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作者&投稿:钱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事例有哪些?~

比如家长和老师私自翻看信件
以关心为理由翻看手机短信
以关心为理由翻看日记
学校的名次表的展示从某一程度上也是侵害未成年人隐私(大学除外,因为已经成年和你的标题不符)
未经本人同意宣扬个人不想告知与他人的事情(例如:考试成绩)
擅自宣扬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暂时只能想到这些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公民)对其私人生活秘密和生活安宁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信息秘密的权利,如身体缺陷、心理特征、个人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等等。2、个人通讯秘密的权利。如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内容享有依法保密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3、个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如个人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等。
未成年人也具有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即保护他们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上个案就是非常典型的父母和老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例子

一、 民事责任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如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患有某种疾病,以及个人私生活的情况,包括私人活动等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每个公民都享有个人的隐私权,作为未成年人同样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在侵权损害赔偿中,除了物质赔偿外,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很重要的。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他人婚恋生活、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损害遗体、遗骨。
第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妇女受到性骚扰,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以依据《解释》的第一种情况,即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起到三个作用:一是对受害人的抚慰,二是对加害人的制裁,三是对社会的一般的警示。只有符合这三点要求,这样的赔偿数额就是合适的,而不在于究竟是多是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侵权案。2005年12月2日,某报社在报纸头版及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艾滋孤儿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与弟弟及父亲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原告认为,这家报社未经允许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侵犯了隐私权和肖像权,遂于2006年3月6日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在自己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本案当中,报社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爱滋病孤儿身份的行为,侵犯了小莉的隐私权,对于小莉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危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此案的宣判,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误解、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子女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推而广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公开未成年人隐私,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这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 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未成年人的私人物品以窥探未成年人的...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案例一

2007年12月27日晚间,国内一家影响很大的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出现了北京一名13岁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此后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尤其是前面提到的《很黄很暴力》的帖子,自1月1日发出后,截至1月5日凌晨,跟帖达1200条。其中一个回帖中,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还有好事者,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
随着张某以及“很黄很暴力”这句话的流行,一些人开始关注,是谁侵犯了13岁少女的隐私权?

案例一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暴力,威胁,引诱,强迫其受害人说出自己的隐私,私自检查受害人物品,等等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大家都上过学,无需多说,都懂的,还有有不少一部份男老师心理挺
龌龊,整天面对的是一群含苞未放的花朵嘛,身在花丛中,不免自陶醉,慢慢变态成恶魔

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看未成年信件!


河南60岁中学门卫性侵3学生,孩子被性侵家长为何选择沉默?
在这些家长的眼中,面子比孩子重要,他们害怕孩子性侵传出去后,自己脸上无光,而且还担心孩子以后会因此被人看不起,所以他们选择沉默。01、家长害怕性侵影响自己和孩子从而选择沉默为什么3个孩子被侵犯后,才会被发现,主要还是因为前两位家长觉得孩子被性侵后很丢脸,所以选择了沉默。虽然已经是新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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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人遭受侵犯,应立即寻求帮助并报警。以下是应该采取的一些步骤:1. 寻求安全:确保未成年人当前的安全。如果侵犯正在进行中,尽量离开危险环境,前往一个安全的地方。如果侵犯已经发生,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不要让其再次受到伤害。2. 与侵犯人保持距离:避免接触或与侵犯人保持距离,以减少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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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毅康裕:[答案] (1)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2)举例言之有理即可. (3)举例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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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毅康裕: 答:应当说你们的班主任要求你们集中精力搞好学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班主任的做法欠妥,侵犯了你们的个人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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