体的对象的规则称为特定规则,主要体现为特定群体、部门的规章、规定等。当规则和我们具体的需求发生冲突时,如果规则是普遍规则,那么,遵守规则是有原则的,不遵守规则是不择手段的;如果规则是特定规则,那么,遵守规则就是死板的,不遵守规则是灵活的。

  普遍规则,如道德、法律等,它们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才能体现出政府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不遵守自然会使政府与群众利益分离开来,进一步导致政府与群众的对立。因此,对于普遍的规则,政府一定要坚持遵守。

  特定规则,如部门规章、特定时期的特殊规定以及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等,它们代表着特定群体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意味着将人民全体的利益置于特定群体的利益之下,这必然导致全民、公共的利益损失;反之,不遵守这些规则,坚持自身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维护了全民、公共的利益。因此,对于特定的规则,政府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正确合理的建立使用新规则往往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一系列问题,就如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和机关都非常喜欢通过建立新规则来解决问题,如下发文件、制定制度等,但在此同时,也必须对过度建立使用规则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对于群众,过度建立和使用规则不仅增加了做事的成本,也抑制了其创造性和活力;对于政府,它不仅同样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也为官僚主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环境和温床。因此,对于建立规则的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

  当今社会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领导一重视,没事办不成;领导不重视,没事能办成”。之所以办成与办不成因为,领导不重视,遵守的规则就太多,事情自然办不成;领导一重视,很多规则就可以忽略,事情自然能办成。它引申出来的的含义往往造成群众的误解,领导的指示高于规则,领导可以不受规则的限制。这就导致了,即使通过“领导重视”解决了问题,也会给带来群众带来威胁的心理暗示引发不信任,甚至也变相的验证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论调。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特别是处置群体性纠纷、事件时,必须要严于律己,淡化“领导的作用”,强化“法律的作用”,即便因此会增加一定处置的成本。

  3、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决定着一个人是骄傲的还是谦虚的,是积极主动的还是消极被动的。

  骄傲的表现在于认为自身无所不能、是不可取代的存在。一个不可取代的存在是不需要伙伴的,更不会真正的信任和尊重那些可以被取代的人的。但是你不信任别人,别人又怎么会信任你呢?

  从唯物历史观来看,经过了文艺复兴、大航海时代、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欧洲的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方面的矛盾日益被人重视,这种情况下,如果牛顿爵士没有发现物理学三大定律,那么,10年或者几十年之后,必然会有另一个欧洲人,更可能是一个英国人发现这些物理学定律。因此说,牛顿是非常伟大的,但他绝不是不可替代的。这也应该是他说出“假如我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上”的原因。再如,秦始皇统一中国、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开创了中华文明的新纪元,但他同样不是不可替代的,即使没有他,中国也必然会出现一个
“楚始皇”或者“汉始皇”之类的人物来做同样的事情。

  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历史又选择了某一些人作为了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又发挥自己的才能或加快或减慢了历史前进的步伐,但这其中没有一个代表是不可以替换的,不可替换的只有广大的劳动人民。

  现在社会上常常听到“李XX市长在这里修了甲工程,造福于民”,但实际上没有“李XX”,也会有“张XX市长”拿“修甲工程的钱”在这里修个乙工程来造福于民。因此最大的功劳不应挂在某个人身上,应归于创造了财政税收的所有人民群众身上。对于社会,常有房地产商甲,说自己修了多少多少房子,缴纳了多少税收,做了多大贡献。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了甲,人民群众创造的房地产市场,必然会选择另一个“乙”,来“修多少多少房子,缴纳多少税收”甚至还更多。因此房子和税收的最大的功劳,仍然应归于全体人民以及他们创造的市场,而非极个别的富翁。

  谦虚的表现则是在于不仅深知个人能力的不足和局限性,也知道要弥补自身的不足和局限性,必须融入到集体和人民群众当中,信任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我们党很早以前就提出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口号,实际上也是谦虚的间接表现。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意识源于物质,但又反作用于物质。人类的意识虽不可以改变物质的
“存在”,但却可以通过改变物质的“存在方式”来为人类服务,这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在现实中就是,我们相信客观世界的客观存在,但我们同时也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可以给现实世界带来变化,这也是积极主动的表现。用铁人王进喜的话就是:“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如,虽然我们坚信“800元不可能交换到价值1000元的东西”的市场理论,但同时我们也认为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以工代钱”等很多办法先将“1000元的东西”交换到手。

  相对还有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意识高于物质,过高的估计了意识的作用,表现为盲动或冲动;二是认为意识应完全服从于物质,忽视了意识的能动性,表现为消极被动。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当今文化的主流都以无神论为主,唯物主义在我国深入人心,因此“盲动、冲动”的错误在我国相对较少,“消极被动”的现象相对较多。“盲动、冲动”的害处在于破坏,例如中国革命史中“左倾”路线造成的危害;“消极被动”的害处在于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轻则不思进取,重则“背叛”。例如,抗日战争中的“重庆政府”和“汪伪政府”,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迷信于飞机大炮的威力,这也必然导致了其屈服于飞机大炮的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就是共产党自强不息的信心勇气和“自力更生”政策。

  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在寻找工作失利的原因时,第一条原因往往是缺钱少人。这个原因导致政府不断成立各种各样的专职部门,增加各种各样的编制和规章制度。我们单位在1990年前后总共也就七八十人,而如今却有三百多人,二十年涨了四倍还多,需要遵守的规定也从一本书变成了很多本书,结果实际的力量虽增加了不少,但工作效率也下降了很多。

  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了没有人可以始终有足够的资源储备去应对这个世界千变万化的情况。而且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革命和变革的初期无一是储备了足够的资源以后才开始的,因此对于困难我们必须找到自力更生的勇气和信心,否则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如今的维稳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如果始终将工作做不好的原因归于金钱、人力、部门、制度不足的话,此项工作将永无结束之日。

  4、对人民群众的认识和态度

  唯物历史观告诉我们,国家和社会不是政府的,它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是政府一家的责任,而且政府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重的责任,因为发展最核心的生产任务是由广大劳动人民来承担的。政府的职能在于为广大劳动人民创造一切便利的条件,让人民可以更好更快的进行生产,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告诉我们,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合作伙伴的关系。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朝廷将人民群众要么看作奴才,要么看作敌人,即使最英明的皇帝也最多将人民群众看作自己的子民。在这种认识态度之下,朝廷因为一己之私,自然希望人民群众越笨越好,这就是愚民的由来。而其直接后果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间接后果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缓慢,例子是中国近现代110年的屈辱。

  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虽然有些时候为政府带来了一些压力,但同时他们更多的是为政府带来前进的动力和为民族带来复兴的希望。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拿破仑帝国、普及全民教育之后统一德国的普鲁士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等。

  为了拥有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我们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机制以激励那些有见解、见义勇为、关心群众集体财产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人和事,并批评那些人云亦云、懦弱、自私自利的人和事。现在有些领导一听到有关群体性的东西,第一反应就是调查幕后指使之人并打击处理之,处理完之后,还得教育人家:“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谁叫你管这么多闲事。”如果让这种现象继续蔓延发展,恐怕国家危难之时将无真正的可用之才。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干部作风不实。部分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到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分干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不实,遇到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采取一躲、二推、三拖、四哄的态度,或者干脆不理不睬,引起群众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造势,小题大作,才会解决问题。
  第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撤区并乡选址,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第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第一、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维护社会稳定。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贵州的翁安到云南的孟连,从沿海地区的广东到内陆城市的重庆,从城市居民到乡下胶农,从人民教师到出租车司机,都先后采用了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已有的情况看,随着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多样性的演进和民众民主意识、自卫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以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中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我们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统一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与认识,也就是解决好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消除更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是不能容忍,一是不当回事。

  前者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出现群体性事件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形象,是给党和国家脸上抹黑。谁要是容忍群体性事件发生,谁就是对党不负责任、对国家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对党没有感情、对人民没有感情,就是工作没做好、就是失职,就是应该叫他“下课”。

  后者则刚好相反,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必然反映,是根本不可能避免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想象没有社会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没有社会矛盾当然也就没有社会,任何解决一切矛盾的企图,都只能是美好的梦想。再说,和谐社会,不等于没有矛盾冲突,不等于没有群体性事件。既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又何必谈“群”色变呢?

  这两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看去和态度,都不周全,都带有其片面性。前者的要求过于尽善尽美,超出了现有的可能性,后者的态度又显得主动性不够,放弃了一些应有的职责,因而,都不足为训。

  窃以为,对于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冷静正视,二是要妥善处置,三是要积极预防,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应取的正确视角与态度。

  一、正视群体性事件。

  我们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正在从事前人没有做过、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的伟大事业。任何新生事物,都要经过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错误,我们正在致力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改革开放的宏伟事业也不例外。因为我们干事情,常常不可能先学好了再干,而只能是一边干一边学,一边探索一边前进。与此同时,人类认识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每进行一项改革,都要事先作认真细致的思考和谋划,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把将来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和问题都预料到,把解决所有可能发生问题的办法都谋划好。总之,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在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人群多层化、信息公开化、交通便捷化的形势下,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就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而言,还不可能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鉴于此,我们只能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不苛求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改变已有的一些做法,即让干部保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对他们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入情入理。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不过是人民群众中的部分成员,因某些利益诉求未能实现而与某些管理者或某项管理办法发生矛盾冲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一种表现形式,如此而已。出现一两起群体性事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根本没有必要一出现群体性事件就如临大敌、惊慌失措,就把所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看作敌对分子,非置之“死地”不可。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

  既然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当然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之所说它十分重要,是因为这一工作做好了,可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冲突、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处理群体性事件,一是要保持冷静,二是要心怀感情。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一般都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至少他们自己是这样认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在求助无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走这步棋的。他们心里很苦,往往是憋了一肚子的气,所以,在面对某些“官员”和管理者的时候,说话难免带刺儿,难免让人脸上挂不住。面对这样的情况,处置者一定要保持冷静,你说我听,善解人意,决不动怒。只有保持平常的心态,才有可能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作出及时、正确的判断,促成事件的妥善解决。

  一般来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都是“弱势群体”的成员。他们或者下岗失业,或者失去耕地,或者遭受了难以忍受的欺压和盘剥,或者受到难以容忍的利益歧视,诸如此类,凡此种种。总之,他们都是一些被管理者,在社会上没有多少“话语权”。正因为如此,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就更需要怀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用人之幼”的情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尽可能使他们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

  涉及职工的群体性事件,工会必须参与处置,决不能缺位。在参与处置的过程中,工会一定要找准自己的角色,旗帜鲜明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尽力帮助职工实现合法诉求,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群众的一些要求,可能与现行的政策规定不相符合,暂时无法予以满足,这也是正常的。对于这样的问题,处置者也要耐心细致地给群众解释清楚。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要你坚决遵循党的方针政策,怀着真心、真情做事,又把道理讲清、道明,群众是会给予理解的。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处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这样。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

  如前所述,完全避免群体性事件,在现阶段还做不到;发生几起群体性事件,也属正常,没什么了不起;只要认真加以处置即可,不必如临大敌、惊慌失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群体性事件可以等闲视之,更不意味着群体性事件发生多少都无关紧要。无论如何,群体性事件总是越少越好,最好是没有。

  那么,群体性事件究竟有没有办法加以预防?当然是有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不等于对其完全无能为力。群体性事件不仅可以预防,而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要通过我们的有效工作,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们的工作没做周全、没做到位、没做及时有直接关系。因此,满腔热情而又认真负责地及时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就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我们该做的各项工作,就是最有力、最有效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措施。

  预防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我们是共产党人。共产党人是马克思主义者,是要帮助人民,如果不帮助人民,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苦乐挂在心上,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随时作一番换位思考,经常想一想,如果我是困难群众中的一员,我会怎么想、怎么做?如果我的父母也在提出利益诉求的人群之中,我又会怎么想、怎么做?涉身处地,以心换心,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就会深厚得多,我们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积极性、责任感就会大为增强,我们的工作也就会更为主动、更为周全、更为有效、更为及时、更受老百姓的欢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会被有效地控制在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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